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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摘要
时间:2012-08-03 16:0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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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移民归化局 1997年3月26日公布了(1996 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该法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其内容主要包括:增加对与移民有关的犯罪的刑事处罚;授权增加执法人员;采取大量措施加强移民局在边界的执法力度;全面调整对未被允许入境和被要求离境的外国人的离境程序,包括使不可能获准入境但已抵达入境港的外国人加速离境的规定;规定实施三种授权对被雇佣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的试验项目;对外国人获得公共福利的资格的限制;以及实行对为要求移民的外国亲属作担保人的条件的新规定。
    拒绝入境和强制离境程序方面的修改
    加速离境过程。
    1997年4月1日生效的(1 996年移民法)修正了原移民法 (INA)的第235条第2款第1项;如果负责检查的移民官认为一个到达入境港的移民欺诈或撒谎,或者缺乏有效的文件,因而断定其不能被允许入境,该官员将命令该外国人离境,而无需进一步举行听证会或复审,除非该外国人声明担心受到迫害,或有意提出避难申请。
    一名应立即离境但担心受到迫害或有意提出避难申请的外国人,将受到一名庇护官员的面试。如果该官员认为该外国人对迫害的担忧是可信的,那么该外国人将依照正常的非加速离境程序被拘留,以对其避难申请作进一步的考虑。反之,如果该庇护官员判断该外国人对迫 害的担忧不可信,他将命令该外国人立即离开美国。被要求立即离境的外国人,可以要求一名移民法官审查该庇护官员对其对迫害的担忧不可信的决定。如果该移民法官也认为该外国人对受到迫害的担忧是不可信的,该外国人必须依照庇护官员的命令离开美国。如果移民法官判定该外国人的担忧是可信的,原命令将被撤销。此后移民局将把该外国人纳入正常的非加速离境的程序之下。在行政审查的整个过程中,该外国人将受到移民局的拘留。
    离境程序。
    《1996年移民法》对外国人离境程序作了全面的修改,把拒绝入境和强制离境 程序合并为一套离境程序。这些新规定对自1997年4月1日起或之后开始的程序生效。现行的移民法规定,如果一名外国人入境时没有受到审查(EWI),将按有资格入境对待。
    外国人可以援引两个新的条款240A(a)和240A(b)来取消离境命令,这两个条款是用来代替原移民法的第212条第3款和第244条的,第21 2条第3款规定可对离境要求作延期考虑,第244条规定可中止执行强制离境命令。未获准入境和被强制离境的外国人可运用这两个新方式解除原命令。根据第240条之一第1款,那些在以任何身份被获准入境后已在美国持续生活了7年,并已获得不少于5年的长久居住权的外国人,如果没有犯过重罪,可以申请取消离境要求。根据第240条之一第2款,任何在美国已连续居住至少10年以上的外国人,如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可以导致其被勒令离开美国的刑事犯罪记录,如果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是美国公民或合法的长期居住者,可以寻求取消离境要求并调整身份。根据第240第之一第2款,取消离境要求的申请只能在下述情况下得到批准;外国人证明他们离开美国将给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带来异常困难。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司法部长根据第240条之一第2款所调整的外国人身份的人数,均不可超过4000人。
    司法审查。
   
对下述问题不进行司法审查:
    (1) 任何根据第212条第8款或212条第9款、第240条之一、第240条之二或第245条的规定作出的是否解除离境命令的判决;
    (2) 司法部长在其特许的自由裁量权内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行动,但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关于是否准许庇护的判决除外;或
    (3) 外国人因刑事犯罪而被要求离境的任何决定,但因犯有单一的与道德败坏有关的罪行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除外。
    犯罪的外国人。(《1996年移民法》修改了重罪犯的定义,增加了强奸和性虐待未成年者罪;把对与洗钱有关的和某些非法金钱交易的罪行的罚金的最低起罚线从10万美元降低到1万美元;把对偷盗、暴力、诈骗和伪造文件的罪行的服刑起判年限从5年降低到1年;把逃税、伪造和欺诈罪的损失起罚线从20万美元降低到1万美元。该法在对与赌博、贿赂、作伪证、泄漏间谍身份和运送妓女有关的犯罪定义中增加了新的罪行。该法取消了只有为盈利而偷渡外国人入境的罪行才被视为重罪的规定,但该法对偷渡外国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入境的初次犯罪作出免于处罚的规定。该修正案规定,修改后的关于重罪的定义适用于发生在1996 年移民法实施之前、之日和之后的罪行。
    加强对偷渡外国人入境和伪造文件的执法措施和处罚
    《1996 年移民法》的第二篇增加了对偷渡外国人入境的刑事处罚它允许对偷渡外国人、伪造证件、伪造公民身份和伪造护照的调查实行电话窃听。它取消了只有为盈利目的而偷渡 外国人入境才被视为 有组织的敲诈勒索及贿赂”( RICO )性质的罪行。第二篇增加了对伪造文件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伪造护照和签证罪给以没收罪犯财产的处罚。它对在联邦选举中 伪称为美国公民和非法投票的外国人的罪行规定了各种刑事处罚。它的一些新条款扩大了对 伪造文件的界定,以适用该移民法第274条之三的规定,并对未能揭发准备以欺诈手段申请 移民福利的行为规定了各种刑事处罚。
    对工作地点的监控及核实
    该《移民法》的第4篇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的一年内设立三个独特的试验项目,每一个都将持续 4 年。它们包括:( 1 )基本试验项目;( 2 )公民证实项目;( 3)可在计算机上阅读的文件项 目。雇主可以自愿参加这些试验项目,但联邦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以及曾被发现违反《移 民法》的某些条款的某些雇主除外。自愿参加这些项目的雇主可选择在实施一种或一种以上 试验项目的一州或一个以上的州内让其一个或全部的企业参加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试验项目对其所有或部分雇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凡是参加任何这类试验项目的雇主都可因其善意地依赖 该核实系统所提供的信息作出行动而免于民事或刑事责任。
    对外国人福利的限制
    第五篇包括了对福利法案、社会保障法和旨在限制外国人得到公共福利的《移民法》的修改。只有被证明是公民的人才可得到公共福利,对移民身份的核实是得到社会保险和更高级 教育资助的前提条件。对于那些目前接受食品券的外国人,将保留一个过渡期(到1997年4月1日为止) 。
    对移民担保人的宣誓书的规定更为严格,这一文件被看作是强制性的契约。对担保人的收入和财力的条件作了更多的限制(至少为联邦贫困线的125%)。各州有权为作出关于福利的决定而根据经济情况检查项目来评估担保人的收入,从而限制给予外国人的福利,并据此在给予外国人一般现金形式的公共救助时划分等级。为获得住房救助或与住房有关的其他财政 资助规定了几项核实和资格条件。
    第五篇规定为州或地方政府提供补偿,如果那些政府为非法移民的紧急医疗支付的费用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补偿的话。
    难民、假释和庇护
    第六篇对庇护程序作了一些修改,它汇集了许多移民局的现存规定。此外,第六篇修改了第101条第1款第42项中的难民定义,规定被迫堕胎或非自愿节育,或因未能执行或拒绝执行节育措施,或由于对强制性人口控制项目的其他反抗而受到迫害的人,将被视为受到政治舆论迫害的人。此外,一个有充分理由担心被强制采取这种措施或受到这种迫害的人,将被视为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受到政治舆论的迫害。《移民法》的第207条第1款作了修改,现规定:因强制性人口控制政策而受到迫害,并因此而被美国接受或准许避难的难民,不得超过1000人。
    《移民法》的第212条第4款第5项作了修改,现规定司法部长的假释权只能出于紧急的人道主义目的或重要的公共利益逐案行使。这一条款还规定,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超过90天内,司法部长应向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法律委员会报告根据第212条第4款第5项假释进入美国的外国人的数量和种类,并报告其他具体信息。
    《移民法》的第208条作了修正,现规定,已身在美国或到达美国的外国人可以根据第208条,或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第235条之二第1项,来申请庇护。但是如果司法部长判断该外国人依据一项双边协议可以被送往安全的第三国,那么该外国人便不可申请庇护,除非司法部长认为接受其在美国受到庇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庇护申请必须以明显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庇护申请是在到达美国一年之内归档的(除非该外国人能够令人满意地向司法部长显示,异 常情况造成未能在最后期限之前将申请归档),同时,如果一名外国人以前的庇护申请曾被拒绝过,他便没有资格再提出庇护申请。如果该外国人能够显示实际影响申请者庇护资格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这些限制便再不适用。
    一项条款规定在古巴建立民主制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撤销“古巴调整法”。
    授权拨款、报告要求和各种其他规定
    在外国人大量涌向美国海岸或陆地边界的情况下,司法部长可以授权州或地方执法官员,在该官员上级部门的同意下,根据《移民法》行使移民官员的职责。(移民法的第103条经修改后,明确规定司法部长在州和地方政府的同意下有权把拨款用于对被移民局拘留的个人的 照管和安全保护上。该条款还规定司法部长有权就拘留设施的建筑和修复、以及购买设备同 州和地方当局签订合同,以此来支持移民局在州和地方的设施中对外国人的拘留,该法律规 定,从1997年财政年度起,每年增加1000名边境巡罗人员。不过,这一法律也规定,这些新增加的官员同边境的移民局官员一起,将最大限度地与非法越过这些边境的人数成正比,其衡量标准是上一财政年度的越境人数。
    《移民法》的第245条第9款经修改后规定,根据本条款申请调整身份的外国人需付1000美国的收费,其中800美元将打入移民拘留帐户。该节还修改了原《移民法》的第286条,规定建立和管理移民拘留帐户。
    新的移民法根据《19 86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合法化条款,限制了外国人的权利要求,这些外国人虽然事实上根据该条款在所要求的时限内递交了移民申请,或者虽然试图这样做,但其申请被移民官员所拒绝。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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