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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对CSPA超龄保护的重要决定
时间:2013-10-12 17:3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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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16日,移民上诉委员会判定:美国公民申请兄弟姐妹(F-4),该类别21岁以下的间接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超过21岁,受到了CSPA(儿童保护法)的保护;若之后,另外一位申请人(美国永久居民)为该小孩又申请了移民,那么该小孩还是被视为21岁以上,并不受到之前CSPA的保护而成为F-2A(美国永久居民申请21岁以下未婚子女),更不会沿用之前F-4类别的优先日期。
    此案是:申请人为中国公民,1992年12月28日,他的美国公民姐姐为他递交了I-130移民申请,2个月之后,1993年2月24日该申请得到批准,优先日期为1992年12月28日。申请人是该申请(F-4 美国公民申请兄弟姐妹)的主受益人,他的妻子和3个小孩为间接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其中有位女儿1982年11月6日出生,1992年递交申请时为10岁。2005年2月,中国大陆的配额排到,2005年10月3日,申请人以合法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入境美国。但是,此时,他的女儿已经22岁了,已经没有资格成为F-4类申请的间接受益人而和父亲一起入境美国。
    2006年9月,美国永久居民父亲为已超龄的未婚女儿递交了第二优先移民申请。在申请信中,父亲要求沿用之前F-4的优先日期(1992年12月28日)。2008年3月25日,移民局批准了第二优先申请,但是将优先日期定为2006年9月5日(第二优先申请递交日),而没有沿用之前F-4申请的优先日期。
    根据法案的203(h)(1)和203(h)(3)项,由于第二次申请是由新的申请人递交的,所以不能沿用第四优先类别的优先日期,在第二次申请中,该小孩还是被视为21岁以上,并不受到之前CSPA的保护,因此,BIA维持了移民局的裁定。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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