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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正文
时间:2014-01-08 15:4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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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之一 简称
    本章可简称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七十八条之二 规则的必要性 
    鉴于下述原因,在证券交易所里和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上进行的一般证券交易受国内公众利益的影响。这便于有必要为这样的交易以及与此相关的做法和事务,其中包括官员、董事和主要的证券持有人的交易,作出规定和控制;有必要消除存在于国内证券市场体系中的障碍和存在于国内证券交易结算和支付体系中的障碍并完善它们的机制,并且对保护与此相关的证券和基金要求提供相适宜的报告;并有必要为使这样的规定和控制合理完整和有效而作出必要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护州际间的商务、国家信贷、联邦税权,也为了保障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备体系,并使之更加有效,还为了确保在这样的交易中维护公正、诚实的市场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 这种交易 
    1. 一般地由公众以大额量进行,且大部分都起始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所在州之外的场所,并且/或者受州际间的商务、邮政手段及媒介手段的影响。 
    2. 构成州际间商务流通的一个重要部分。 
    3. 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从事州际间商务的证券发行人的证券。 
    4. 涉及到了信贷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在州际商务中的贸易、工业和运输的金融安排,也直接影响到在州际的商务额,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信贷。 
    (二) 在这种交易中确定并提供的价格通常散布到全合众国及外国并被引用,由此构成一个基础,以确立证券买卖的价格,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及数个州的某些税额,以及银行贷款的附属值。 
    (三) 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证券价格容易频繁地受到人为的操纵和控制的影响,这样,这种价格的散发往往导致极端的投机,结果使证券价格出现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从而又--- 
    1、 交替引发可用于州际间商务中的贸易、运输和工业的信贷额不合理的扩张和收缩。 
    2、 阻碍证券价值的适当估价,并由此妨碍证券拥有者、买方和卖方亏欠合众国和数个州的税款的公正计算。 
    3、 妨碍银行贷款附属值的公正估价,并且/或者给国家银行体系和联邦储备体系的有效运转造成障碍。
    (四) 导致大范围失业、扰乱贸易、运输、工业,并且加重州际间商务负担,恶化公众福利的国家紧急状态是由证券价格的人为操纵和其突然的、不合理的波动以及由在这种交易所里和市场上的极端投机而促成、加重、延续的。为了应付这样的紧急状态,联邦政府被迫做出的巨大牺牲就是加重国家信用贷款的负担。 
    第七十八条之三 定义及应用 
    一 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本章所称: 
    (一)“交易所”是指任何组织、协会、或数人组成的小组,无论是否为股份有限,它为把证券买卖双方聚合在一起,或者为发挥其他与证券有关的、由众所周知的股票交易所正常发挥的那些作用而组成、维持或提供一个市场或设施,并且包括由这样的交易所维持的市场和市场设施。 
    (二)“设施”,用于一个交易所时是指包括这个交易所的房地建筑,无论是在该房地建筑上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及在交易所里为实现或报告一笔交易这样的目的而使用该房地建筑或资产和使用由此带来的任何服务的任何权力(除此之外还包括交易所维持的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由行情自动收录器或其他手段通往或来自交易所的任何通信系统),也包括使用任何资产或服务的任何交易所权力。 
    (三)1、“成员”,当用于国家证券交易所时是指--- 
    (1)任何不通过另外一个作为经纪人的人提供服务而被允许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自然人。 
    (2)任何与这样的自然人协作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 
    (3)任何被允许指定为这样的自然人作代表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 
    (4)任何同意接受该交易所规定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以及交易所实施的与本章的各条款、下述各规则、规章和交易所自身的规则有关联的记名经纪人或交易人。 
    为实施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二款第(四)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二款第(六)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二款第(七)项、第七十八条之六第四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七第四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四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五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七款和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第八款,以及第七十八条之二十一,“成员”在用于国家证券交易所时,还指在委员会特定的交易所规则范围内,任何由委员会要求的、与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六制定的规则相一致的人。 
    2.“成员”当用于一个记名证券协会时,是指任何同意接受该协会规定的经纪人或交易人,以及协会实施的与本章各条款、下述各规则,规章和协会自身的规则相符合的任何有关经纪人或交易人。
    (四)“经纪人”是指任何为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 
    (五)“交易人”是指任何通过一位经纪人或其他方式从事为其自己买卖证券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或者以个人的名义或某种受托人身份只为自己本人买卖证券,而非作为一项常规业务一部分的任何人。 
    (六)“银行”是指---- 
    1、根据合众国法律组成的银行机构。 
    2、联邦储备体系中的一个成员银行。 
    3、任何其他的银行机构,无论是否有合作关系,根据任何州的法律或合众国的法律进行业务,其中一个主要的部分包括接收存款,或根据第十二编第九十二条之一在货币审记员的授权下行使那些类似允许给国家银行的受托人权力,接受有监督银行权的州当局或联邦当局的监督和检查,并且不以为逃避本章各条款之目的而经营。 
    4、本项第1段、第2段或第3段中所包括的任何机构或公司的接受者、管理者,或其他结算业务代理人。
    (七)“董事”是指一个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具有与任何组织有关联的类似职能的任何人,无论该组织是否为股份有限。 
    (八)“发行人”是指任何发行或计划发行任何证券的人;除了涉及到证券储存单据、股票信托单据、或附属信托单据,或者除了涉及到在一个没有董事会或没有固定的、有范围限制的管理部门或没有单位类型的非股份有限投资中的股权单据或股票,“发行人”是指执行法案并且承担存款人责任或者承担根据发行该证券的信托条款或其他协议或手段而规定的经理责任的人或人们;但涉及到设备信托单据或此类的证券时,“发行人”还指使用或将使用此设备或资产的人。
    (九)“人”是指一个自然人、公司、政府或政府部门、机构或一个政府的单位。 
    (十)“证券”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份、公债、利息单据,或者在任何利润股份管理中的分成或在任何石油、汽油或其他矿产产地使用费或租赁中的利息单据或分成,任何附属信托单据,团体组建前的单据,或是认缴费单据,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票信托单据,存款单据,以上所列作为一种证券、或任何卖方的选择权,付款通知权、使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按某一价格收交货的权力、买卖的特权,或者对任何证券、存款单据,或团体或证券指数的优惠权(包括其中的任何股权或在其中的价值基础上的股权),或者是进入与外汇有关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卖方的选择权、付款通知权,使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按某一价格收交货的权力、买卖的特权、或优惠权,或者,通常被一般视为一种“证券”的契约;还指任何股权单据、或者是对上述任何一项的分成,或作为其暂时或临时单据,或作为其收据或保证书,或对其认购或购买的权力;但不包括货币或任何纸币、汇票、交易所帐单,也不能包括具有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的到期日(其中不包括宽限日期、或任何该到期日另有限制的延期)的银行承兑。 
    (十一)“股票”是指任何股票或类似的证券;或者是指经过或未经过补偿的可转换成这样一种证券的任何证券,或带有任何保证单或具有认购或购买这样一种证券的权力的任何证券;或者是指任何这样的保证单或权力;或者是指委员会认为具有类似的性质并根据按公众利益制定的规则或规章,委员会认为对保护投资者有必要或适合于作为一种抵押证券的任何其他证券。 
    (十二)1、“豁免证券”或“多种豁免证券”包括: 
    (1) 本款第(四十二)项所定义的公债券。 
    (2) 本款第(二十九)项所定义的市政债券。 
    (3) 在由一家以受托人、或执行人、或管理人、或担保人名义专门进行集体投资和固定资产再投资的银行所持有的任何普通信托基金或相似的基金之中的任何股权或分成。 
    (4) 任何在单一信托基金中的股权或分成,或在由一家银行持有的集体信托基金中的股权或分成,或在任何由一家保险公司签发的合同里派生出的证券之中的股权或分成,而保险公司发行的股权或分成、或证券皆关系到一份合格的计划,其定义见本项的第3段。 
    (5) 其他证券(除此之外可以包括未记名证券,其市场为州内支配市场),委员会通过其认为与公众利益和与保护投资者相一致的规则及规章,无条件地或在特定的条款和条件中,或在声明过的期间内,可以使此种证券受到本章中并不适用于“豁免证券”或“多种豁免证券”之条款的豁免。 
    2.(1)尽管有本项第1段第(1)小段之定义,政府债券适用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七第一分条时不得被视为“豁免证券”; 
    (2)尽管有本项第1段第(2)小段之定义,市政债券适用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三分条[第七十八条之十七第七款第(三)项除外]时不得被视为“豁免证券”。 
    3.在适用本项第1段第(4)小段时,“合格的计划”是指---- 
    (1)符合根据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对合格之要求的股票红利、退休金或利润分红计划。 
    (2)符合根据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雇主贡献扣除额之要求的年金计划。 
    (3)如第二十六编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定义的,由雇主为其雇员或他们的受益人的专门津贴而制作的政府计划。 
    上述计划的目的是在下述条件中向这样的雇员及其受益人发放根据这样的计划所积聚基金的本金和工资。该条件即是在偿还与这样的雇员及其受益人有关的所有债务之前,根据这样的计划没有可能把本金或工资的任何一部分用于或转为除该雇员及其受益人的专门津贴之外的其他目的,或者是没有可能用于或转为除本段第(1)小段、第(2)小段或第(3)小段所述的任何计划之外的其他目的,因为该小段指的是所包括的雇员其一部分或全部都是根据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含义范围内的雇员,或者是根据第二十六编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中所述的,由年金合同为基金的计划。 
    (十三)“买”和“购买”都包括任何关于买进,或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之合同。 
    (十四)“销售”和“卖”都包括任何关于卖出或由其他方式脱手之合同。 
    (十五)“委员会”是指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四确立的证券与交易委员会。 
    (十六)“州”是指合众国的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其他合众国属地。 
    (十七)“州际商务”是指在几个州之间,或在任何外国与任何州之间,或在任何州与任何地方或其外的船只之间的贸易、商务、运输或通信。该词还包括在州内对---- 
    1、 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施、电话,或其州际通讯手段的使用;或者对 
    2、 任何其他州际媒介的使用。 
    (十八)“与经纪人或交易人有关联的人”或者“经纪人或交易人的关系人”,是指该经纪人或交易人的任何伙伴、官员、董事或部门经理(或者是任何具有相似地位或发挥相似作用的人),还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经纪人或交易人,或者控制该经纪人或交易人的任何雇员的人,或受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人,或与他们一起接受统一的控制的人;但任何与经纪人或交易人有关联的、其作用仅为事务性的或行政性的人,在适用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二款[ 该款第(六)项除外]时,不包括在本术语的含义之中。 
    (十九)“投资公司”、“隶属人”、“保险公司”、“独立帐户”及“公司”的含义与《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定义相同。 
    (二十)“投资顾问”和“认购者”的含义与《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定义相同。 
    (二十一)“与成员有关联的人”或“成员的关系人”,当用于国家证券交易所中的记名证券协会的成员时,是指任何该成员的合伙人、官员、董事,或部门经理(或者任何具有相似地位或发挥相似作用的人),还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成员或其任何雇员的人,或受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人,或与他们一起接受统一控制的人。
    (二十二)1、“证券信息处理人”是指任何参与下列事务之人: 
    (1) 为发送或公布信息做收集、处理或准备工作,或者协助、参与,或协调与任何证券(豁免证券除外)的交易或报价信息有关的发送或公布信息工作; 
    (2) 现时和连续(无论是通过行情自动收录器所录信息,或是通过通信网络,或是通过终端显示设备,或是通过其他手段)发送或公布与这样的交易或报价有关的信息。 
    “证券信息处理人”在下述条件中不包括一般和正常发行的任何真正的报纸、新闻杂志,或者商业或金融出版物,也不包括任何自管组织、任何银行、经纪人、交易人、建筑物及贷款、存款及贷款,或宅基协会、或合作银行等。如果这样的银行、经纪人、交易人、协会,或合作银行被当作是证券信息处理员,其原因是这样的机构所发挥的作用是作为例行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交易业务或协会业务的一部分,或合作银行活动的一部分,或任何运输业者业务的一部分(其定义见第四十七编第一百五十三条之八,但须服从由第四十七编第一百五十三条之二十所定义的联邦通信委员会或州委员会的司法权),除非委员会确定该运输业者从事为发送或公布信息工作,为与任何证券的交易或报价有关的信息作收集、处理,或准备工作的业务。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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