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8年6月18日,该入籍法案(1 Stat. 566)获得国会通过,将成为
美国公民的必要时间从5年增加到14年。虽然它的通过是假借保护国家安全,大多数历史学家仍得出结论,它的真正意图是减少反对联邦政党的选民数量。当时,大多数移民(即爱尔兰和法国裔)支持联邦政党的政治对手托马斯·杰斐逊和民主共和党。这个法案在1802年被1802年入籍法案撤销。
它对之前的入籍法做了一定更改:
法案 |
1790年入籍法案 |
1795年入籍法案 |
1798年入籍法案 |
通知时间 |
无 |
3年 |
5年 |
居留期 |
2年 |
5年 |
14年 |
“通知时间”是移民在声明他们意图成为公民后必须等待的时间。“居留期”是指他们可能成为公民之前必须生活在美国的时间。该法案被认为是1798年同时通过的外籍人士和煽动叛乱法案之一。与1790年和1795年入籍法案一样,该法案还将公民限制为“自由的白人”。
注意识别区分原住民、公民、居民或该法案中出现的任何国家或州的主题。该法案是第一个记录移民、保持居住记录,并确认白人外籍移民的居住情况的法案,目的在于确立以后有资格入籍的人的抵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