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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判决——吉本斯诉奥格登案评述
时间:2013-12-26 14:24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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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的宪政发展历程中,没有几个司法案件的判决能像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Ogden)那样对美国的未来产生如此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今美国联邦政府的强大和权威并非自始铸就。实际上,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建国之初是非常孱弱的,只拥有宪法条文中所列举的有限而模糊的权力。本案首席法官马歇尔对商业的从宽解释、对州际贸易的国会专有管辖权的确立,为合众国政府权力的拓展和强化以及美国未来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案情和背景
    本案发生在十九世纪初的美国,罗伯特•富尔顿(Robert Fulton)在罗伯特•利文斯顿(Robert Livingston)提供的资金的帮助下,经过多年的反复试验,终于制造出世界上第一艘汽船——"克莱门特"号。[①]这一新交通工具的发明无疑将对航运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1808年纽约州议会为奖励他们的发明,授予富尔顿和利文斯顿在该州水域30年的汽船运输的专营权;未经利文斯顿和富尔顿的允许,任何汽船都不得进入纽约州水域。
    后来,本案的原告,新泽西州商人埃伦•奥格登(Aaron Ogden)从利文斯顿那里买下了从伊丽莎白城到纽约航线的汽船经营权。乔治亚州的种植园主汤姆斯•吉本斯(Thomas Gibbons)也看到汽船航运业的巨大的商机,于是也购买了汽船并得到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海岸航行法》(The Federal Coasting Act)而颁发的许可证,并于1818年开始经营与奥格登相同航线的航运业务。第二年,奥格登把吉本斯告到州法院,认为吉本斯侵犯了他的特许经营权,州法院遂颁发了限制禁令,责令奥格登立即停止营业。被告吉本斯随后就此上诉到最高法院。[②]
    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
    最高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国会的法案已经授予被告吉本斯在合众国的所有水域中航行的权利,纽约州无权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联邦航行执照的汽船在其州内水道上行使。纽约州的这些法律因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至此,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被告在纽约州的水域中航行的权利得到了确认。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简述了判决的理由,主要的论证和推理如下:
    由于原告奥格登的汽船运输权利本质上是来自于纽约州的授予,被告吉本斯的权利则来自联邦法案的授予,因此,本案的纠纷虽然在表面上表现为原被告的权利冲突,但实际上隐含的根本问题则是纽约州和联邦政府在管理航运业上的权力冲突。要解决这一冲突,势必要诉诸合众国的根本大法——美国宪法,从宪法中寻求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然而,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航运业管理权,相关的规定中只有一个关于商业管理权的条款。看来,马歇尔只能在国会的商业管理权上做文章,以此来证明国会有权管理航运业,国会制定《联邦海岸航行法》具有充分的宪法授权。[③]
    (一)商业规制权的行使对象和范围
    马歇尔首先引出了宪法中的商业条款[④],并进一步通过对该条款的解释阐明商业规制权的行使对象和行使范围。马歇尔认为,商业是包括航运的。因为(1)回顾美国的历史可以看出,联邦政府从成立之初就一直享有并行使着规制航运的权力。(2)美国人民也一直都认为"商业"一词包含航运。(3)制宪会议也即立法原意也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商业"一词的含义。由于国会的商业规制权是美国人民建立联邦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因而美国人民对于"商业"一词的理解也必定是制宪会议的理解。
    马歇尔对商业规制权的行使范围的界定是通过对贸易条款中"之间"一词的解释来进行的:"之间"不仅包括各州之外,还包括各州内部。各州之间的商业活动并非在各州的边界处戛然而止,而是可以进入各州内部,只要是与州际贸易活动有关地方,不管州外还是州内,都是国会商业规制权的行使范围。
    (二)商业规制权是专有权力还是共有权力
    然而,商业规制权是一项国会专有的权力,还是一项国会与各州共有的权力?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能否行使同样的权力?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被上诉方律师引用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⑤],认为一项正面的肯定性授权不是排他的,并不构成国会的专有权力,除非根据该权力本身的性质,先前的拥有者继续行使权力将和授权相抵触,但商业规制权并不属于此类情形。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2篇中曾对联邦的专有权力的进行过一番讨论。[⑥]他认为联邦的专有权力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1)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2)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的地方;(3)权力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此项权力的专有性。然而,汉密尔顿在接下来具体举例说明第三种专有权力时并没有提到商业规制权,而是以国会专有的归化权作为例子。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基本上借鉴了汉密尔顿对三种联邦专有权力的划分,但是这还不足以证明商业规制权就属于上述第三种专有权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推理。所以,马歇尔对第三种专有权力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在他看来,因权力本身的性质而成为专有权力的第三种专有权力包括以下两类;(1)那些在合众国成立之前并不存在,直接源自于合众国宪法的规定的权力;(2)那些在行使过程中需要超越一州的领土范围,或者其行使的影响将超出一州的领土范围的权力。一州不能管理他州的事务,像州际贸易规制权这种具有跨州性的权力只能是联邦的专有权力,不可能为各州所保留。
    (三)尾声
    因此,州际贸易规制权的跨州性决定了其专有权力的性质。至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马歇尔并不急于就此做出最后判决,他和审理本案的其他的法官都认识到了各州对于联邦存在的重要意义,因此,马歇尔在后面反驳被上诉方律师诸多论点的过程中,明确肯认了州政府可以通过检疫法律、检验需求和其他措施来增进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允许各州通过警察权力条例对商业产生附带影响。这样,各州在宪法上的独立地位也得到了明智而巧妙的维护。[⑦]最后,马歇尔才援引宪法中的最高权力条款[⑧],重申宪法的至高无上以及国会根据宪法所颁布的法律的至高无上,纽约州的法律必须服从国会的法律来结束本案的主要推理和论证。
    本案的影响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密西西比河流域的俄亥俄州也通过了不允许纽约船只进入本州的法律,这意味着汽船战将从沿海蔓延到密西西比河。其他各州也蠢蠢欲动,打算效仿纽约州的立法以保护各自的地方经济和利益。因此,本案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商业流通的阻碍,促进了各州之间的贸易活动和经济往来,保护了美国国内统一的大市场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
    然而,本案更为重要、更为深远的影响则在于:马歇尔的判决大大拓展和强化了联邦权力,并且开启了联邦政府运用州际贸易条款管理国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新模式。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州际贸易条款是联邦政府"广泛权力的源泉",而正是马歇尔在本案中的裁决,确定了联邦在管理商业方面所拥有的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力。[⑨]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新政以后,州际贸易管理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很多与贸易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公共管理事务如交通、治安、卫生甚至能源、环境等事务都通过各种理论、各种解释被纳入到州际贸易管理权的名下。
    比如,美国州际高速公路网的建设就是在州际贸易条款的荫庇下才得以实现的。要知道在本案发生的两年前,当时的门罗总统曾经以宪法对国会授权有限为由否决了国会通过的一项兴建州际公路的法律。在1903年的"钱皮恩诉埃姆斯案"("抽彩给奖案")中,[⑩]
    州际贸易条款又被用于了治安目的,以保护美国人民免受州际贸易渠道的污染为由宣布联邦禁止抽彩给奖的立法有效。在1942年的"威卡德诉菲尔伯恩案"中,杰克逊大法官运用互相影响理论阐释了贸易条款,以农场主的地方性活动将对州际贸易产生实质性经济影响为由,认为国会仍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总之,贸易条款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最广泛的权力来源,在保护州际贸易的名义下,联邦政府承担起广泛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本案另外一个重要影响是美国联邦制度消融和隐退。它是扩张解释贸易条款、通过多种理论和方法运用贸易条款所带来的结果,其实也是前一个重要影响的继续发展。随着现代工商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地经济联系的日益加强、彼此之间经济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州际贸易的内涵、外延与范围不断扩大,联邦权力也因此而不断膨胀。再加上法院对州际贸易灵活的、扩张适用和解释,联邦的权力可以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几乎已经不存在联邦政府不能干预的领域了。在这个意义上,联邦有限原则作为联邦主义的重要标志已经失去意义;和单一制的中央政府一样,联邦只要愿意就可以通过立法控制国家的任何重要经济活动。然而,也正是联邦制度的消解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现代强权国家的形成和美国全球霸权的确立。
    参考文献:
    1、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1990年第二版。
    2、邓海平:《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3、《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作者简介]
     
李荣杰(1982-),男,四川广安人,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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