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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的秘书 聪明的律师
时间:2013-10-12 18:0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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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在2002年就可以拿到绿卡的,结果差点被递解出境。仅仅因为秘书一个小小的失误,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幸亏后来遇到一位聪明的律师,终于在2009年帮申请人挽回局面,上诉成功。很有必要和大家分享这个案例,让大家对上诉有多一些了解。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审理的这个上诉案是这样的:
    申请人Felix系菲律宾公民,于1997年1月以机船员非移民签证(a nonimmigrant crewman visa)合法入境美国。之后,他逾期停留,大约4年后与一位永久居民结婚。
    Felix的太太于2001年4月27日为他向移民局递交了I-130移民申请。I-130表格、申请文件都非常齐全,签名也无误,只是在I-130申请费的律师支票上没有签名,秘书未检查就将支票随申请包裹寄出了。移民局于2001年4月29日收到申请。大约四个月之后,移民局将申请寄回给律师要求提供签名的支票或者汇票。律师立刻在支票上签字并将支票与申请一起再寄回移民局。移民局于2001年9月4日第二次收到Felix的申请。
    Felix太太在2002年3月归化成了美国公民,并依据8 U.S.C. § 1255(i) 条款为Felix申请了调整身份。但是移民局拒绝了调整身份申请,因为依据8 U.S.C. § 1255(a) 条款,持机船员签证(nonimmigrant crewman)入境的外国人是不能在美调整身份的,如果要通过8 U.S.C. § 1255(i)调整身份,I-485申请必须要在2001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正确递交。移民局认定申请人于2001年4月27日首次提交的申请不正确,因此判定申请人不符合调整身份资格。
    之后,移民局开始了驱逐出境程序。听证会上移民法官表示申请人没有资格调整身份。在上诉中,移民上诉委员会(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也同意了该判决,表示申请人没有在 2001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正确递交申请,而是在此之后递交的申请,根据8 U.S.C. § 1255(i)申请人不符合调整身份的资格。
    为什么支票没签字,这一看来小小的失误,就导致了调整身份申请被拒绝,引发后面一连串的听证、上诉,最终法官却又支持了申请人的上诉呢?贺秀娟律师在此为您解读该案几个重点:
    1) 申请费的缴纳。移民法规定:在申请正确提交的情况下,移民局在接收到申请后会在上面注明实际接收日期、时间。但如果申请档没有签名或提交的申请费有误,则会导致申请被拒。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支票上没有签名会导致申请被拒。
    2) 数额不对的支票与数额正确、但未签名的支票是不同的。未签名的支票如果银行同意兑现,尽管未签名,但仍能支付正确的申请费用。
    因此,尽管律师这张支票未签名,移民局可以将这张支票提供给银行,让银行决定是否接收这个费用。
    申请人于2000年12月21日入美,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就请律师办理了移民申请。他的申请包含着所有的“必要的支持性檔”,申请费数额也无误,仅仅基于未签名支票无效而拒绝申请违背了法规以及申请人的意愿。
    最终,移民局授予了调整身份申请,该申请被发回重审。
    美国移民法并不是简单不变的,由于它的复杂与多变性,贺律师特地提醒大家许多案件并不是一着手就可以马上进行办理,而往往需要进行案件研究。建议读者对案件有疑惑和不确定时,要及时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帮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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