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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获批
时间:2014-01-03 13:09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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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的外观
 
    在1868年7月28日,美国宪法第14项修正案被批准了。这项修正案赋予“所有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都享有公民资格,包括在内战结束后获得自由的奴隶在内。虽然许多南方州反对这项修正案,但是仍有四分之三的州同意支持这样修正案,所以最后还是得到通过。被称为“重建修正案”的第14项修正案规定任何州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之下,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者”剥夺每个人有接受公平审判的机会“。
    另外还有一群人努力想要以第14项修正案达到更多的理想。妇女想要藉由这项修正案争取投票权,而非裔美人也想要利用这项修正案,争取自己的权益。在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审理”培勒西对佛古森“ (Plessy v. Ferguson) 一案,最后法官认为”隔离但不平等“的措施符合第14项修正案的规定,后来,一直要到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才推翻过去的判决,正式终止了这种由政府发动的隔离政策。
 
    在最高法院于1954年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之后,乔治‧海耶斯、苏尔谷德‧马歇尔,以及詹姆士‧那布里特互相道贺
 
    后来,一直到了1870年批准了第15项修正案后,非裔美人才真正得到投票权。这项修正案指出“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或者过去的奴隶地位而遭到美国政府或其他各州政府剥夺。”不过,实际上要经过10年之后,1965年通过的投票权利法案 (Voting  Rights Act) 才真正取消了以课人头税、文字测验,以及威吓等方式来禁止非裔美人或其他有色人种行使投票权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第15项修正案并没有提到性别的问题。一直要到1920年通过第19项修正案后,妇女才真正取得投票权。
 

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8月6日签署投票权利法案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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