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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公民无投票权,投票选举将被判禁止入境
时间:2013-11-22 09:3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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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美国大选刚刚过去,民主党派候选人即现任总统奥巴马连任成功。而一些没有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包括绿卡持有人,可能由于不了解非美国公民无权投票,一旦投票则触犯18 USC§611这一法律法规,投上一票,从而面临"禁止入境"的严重后果。因此,移民专家带着读者来了解最近有关触犯这一规定的两则案例,请见下文:
    案情概述:
    菲律宾籍人的伊丽莎白通过公民丈夫为其申请移民,持K-3签证入境美国以后,在居住的伊利诺斯州申请并且拿到了驾照,看到与驾照一同寄回来的包裹中有选举登记卡,毫不知情的伊丽莎白在2006年投上了自己的一票。当时,选举登记卡上面需要选择是否是美国公民的选项,根据伊丽莎白的证词,她并没有自己勾选这个选项,而是在填表时,告知负责选票人员自己的外籍人士移民身份,并且出示了自己的护照和签证,但是这个选项框不知最后是工作人员勾选了,还是伊丽莎白在工作人员解说下并没有听懂而糊里胡涂的勾上了。因此触犯18 USC§611规定,在等待永久居民身份的过程中被判为“禁止入境”人群。移民法官剥夺其移民身份令其出境,这一决定同时经过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同意。于是,伊丽莎白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美国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通过了重审案件的请求。
    分析:
    伊丽莎白根据"禁令陷阱"(Entrapment by Estoppel)的抗辩事由来辩解自己违反§611不成立。"禁令陷阱",即因法律不能被合理地知悉或者对相关法律的官方声明(事后被认定无效或错误)的合理信赖而造成的法律错误,违法性认识问题会被转换为国家是否进行告知的问题,从而得出不知法不免责准则结论。
    虽然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追究最终是伊丽莎白本人还是选票人员帮其勾选了该项,但是也没有同意"禁令陷阱"这一辩解,他们认为这条刑事方面的法则并不适用民事方面的案子。美国上诉法院判定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有失偏颇,因为要判决伊丽莎白是否触犯了§611则需要考虑所有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提出的辩解理由。假如伊丽莎白辩解理由充分,则能够继续调整身份。关于这点,上诉法院还有待调查和最终确定。
    伊丽莎白辩解的理由是,一是由于不确定如何填是否是美国公民这一选项,于是在递交表格时将该栏空置,并且将自己的护照及获得的签证出示给负责选票人员。二是机动车辆注册管理机构在明确知道她没有公民身份的情况下,还寄给她选票材料,误导了她。第三点是在她了解到自己并没有资格投票之后,立马向伊利诺斯州相关部门撤销她的投票并且这一举措及时撤销了选票效力。
    一旦移民法官认可伊丽莎白陈述的事实,美国国土安全部门就需要撤销“禁止入境的”命令,假如重审通过的话,伊丽莎白调整身份成为永久居民指日可待。
    与伊丽莎白同期递交上诉的另一个案件,主人公是来自肯尼亚的卡麦尼,他的遭遇大致和伊丽莎白相同,唯独不同的地方在于,卡麦尼在填写表格时,主动勾选了这个是否是美国公民的选项,他律师为其辩解说,卡麦尼在勾选“是美国公民”这一项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个理由,认为每个个人对自己签署的法律文件都必须负责,只有一种情况下能够予以特殊考虑,那就是签订的文件内容是用签署人完全看不懂的语言。而卡麦尼的英语完全没有问题,所以上诉法院认为责任在卡麦尼自己身上。
    结论:
    18 USC§611这一美国法律条例规定,非美国公民以美国公民身份投票选举,会失去移民身份,并且会被“禁止入境”。因此,需要谨记的是,只有美国公民才有资格投票选举美国总统,外籍人士一旦以美国公民身份投票,后果很严重,不仅会失去自己辛苦等待的移民身份还会被判禁止入境,所以,还未获得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包括绿卡人士,千万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范围,遵守美国法律,才能更好地融入美国社会。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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