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 简体版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Home> 移民美国> 移民法规> 移民法> > 正文
1940年移民法案
时间:2013-10-21 15:38 来源:美国资讯网
字号:【

    1940年移民法案(H.R. 9980; Pub.L. 76-853; 54 Stat. 1137)修订了美国众多有关公民和入籍的法律规定。它在第76届国会上颁布,于1940年10月14日被签署成为法律,那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开战后的一年,当时美国还没有加入战争。
    该法律将“美国现有的入籍法律”修订“变成一个更完整的入籍法典”;它定义了那些“通过出生或入籍而获得公民身份”的人,并且阐明了“出生或居住在美国大陆,以及其领土如阿拉斯加、夏威夷、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菲律宾、巴拿马和苏伊士运河,或国外的个人及他们的孩子的身份。”该法律还进一步定义了没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的人,以及公民可能会丢失或终止的情况。
    主要规定
    该法律修订了1924年移民法案的一些条款。而该法案的有些条款后来又被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或废除。
    该法第401节(后来成为1952年法案的349(a)(8)节)提出,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如果在战争中成为逃兵,将失去国籍。这后来在Trop 诉Dulles一案(1958年)中被美国最高法院否决,认为它违反了第八修正案关于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的规定。1967年,法院限制了Afroyim诉Rusk一案,认为一个人不能在没有他或她的同意下被剥夺国籍;特别是,他裁定1940年法案中对于因在国外参加选举而自动丧失公民身份的规定违宪,侵犯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条款。
    该法案第402节规定,住在国外并入籍的公民将失去公民身份。截至1946年10月,根据此规定大约有400名英国入籍公民失去了美国国籍,主要是由于他们在二战期间回到英国并选择了定居在那里,还有200人回到了美国为避免失去他们的美国公民身份。
    内容
    该法律被分为如下几个章节:
    •标题一:“援引本法时,可以称其为1940年移民法案”
    o第一章——定义
    o第二章——出生国籍
    o第三章——通过归化入籍
    o第四章-丧失国籍
    o第五章-杂项
    •第二章:“这个法案自其被批准之日起九十天后生效。批准日期:1940年10月14日。”

( 编辑:燕婷)
    美闻网---美国生活资讯门户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2012-2014美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