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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公民权条款
时间:2013-10-21 14:26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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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黄金德案出现之前,外国人士孩童出生地公民权的问题专指华人和土著印第安人。联邦最高法院曾在1884年的艾尔克诉威尔金斯案中裁决于保留地出生的印第安人不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因此不能够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亦不可因为之后只是离开保留地并放弃向之前的部落效忠就能成为美国公民。
    华人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后代是否适用公民权条款的问题首先是在1884年的“陆天先案”(In re Look Tin Sing)中提出的。陆天先(Look Tin Sing,音译)于1870年在加利福尼亚州蒙多西诺出生,1884年他去了一趟中国,但回美国时由于不能提供当时所规定中国移民就有的足够证明文件,他被禁止入境。这个案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巡回法院开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约翰逊•菲尔德和另外两位联邦法官审理。据新罕不什尔大学历史教授露西•萨尔耶(Lucy Salyer)书中所写,大法官菲尔德“向该地区所有的律师发出公开邀请,请他们就(这一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发表意见”。菲尔德关注于公民权条款中“并受其管辖”这一短语的含义,认为陆天仙出生时,他的父母虽然是外国人士,但他仍然“受美国管辖”,因此大法官命令美国官员视陆天仙为美国公民并允许他入境。陆天仙案之后并没有上诉,并且也从未被最高法院审查。1892年的另一个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同一个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即之后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总结认为只要一个华人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他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那么就应视其为美国公民。这一案件同样没有上诉到最高法院。
    187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屠宰场案的判决中有这样的一句表述:“‘并受其管辖’旨在排除外国领事、官员和公民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过因为该案并未涉及出生公民权的问题,所以之后法院没有考虑这一表述,并视之为一个没有任何案件先例约束力的附加说明。
( 编辑: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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