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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正文(23)
时间:2014-01-08 15:4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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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过户代理人的登记 
    (一)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过户代理人如果不按照本条登记,直接或间接利用邮寄或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和工具来执行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二登记或除该条第七款第 (二)项第2段或第7段规定免于登记的之外被要求登记的任何证券的代理过户人的职能应属违法。在下述情况下,适当的规章机构可以自动地或根据申请,以规则或命令有条件地或无条件地豁免任何个人和证券或任何一类个人或证券不受本条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的约束,如果适当的规章机构认定: 
    1.上述豁免符合公共利益,并且与保护投资者和本条的目标,包括证券交易迅速准确的清算和结算以及对证券和资金的保护是一致的; 
    2.委员会不反对上述豁免。 
    (二)这户代理人可以向该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进行登记,申请书的形式和所包含的关于该过户申请人和任何与该过户代理人联系的个人的信息和证件,是该适当的规章机构规定的,对促进本条目标的实现是必要的和适当的。下文已有规定的除外,上述登记应在该适当的规章机构收到申请书后45天生效,或者在该适当的规章机构可以决定的更短时期内生效。 
    (三)过户代理人的适当的规章机构在下述情况下应以命令否决该过户代理人的登记,指责、限制其行动、职能和经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期内暂停其登记,或取消其登记:如果该适当的规章机构根据发出通知和给予申诉机会后的记录认定,上述否决、指责、限制、暂停或取消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该过户代理人不论在成为过户代理人之前或之后,与该过户代理人联系的任何个人,不论在联系之前或之后--- 
    1.做过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二款第(四)项第1段、第4段和第5段中列举的任何行为,在根据本段所称行动开始的10年内被判有上述第 (四)项第2段中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或者被禁止从事上述第 (四)项第3段中规定的任何活动,行动或实践; 
    2.受到依据本款第 (四)项第3段发出的禁止或暂停上述个人与过户代理人联系的权利的命令的约束。 
    (四)1.在作出过户代理人的任何登记是否应根据本款予以否决的最后决定以前,该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可以以命令在不超过15 天的时期推迟登记的生效日期,但是,如果在发出通知和给予申诉(它可以只由宣誓书和口头论据组成)的机会后,该适当的规章机构认为,把登记生效的日期一直推迟到作出最后决定对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是必要的和适当的,该适当的规章机构应下这样的命令。在作出任何登记是否应根据本款予以取消的最后决定以前,在下述情况下,该适当的规章机构可以以命令暂停登记:如果在发出通知和给予申诉机会后,该适当的规章机构认为,上述暂停登记对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2.已登记的过户代理人可以根据该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认为对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促进本条目标实现是必要的和适当的条件,向该适当的规章机构提交书面的撤回通知把登记撤回。如果该适当的规章机构认定,自己是其适当的规章机构的任何过户代理人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停止作为过户代理人进行经营活动,该适当的规章机构应以命令取消或否决登记。 
    3.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在下述情况下,应下令对同过户代理人联系、试图联系或在被指称有不端行为时,同过户代理人联系或试图联系的任何个人的活动或职能进行指责和施加限制,或者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期内暂时停止任何这样的个人与过户代理人联系,或者禁止这种联系:如果适当的规章机构根据发出通知和给予申诉机会后的记录认定,这种指责、施加限制、暂时停止或禁止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该个人做了并 避而不谈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二款第(四)项第1段、第2段和第5段中列举的任何行为,被判曾有根据本项所称行动开始的10年内在上述第 (四)项第2段中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或被禁止从事上述第 (四)项第3段中规定的任何活动、行动和实践。暂停或禁止任何个人与过户代理人联系的命令正在执行时,个人未经发布命令的适当的规章机构和该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的同意故意同或要同过户代理人联系应属违法。如果过户代理人知悉这一命令,或者适当注意就会知悉这一命令,任何过户代理人允许这样的个人成为或仍是未经上述适当的规章机构的同意而与自己联系的个人应属违法。委员会可以以规则的要求建立程序,依靠这一程序过户代理人能够适当地决定,与自己联系或试图联系的个人是否服从任何上述命令,并且可以以规则要求任何过户代理人遵守上述程序。 
    四 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的活动;由适当的规章机构执行 
    (一) 已登记的交换机构和已登记的过户代理人不得作为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从事任何违反以下规则和规章的活动: 
    1.委员会认为对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促进本章目标的实现既必要又适当而规定的; 
    2.该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和过户代理人认为对保护证券和资金既必要又适当而规定的。 
    (二)关于委员会不是其适当的规章机构的任何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上述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可以按照第十二编第一干八百一十八条强迫该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遵守本编本条、第七十八条之十七和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的规定和其下的规则和规章。上文所称,违反任何上述规定应成为根据第十二编第一千八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或第一千八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发布命令的适当根据,任何上述交换机构的参加者和与任何上述过户代理人做买卖的个人应被视为本编第一千八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所指的“储户”。 
    (三) 1. 关于委员会不是其适当的规章机构的任何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委员会和上述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适当的规章机构应互相磋商与合作,并且,也许是适当的,同管理上述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的州银行事务当局磋商与合作,其目的在于,在最大限度能实行的情况下,它们各自的规章责任可以完成,适用于该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的规则和规章可以既与健全的银行事务实践,又与迅速准确地清算和结算证券交易的全国系统相一致。按照这一目的---- 
    (1)委员会和上述适当的规章机构应在发表对任何打算提出的规则和规章进行公开评论或通过关于该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的任何规则或规章前至少15天,与对方磋商并征求对方的意见; 
    (2)该适当的规章机构应承担检查和迫使该交换机构和过户代理人遵守本编本条和第七十八条之十七、第七十八条之十九的规定的主要责任。 
    2.上述第1段或本章其他一切规定不得被视为削弱或限制 (通知书上的要求除外)委员会根据本章任何规定制订规则和依据本章任何规定强迫任何交换机构、过户代理人或与过户代理人联系的个人遵守本章的规定和其下的规则和规章的权力。 
    (四)本条中的一切规定不得被视为削弱任何州银行事务当局或其他对作为交换机构、过户代理人登记的个人和与过户代理人联系的个人有裁判权的州或联邦规章当局制订和实施管理上述个人、与本章和其下的规则和规章相一致的规则的权力。 
    五 证券的实物流动 
    委员会应使用其根据本章获得的权力,依靠邮寄或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和工具来完成经纪人买卖商之间证券交易的结算,以结束证券的实物流动。 
    第七十八条之十八 对骗人的陈述负有的责任 
    一 有责任的个人;有资格获得的个人;善意的被告方;起诉或权益要求;费用 
    个人应在依据本章或其下的任何规则和规章提出的申请表、报告或证件中作出或使作出任何陈述,或出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四款中规定的、包含在申请登记表中的任何许诺,而申请登记表按其编制的时间和据以编制的环境来说,在重要的事实方面是不真实的和骗人的,任何这样的个人在下述情况下应对任何信赖该申请登记表而按受该表影响的价格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任何个人负有赔偿由此种信赖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如 果被控告的个人不能证明,他是善意地行事的,不知道该表是不真实的和骗人的。试图强制执行上述责任的个人可以向任何有足够司法权的法院起诉或提出权益要求。在任何上述诉讼中,法院可以自行决定,要求双方诉讼当事人承担支付该项诉讼的费用,并确定适当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二 分摊款 
    根据本条有责任进行支付的每个个人,在有合同的场合,可以从任何参加原诉讼、有责任进行相同支付的任何个人获得分摊款。 
    三 时效的期限 
    如果不是在发现构成起诉原因的事实1年之内,或在该起诉原因自然产生后3年之内提出起诉,不得维持强制执行根据本条产生的任何责任的起诉。 
    第七十八条之十九 自动规章组织的登记、责任和监督 
    一 登记程序;提交登记申请书的通知;其他规章机构 
    (一)委员会根据提交成为国内证券交易所、已登记的证券联合会或已登记的交换机构的登记申请书,依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六、第七十八条之十五第三分条或第七十八条之十七第一分条,应分别公布关于上述提交登记申请书的通知,并给有关个人提供递交关于该申请书的书面资料、观点和论据的机会。在公布该通知之日的90天内(或者在申请者同意的更长时期内),委员会应--- 
    1.下令准予登记;或者 
    2.开始行动以决定是否否决登记。这一行动应包含发出关于所考虑的否决理由的通知和给予申诉的机会,并应在提出登记申请书之日的120天内结束。这一行动结束时,委员会应下令批准或否决登记。如果委员会认定有充足的理由可以把结束行动的时间推迟,它可以把结束行动的时间推迟90天,并且公布它的这种认定的理由,或申请者同意更长期限的理由。 
    如果委员会认定本章及其下的规则和规章对申请者的要求得到满足,委员会应批准上述登记。如果委员会未有这种认定,委员会应否决上述登记。 
    (二)关于由委员会不是其适当的规章机构的交换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书--- 
    1.如果该交换机构适当的规章机构没有把该适当的规章机构的下述决定通知委员会,即该交换机构组织得井井有条,有能力维护受其保护、控制或负责的证券和资金,并且该交换机构的规则有助于保证维护这些证券和资金,委员会不得在关于提出上述登记申请书的通知公布之日后的60天之前批准申请。 
    2.如果该交换机构适当的规章机构在关于提出上述登记申请书的通知公布之日的60天内把该适当的规章机构的--- 
    (1)决定即上述交换机构可能未组织得井井有条,或没有能力维护受其保护、控制或负责的证券和资金,该交换机构的规则可能不会有助于保证维护这些证券和资金; 
    (2)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按照本款第 (一)项第2段开始行动,以决定是否否决登记。 
    3.如果该交换机构适当的规章机构在按照本款第 (一)项第2段开始的行动结束之前把该适当的规章机构的--- 
    (1)决定即上述交换机构可能未组织得井井有条,或没有能力维护受其保护、控制或负责的证券和资金。该交换机构的规则可能不会有助于保证维护这些证券和资金; 
    (2)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否决登记。 
    (三) 自动规章组织可以根据委员会以规则认为对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是必要的和适当的条件,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的撤销通知把登记撤销。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自动规章组织不复存在或者已停止以其登记申请书中规定的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委员会应下令取消其登记。根据国民证券联合会撤销登记或者暂停或取消国民证券联合会的登记,其附属的任何联合会的登记应自动终止。 
    二 建议的规则变动;通知;行动 
    (一)每一个自动规章组织应按照委员会可以规定的规则,把任何建议的规则或该自动规章组织的规则中任何建议的变动、补充或删除 (本款以下统称为“建议的规则变动”)的复印件,连同对该建议的规则变动的根据和目的所作的简明的一般陈述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根据任何建议的规则变动的提出,公布关于此事的通知和建议的规则变动的实质性条件或对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描述。委员会应给有关人员提出关于上述建议的规则变动的书面资料、看法和论据的机会。建议的规则变动未经委员会批准或按照本款规定被许可不得付诸实施。 
    (二)按照本款第 (一)项,在关于提出建议的规则变动的通知公布之日的35天内,如果委员会认定更长的时期是适当的,并公布它的这一认定的理由,或者自动规章组织同意更长的时期,则在委员会可以指定为90天这一更长的期限内,委员会应--- 
    1.下令批准该建议的规则变动;或者 
    2.开始行动以决定是否不批准建议的规则变动。这一行动应包含发出关于所考虑的不批准理由的通知和给予申诉的机会,并应在关于提出建立的规则变动的通知公布之日的180天内结束。这一行动结束时,委员会应下令批准或不批准上述建立的规则变动。如果委员会认定有充足的理由可以把结束行动的时间推迟,它可以把结束行动的时间推迟60天,并且公布它的这种认定的理由或自动规章组织同意更长时期的理由。 
    如果委员会认定上述建议的规则变动符合本章的要求,本章中的规则和规章适用于自动规章组织,委员会应批准该组织的建议的规则变动。如果委员会未有这种认定,委员会应不批准自动规章组织的建议的规则变动。委员会在下述情况下不得在关于提出建议的规则变动的通知公布之日后的第30天之前批准任何建议的规则变动,如果委员会没有认定这样做有充足理由,并且公布它的这种认定的理由。 
    (三)1.尽管有本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下述情况,根据提交给委员会,建议的规则变动可以实施,如果建议的规则变动被自动规章组织指定为---- 
    (1)构成对自动规章组织现有规则的意义、实施和执行的规定方针、实践或解释; 
    (2)规定或改变了自动规章组织所收的应付款、酬金和其他费用; 
    (3)只涉及自动规章组织的管理或委员会在没有上述第 (二)项规定、与公共利益和本款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以规则规定的其他事务。
    2.尽管有本款的任何其他规定,建议的规则变动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立即付诸实施:如果委员会认为该项行动对于保护投资者、维持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场和维护证券和资金是必要的。任何这样付诸实施的建议的规则变动应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迅速提交。 
    3.依据本项第1段或第2段付诸实施的自动规章组织的任何建议的规则变动,在与本章的规定和其下的规则和规章以及可适用的联邦和州的法律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该组织执行。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提出上述建议的规则变动之日60天内的任何时候,委员会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立即取消由此作出的自动规章组织规则上的变动,要求按照本款第 (一)项的规定把建议的规则变动重新提出,并且按照本款第 (二)项的规定重新检查,如果委员会认为上述行动对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促进本章目标的实现是必要的和适当的。依据上文的委员会行动不得影响规则变动在其实施期间的效力和约束力,不得根据本编第七十八条之二十五重新检查,不得被视为第五编第七百零四条所称的“最后的机构行动”。 
    (四)关于委员会不是其适当规章机构已登记的交换机构所提出建议的规则变动--- 
    1.如果上述交换机构适当的规章机构没有把该适当的规章机构关于建议的规则变动与维护该交换机构保护、控制或负责的证券和资金是一致的决定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在关于提出建议的规则变动的通期公布之日后第30天之前,不得批准任何建议的规则变动。 
    2.如果上述交换机构适当规章机构在关于提出建议的规则变动的通知公布之日30天内,把该适当规章机构的--- 
    (1)决定即建议的规则变动可能与维护该交换机构保护、控制或负责的证券和资金不一致;以及 
    (2)作出这种决定的理由, 
    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按照本款第 (二)项第2段开始行动以决定是否不批准任何上述建议的规则变动。 
    3.如果上述交换机构适当的规章机构在按照本款第 (二)项第2段开始的行动结束前,把该适当的规章机构的---- 
    (1)决定即建议的规则变动与维护该交换机构保护、控制或负责的证券和资金不一致;以及 
    (2)作出这种决定的理由, 
    通知委员会,委员会不得批准任何上述建议的规则变动。 
    4.如果上述交换机构适当规章机构在提出该建议的规则变动之日30天内,把该适当规章机构的--- 
    (1)决定,即该交换机构的规则所作的变动可能与该交换机构保护、控制或负责的证券和资金不一致;以及 
    (2)作出这种决定的理由, 
    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把依据本款第(三)项付诸实施的建议的规则变动所造成该交换机构规则上的任何变动取消,要求按照本款第 (一)项的规定把建议的规则变动重新提出,并且按照本款第 (二)项的规定重新检查。 
    三 委员会对自动规章组织的规则的修正 
    委员会认为对保证公平管理自动规章组织,使其规则符合本章的要求,本章的规则和规章可适用于该组织,以及促进本章目标的实现是必要的和适当的时候,委员会可以以规则要求按下列方式取消、增添和删除 (本款下文中统称为“修正”)自动规章组织 (已登记的交换机构除外)的规则: 
    (一)委员会应通知自动规章组织,并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布关于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通知应包括建议对自动规章组织的规则进行修正的全文,以及倡导上述建议制订规则的理由的陈述,包括任何有关的事实。 
    (二)委员会应给予有关个人口头陈述资料、看法和论据的机会,还应给予书面提交的机会。任何口头陈述都应有正式文本。 
    (三)依据本款通过的规则应把对自动规章组织的规则的修正全文同委员会对该规则作如此修正的根据和目的的陈述结合起来。这一陈述应包括委员会考虑对自动规章组织的规则作如此修正所根据的任何事实的鉴定,包括委员会关于在制订规则时争论的任何上述事实所作结论的理由。 
    (四) 1.除本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己有规定的以外,根据本款制定规则应与第五编第五百五十三条中为不在记录上的制定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一致。 
    2.本款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视为削弱或限制委员会制定、修改或改变下述程序的权力:委员会在依据根据本章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力制定规则和规章方面可能遵循的程序。 
    3.委员会依据本款对自动规章组织的规则所作的任何修正,应被视为本章所称是该自动规章组织的规则的一部分,而不得视为委员会的规则。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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