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移民申请(及上诉)是基于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203(b)(1)(C)中,针对跨国公司执行管理或经理人员的特殊规定提出的。条款规定:如果该外国人获得美国公司的永久聘任为经理/执行管理,并且已经为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则可由该外国人的美国雇主提出永久居留申请。
本案动议被否决的原因主要是受益人的工作性质不符合经理/执行管理的职能。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企业组织架构表。该表显示,受益人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仅受董事会监督,直接管理手下的销售、财政、行政和客户服务四名执行管理。随后,应AAO的要求,申请人又补充提交了工作职责描述,时间分配表和更详细的组织架构图表。AAO针对以上证据,提出了以下几点质疑:
1. 职责描述过于模糊。申请人只是笼统列举了受益人的所有职责,但没有详细描述受益人在日常运营中具体所需要做的事情,使AAO无从判断受益人的经理/执行管理职能的具体履行情况。
2. 时间分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只是列举了受益人所有的职责,但没有说明各项职责的具体时间分配情况,AAO认为,在203(b)(1)(C)条款下,最重要的判断指标是在受益人工作时间的分配中,是否以管理职能为主,其它职能(如本案中的发展客户关系、商业展览等)为辅。只是列举有管理职能并未达到证明标准。
3. 缺乏足够的员工支持。基于受益人及其所管理员工的名册和职责描述,AAO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足够的非管理职能员工来完成日常工作。比如,职责描述显示,受益人10%的工作时间是用于招聘和评估职能,但该职能的直接下属只有一人,且未能证明该下属为专业人员。
4. 材料前后矛盾。根据受益人的职责描述,他有10%的时间分配给监督所有职位的工作情况,但公司组织架构图又显示,销售工作的监督是由销售执行管理完成的,此为矛盾一。另外,动议文件脚注显示,有一位名为Simon Yu的员工担任网络销售专员一职,但申请人提出的员工名册和职责表中并没有这名员工以及这项职位,此为矛盾二。 AAO认为申请人有责任提供正式证据来解决材料中的矛盾,仅凭口头解释不够证明力。
综上所述,AAO否决了这项永久居留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