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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流程:制定法律
时间:2012-09-06 18:07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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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具有代表性机构的美国立法机构有许多职能,但最主要的职能还是通过法律。几乎任何一个题目都可能成为立法行为的基点。另外需要、愿望以及甚至鉴赏力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立法机构也在不断改变,重新构成,避免出现停滞和不公正的现象。由于立法机构必须通过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因此,无论多么精心地设计这些法律,多么全面地实施这些法律,都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所以,在许多事务中,立法机构的责任是通过确保可实施法律的强制性以达到不公正性的最低限度。这是绝对必要的。确保立法机构规定的行为守则的可靠性也是完全必要的,并仅限于此。
    立法概念来自选区选民、党派、利益集团、立法者本身以及数不尽的其他组织。其中提出议案的最主要的组织就是行政机构,但立法机构也得反映其他人的利益,包括立法机构中许多成员的利益。
    国会通过的许多法案曾在以往的国会年会上讨论过,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都未被采纳。既使那些在行政部门支持下得以通过的提案也是最近才获得它们的支持,并曾在国会早期年会上首先讨论过。因此,假如不是不可能的话,要确定多数立法的最初起源是很困难的。然而,无论起源于何处,都得由国会筛选彼此对抗的要求,最终达成妥协意见,成为这个国家的法律。无论对首倡的政策的影响程度如何,都会留下国会不可磨灭的印记。
    除了通过法案制定法律外,还包括许多其他的职能。根据宪法,国会参与条约的签订,这些条约是特定的一种法律,约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采取某种行动,并依此条约管理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职能只限于参议院,而且必须由参议院2/3议员赞成才能通过。这方面的动议权正式地保留给了总统,由总统谈判,然后向参议院呈交条约。法律制定的另外一种形式是修改基本法──宪法。国会有权在两院均获2/3赞成票的情况下提出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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