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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正文(33)
时间:2014-01-08 15:4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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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一 交易费 
    每一家国内证券交易所应在每一历法年的3月15日或该日之前向委员会交费,其数额等于适用于本条的每上一历法年期间,在上述国内证券交易所完成的证券 (公债、债券和其他债务证据除外)出售的美元总额的1/30000。每个已登记的经纪人和买卖商应在每一历法年的3月15日或该日之前向委员会交费,其数额等于在每上一历法年期间上述经纪人和买卖商在上述交易所之外完成的、在国内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出售的美元总额的1/30000。但在任何历法年需支付的金额少于100美元的,则无须支付。在下述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以规则免除任何证券出售或任何一类证券出售交纳本条征收的任何费用,如果委员会认为,这种免除与维护公共利益,对市场、经纪人和买卖商进行相同的管理和全国市场系统的发展是一致的。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二 罚款 
    一 故意的违反行为;虚假的和骗人的陈述 
    任何个人故意违反本章 (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第一分条除外)或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的任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是违法的,遵守上述规定是根据本章条款所要求的,或者任何个人在根据本章或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需要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或文件中作出或使得作出任何陈述,或者任何自动规章组织关于申请该组织成员资格或参加该组织或与其成员联系而在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四款规定的申请陈述中作出任何承诺,以上的陈述关于任何重要的事实是虚假的和骗人的,任何上述个人和上述组织根据定罪应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同时处以两种惩罚,上述个人是自然人以外的个人除外,罚款可以不超过250万美元;但是,如果个人证明他不知道上述规则和规章,个人不得根据本条因违反任何规则和规章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 未能提供信息、证件和报告 
    未能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四款或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要求提供信息、证件和报告的任何发行者,应在未能提供的每一天,向合众国交纳100美元的罚款。上述罚款应代替可能被认为是根据本条第一款因未能提供而被处以的任何刑事处罚,应上交合众国国库,并应在以合众国名义进行的民事诉讼中可以重新获得。 
    三 发行者、官员、董事、股票持有人、雇员和发行者的代理人的违反行为 
    (一) 1.任何违反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第一分条第一款的发行者应处以不超过200万美元的罚款。 
    2.任何违反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第一分条第一款的发行者应受到在委员会提出的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 
    (二) 1.为发行者进行活动的发行者的任何官员或董事,或者股票持有人,故意违反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第一分条第一款,应被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同时进行两种处罚。 
    2.发行者的任何雇员和代理人,他是合众国的公民、国民、居民或在合众国的管辖之下(为上述发行者进行活动的官员、董事或股票持有人除外),并且故意违反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第一分条第一款,应处以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或判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同时进行两种处罚。 
    3.为发行者进行活动的发行者的任何官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或者股票持有人,违反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第一分条第一款,应受到在委员会提出的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 
    (三) 无论何时根据第 (二)项对发行者的任何官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和股票持有人处以罚款,该项罚款可以直接或间接不由上述发行者支付。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三 规定的可分性 
    如果本章任何规定或该规定对任何个人或情况的应用应属无效,本章的其余部分和该规定对除去关于它们无效以外的个人和情况的应用,应不因而受到影响。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四 生效日期 
    除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六和七十八条之十二第二款至第五款应于1934年9月1日生效,以及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五、第七十八条之七、第七十八条之八、第七十九条之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之十、第七十八条之十一、第七十八条之十二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十三、第七十八条之十四、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七十八条之十六、第七十八条之十七、第七十八条之十八、第七十八条之十九和第七十八条之三十应于1934年10月1日生效外,本章应于1934年7月1日生效。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四-----第一分条 某些条的生效日期 
    除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二第六款第 (二)项以及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一款和第二款应于1936年5月27日后90天生效,以及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二第六款第(三)项应于1936年5月27日后6个月生效外,本法律应于1936年5月27日生效。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五 [已删除]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六 [已废除]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七 拨款的核准 
    一 核准的数额 
    核准为执行委员会的职能、权力和责任的拨款---- 
    (一) 1988年财政年度为15860万美元; 
    (二) 1989年财政年度为17220万美元。 
    二 给艾德加系统的数额 
    在本条第一款核准的数额中,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八,委员会为电子数据搜集、分析和收回(“艾德加”)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的承包合同提供资金可以指定和花费的数额不得超过---- 
    (一) 1988年财政年度为1500万美元; 
    (二) 1989年财政年度为2000万美元。 
    三 给代表费用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数额 
    依据本条拨出的资金准许用于---- 
    (一) 官方接待和代表费用,每年不得超过1万美元; 
    (二 )为了保持在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和给该组织的业务开支捐款,每年不得超过1万美元。 
    第七十八条之三十八 对艾德加系统的要求 
    一 证明书和报告对资金的指定和支出是必要的;资金的来源 
    (一) 在依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七拨给委员会1988年财政年度的资金中,依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七第二款可以用于电子数据搜集、分析和收回(“艾德加”)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的那一部分资金,如果委员会没有提出本条第三款要求的证明,委员会不得指定或花费500万美元以上,用于艾德加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二) 尽管有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七第二款,除非委员会----- 
    1.提出在1988年财政年度期间本条第二款所要求的每一个报告; 
    2.提出本条第三款要求的证明,不得指定或花费拨给1989年财政年度的资金,用于艾德加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三) 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三十七第二款,委员会可以得到的用于艾德加承包合同的数额,应是根据那一承包合同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代表该委员会建立一些系统并使之运行的唯一资金来源---- 
    1.为了接受根据联邦各项证券法律提交的证明和报告; 
    2.为了自动接受和检查提交的证明和报告以及由此得出的信息。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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