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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年入籍法案
时间:2013-10-21 14:40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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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0年3月26日(1 Stat。103)美国入籍法原件提供了美国授予国家国籍应当遵守的第一个规则。该法律仅限将国民公民身份授权给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自由白人”。因此它排除美国印第安人,受契约束缚的奴仆,奴隶,自由黑人和亚洲人。它还为美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们提供公民身份,但具体规定该公民的权利无法遗传给其父亲从来没有在美国居住的人”。它指定这样的孩子“应被视为是天生的公民”——是美国唯一使用“天生公民”术语的法规制度。
    规定
    为了界定“良好的道德品质”,该法律要求在申请公民身份之前,有两年居住在美国的时间,并且有一年居住在同一个州。当满足这一要求时,一个移民可以提交一份入籍呈请,附带对他的住所有管辖权的“任一普通法院的记录”。一旦确立了申请人良好道德品质,法院将执行一个宣誓效忠以支持美国宪法。法院书记员要记录这一过程,“于是这个人被视为一个美国公民”。
   该法案还确立了美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身份,不需要入籍:“在海外或美国边界之外出生的美国公民的孩子们,应被视为是天生的美国公民”。
    后来
    1790年法案被1795年入籍法案所取代,将居住时间延长到5年,1798年的入籍法案则将其延长到14年。
    公民定义的重大改变发生于19世纪美国内战之后。1868年的《第14条修正案》将公民身份授予在美国出生并服从司法管辖的人,无论其父母的种族、国籍或出生地是什么,但它排除不交税的印第安人(他们在居留地生活)。1870年的入籍法案将“入籍法”扩大为“在非洲诞生和具有非洲血统的外籍人士”。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法案决定授予公民身份给中国父母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公开的法律问题仍然集中于非法移民的孩子是否合法公民,虽然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裁决这个问题,但从美国最高法院法案以后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都已获得公民身份。 所有的美国原住民最终在1924年被授予公民权,无论他们是否属于联邦政府认可的部落;在那之前有三分之二的美国原住民已经是美国公民。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禁止了入籍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

( 编辑: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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