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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民主立法体制的类型
时间:2012-09-06 17:57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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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民主国家里,立法采取两种主要形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议会制:由立法机构推选行政长官,并不实行权力分立。如果行政长官与议会之间产生严重分歧,就由公众在下一届新选举中做出决定,究竟是由原来在位者继续执政,还是让位给另一派政党。在这种政体下,各党派内部有相当强的纪律约束和责任──也就是说,政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议会中本党议员的选票。这种制度既能使公众参与政府的主要决策,又能使公众相信,政府将按照选举时获胜党所宣扬的施政纲领向前发展。
    议会制政府是几个世纪以来在英国产生发展起来的民主原则的必然产物。作为惯例,议会制政府分为两个部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一些非洲国家的政府形式),国家和政府首脑往往是合二为一的。在英国、丹麦、挪威、荷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君主就是国家元首;在非君主议会制国家里,国家元首通常就是总统。国家元首主要发挥礼仪性的职能.例如,授予荣誉、接待大使和拜访高层人物以及行使其他像征性的权力。有些国家元首在危机之时的确握有实权,许多元首可以正式任命首相或充当武装军队的总司令。然而,议会制政府的真正权力掌握在政府首脑手中,通常称为首相。首相,连同议会从所在阶层中选出的部长或部门领导者一起真正行使执政机构的权力。
    另外一种民主议会制的类型就是总统制政府,主要是在美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如墨西哥。区别这两种形式的政府的最主要原则是权力分立。立法机构在特定期间举行选举,与总统选举分开。与议会制不同,重大选举不能是无规律地举行的。因为它们同在一个议会制下,所以,必须在一个有规律的周期内按指定时间进行。立法机构和执政机构互相独立,这意味着他们彼此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较大的意见分歧。一旦出现分歧,该体制无法立即举行新的选举来征询公众的意见,只有等到此届任职到期。许多政治学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不喜欢权力分立。他们认为,这样会使政府工作陷入僵局。相比之下,议会制会有些效率。但另外一些政治学家则倾向于总统组阁,因为它使政府机构稳定。总统制不会出现议会制有时会出现的那种草率、频繁的政府更迭。例如,自从二战以来,意大利政府领导人的职位易主次数超过了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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