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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修正案公民权条款
时间:2013-10-21 14:1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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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战结束后,奴隶制被全面废除,国会颁布了《1866年民权法案》。其中明确规定包括获得解放的奴隶在内,“除了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以外,所有在美国出生且非任何外国势力的人”都是美国公民。
    由于担心《1866年民权法案》中保证的公民权遭将来的国会立法废除,或是被法院判定违宪,法案通过后国会马上就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递交各州批准(整个过程都在1868年完成)。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许多规定确立了对公民身份的宪法保证:“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一公民权条款由来自密歇根州的联邦参议员雅各布•M•霍华德于1866年5月30日提出,是对众议院联席决议起草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初稿的一个补充。参议院对霍华德的提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主要集中在其遣词用句上是否会比《1866年民权法案》产生更广泛的影响。霍华德表示这一条款“只是简单地将我看来已经成为法律的内容作一次宣示,那就是根据自然法和国家法律,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公民”。他也补充认为公民权的赋予“当然不包括那些外交官或是受联邦政府认可的他国官员及其家人,但是应该包括所有其他层次的人。”这一补充之后将引发国会是否一开始就打算将他国人士在美国出生的后代认定为美国公民的争议。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埃德加•科万对此表示担忧,认为放宽公民权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州涌入大量不良外来移民;不过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约翰•康纳斯则预料该州的华人总数将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数字,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华人移民几乎最终总是会返回中国,而这则是因为很少会有中国的女性离开故土来到美国。
    威斯康星州的詹姆斯•罗德•杜利特对条款表示反对,认为放宽这一限制将导致印第安人获得公民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提议在公民权条款中增加一句民权法案的已有内容:“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虽然大部分参议员都同意不应该赋予印第安人公民权,但其中的大部分也认为并不必要将这个问题澄清,因此杜利特的提议经投票被否决。修正案回到众议院时没有再引起多少辩论,也没有人对参议院增加的公民权条款表示反对,修正案于1866年6月13日在众议院投票通过,并在1868年7月28日正式宣布通过。
    2006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担任助理教授,并在之后成为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刘弘威在文章中写道,虽然公民权条款的立法历史有些“稍嫌单薄”,但其在内战后时期历史背景下的核心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名为宪法问责中心(Constitutional Accountability Center)的进步主义智库首席法律顾问伊丽莎白•威德拉(Elizabeth Wydra)认为,1866年公民权条款的支持和反对者们都认同这一条款将自动赋予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公民身份(除了外交官或入侵军队的子女)。德克萨斯州副检察长詹姆斯•C•胡(James C. Ho)对此也有同样的看法。艾克朗大学法学院院长理查德•艾纳斯(Richard Aynes)则表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公民权条款产生了“其制定者始料未及的效果”。
( 编辑: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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