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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师联合开案有利解除递解令
时间:2013-10-12 20:26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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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美国华人小区存在这么一个移民群体。他们早年来美时都办过政治庇护,由于种种原因,被移民法庭的法官或上诉机构拒绝了。他们没有回国,而是背着递解令在美国留下来,落地生根。许多年后,他们遇到可以申请绿卡的条件了,如与美国公民结婚,又亲属申请的亲属移民排期或是职业移民劳工证排期到了等。但是由于他们身有递解令,又过了移民法允许案件重开的时间,导致他们没有办法直接去申请绿卡。因此,他们需要重新开案。
    重新开案一般来说需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在最终裁决下达的90天内提出重新开案的申请;二、有新的重大事由;三、该事由在最初的上庭阶段并不存在。
    但是,现实中大部分的申请人在90天内没有新的事由,因此在没有条件申请重开的情况下逾期居留了数年甚至是几十年,过着心惊胆战的生活。即使很多年后,出现有可能申请绿卡的条件了,也不知道如何处理递解令以及是否可以申请绿卡等问题。其实,重新开案中允许一些例外的情况,如若符合条件,申请人可不受90天的时间限制。例如,申请人在当初没有收到上庭通知,母国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政府律师同意一起开案等。在法官同意重开后,会在移民法庭上重新审理当初申请人提交的政庇申请,若条件具备,则获得政庇身分。
    为了能够顺利解除递解令,一般都会先和政府律师沟通,递交开案申请陈述开案理由,希望得到政府的同意之后再联名一起向法官要求开案。政府律师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加入重开申请,他们的决定不必受到诸多移民法条的限制,也不受制于90天的时间限制。如果政府律师同意重开,那么向法官的重开申请就不会受到90天的时间限制,而且成功的几率也会大大提高。如果申请人能够符合申请绿卡的资格,即有合法入境证明,绿卡排期也已经到了的情况下,很多法官都会同意把递解令解除,让申请人可以在移民局递交调整身分申请,最终获得绿卡。
    但是,有的政府律师并不配合,这样律师就要上诉。我们就有这样一个客户。他在1990年代初偷渡来到美国,在南方一个州入境时被捕,随即由当地律师提出政治庇护申请。假释后,该客人来到了纽约,委托了一家移民中介帮忙转庭事宜,但是中介没有向法庭提交动议。移民法官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判了该客户递解令。去年,他的偷渡来美十余年的太太成功获得政治庇护身分。太太立即为先生申请政庇家属身分,此申请也很顺利得到的批准。但是,由于其丈夫有递解令在身,他没有办法直接向移民局提交调整身分申请(I-485)。于是,我们帮助他先向原来处理他案子的南方法庭提交了重新开案的申请。
    一开始,我们希望政府律师同意一起开案,但政府律师拒绝一起开案。于是我们就直接向移民法官提交了开案申请,大约半年左右,移民法官拒绝了这个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有意缺席庭审并且重开申请已经远远超过了90天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决定提出上诉申请。于是,我们很快将这个重开的申请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这个月初,移民上诉委员会认可了我们的诉求,并认为申请人有资格条件申请绿卡,从而解除其递解令。
    另外,如果亲属移民、职业移民的排期到了或者属于政庇家属等,申请人有资格申请调整身分,那么可尝试请法官开案并取消递解令,使案件审理权回到移民局那里,这样申请人就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分拿绿卡了。但是基于非政庇原因的重开只有一次的申请机会,一旦法官拒绝,就只能上诉到上诉委员会,但那就意味着能解除递解令的几率也降低了。所以需要慎重地利用仅有一次的机会。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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