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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陈述不实事实而被禁止入境美国,中国申请人豁免成功
时间:2013-11-19 18:31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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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骗或陈述不实事实的方法获取签证利益,将会被禁止入境美国。但如果该外籍人士能充分证明禁止入美将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外籍人士仍能获得禁止入境之豁免。
    案件说明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女性,于1992年12月14日以台湾护照入境美国,但被发现因违反移民法(Section 212 (a)(6)(C)(i))而遭到禁止入境,而理由为企图藉由欺骗或陈述虚伪事实的方式入境美国。申请人的丈夫是美国公民,已经为其申请了亲属移民(I-130),提出豁免申请在移民局遭拒,因此申请人提起上诉,希望能继续待在美国。而本案的重点在于,是否申请人能提出充分证据以证明,若是申请人被遣返回国后,将会造成其配偶或子女无论是情感、身体、医疗、或经济上的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衡量是否符合“极大困境”时有一系列标准,如是否有合法的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美国、家人在美国境外的家庭关系、家人所移居国的环境状况及其与家人的紧密程度、离美后的经济影响、健康状况(特别是能否在居住国仍有适当的医疗照护)等等。
    移民上诉委员会也列出了不符合“极大困境”的情况,包括经济上的不利影响,例如将会失去现在的工作、不能维持现在的生活质量、不能继续从事目前的专业领域、和家人分开、及在美国居住几年后回到移居国的文化调节问题等等,这些属于移居回国后较一般且通常会发生的问题,并不构成“极大困境”的标准。
    本案对“极大困境”情形的论证:
    我们看本案是如何提出几项充分的证明,论证申请人及及其配偶、家庭存在“极大困境”:
    1. 申请人之配偶于申请人回国后将有可能遭受情感或精神上的极大困境
    申请人律师提出了相关的精神评估,指出申请人之配偶有严重的抑郁及焦虑问题,导致其与申请人分开后可能会有无助、悲观、甚至是自杀的念头,因为申请人与其配偶已经有整整15年未曾分开过。这位美国公民在美国的亲人只有太太、小孩,他无法忍受太太离开他回中国。
    2. 申请人之配偶有健康上的问题
    律师提出了医疗纪录及主治医师的信件证明,申请人之配偶长期有颈部及背部疼痛问题,而申请人需要每天帮先生复健以减缓疼痛。
    3. 申请人之配偶在申请人回中国后将会面临经济上极大困境
    律师提出了申请人和配偶所经营餐馆的证明文件及收支纪录,显示申请人平时是在先生的餐馆工作,懂中英双语,对餐厅经营有很大帮助,除工作外还要照顾女儿。若是申请人回国,其配偶将很难再雇用能承担和申请人相同责任的员工,造成其经济上极大困境。
    4. 申请人之配偶若是随申请人移居中国,也会面临生活上困境
    因申请人之配偶从小即移居美国,居住了超过30年,其在中国并没有亲人和朋友,也不会说中国话和烹煮地道的中国食物,他到中国后将很难找到工作,并且申请人夫妇在美国有三栋房产,这些都显示其与美国在经济上有紧密关联。
    AAO判决:
    总结以上各点原因,本案件的主要不利因素为:申请人使用诈欺的文件企图入境美国。而有利因素则为:申请人之美国配偶及女儿在申请人回中国后将面临极大困境,因此AAO判定,虽然申请人严重违反移民法,但本案之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AAO支持上诉人请求,得以取得豁免。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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