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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委员会体制
时间:2012-09-07 13:59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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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不是夸张,国会组织的一个因素就是委员会体制的重要性。尽管宪法并未做规定,但委员会结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政治制度运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为了提高处理众多法案的效率,国会把委员会按专业划分,允许一定程度的专业化管理。有四类委员会:遴选、联合、协商和常设委员会。遴选委员会是为某个特定目的及在某个特定时期建立的专门机构,一旦职能完成,立即撤销。但如果这些遴选委员会表现出有长期存在的价值,便会被改为常设委员会。
    联合委员会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国会一般不设常设(即永久性)联合委员会,而且它们通常也不能与各院的常设委员会的影响力相比。原子能联合委员会是唯一被当作立法机构的委员会,但也已经撤销了。通常,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参众两院之间有关的例行事务政策,例如出版联合委员会和图书馆联合委员会。较多地利用常设联合委员会能在两院制立法机构中提高工作效率,消除由于参众两院各委员会分别审查某个议案过程中所造成的职能重复。然而,更为频繁利用的委员会是联合遴选委员会。
    国会利用协商委员会来消除参众两院在通过某个议案文本时造成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出现在处理国会非例行事务时。除非参众两院通过完全一样的同一议案,否则国会无法将此议案提交行政机构实施。参众两院各任命3到9名议员为该委负会协商委员(有关常设委员会从自己的委员会中选出协商委员,任命程序则根据委员会类型有所不同)。协商委员会可以接受某议案众议院提交的文本,可以接受该议案参议院提交的文本,或者两院协商后的文本。尽管从理论上讲,他们本不应这么做,但是协商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当参众两院最初提交的文本截然不同的时候,可以完全重新草拟一个议案。为了能提交一份报告,来自众参两院的绝大多数协商委员的意见必须一致。如果他们意见不一,即使参众两院都通过了议案,这个议案也不能被采纳。协商委员会向参众两院提交审议报告,由参众两院批准通过,不附加修正案,然后由总统签署生效。通常,参众两院都会例行地接受协商委员会的报告,但如果其中一院拒绝接受,这无异于否决这个议案。
    一项议案突然被否决是极有可能的。议案最易遭到否决的地方是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国会委员会体制的核心。参众两院各自按规则建立常设委员会,任务是审议提出的议案,对议案提出建议。通常,常设委员会是就有关专项问题而建立的,各委员会管辖一些相关的专题。通常,常设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是决定一项议案前途的主要因素。如果某个委员会向众议院或参议院提交赞成的意见报告,那么这项议案就极有可能被采纳。尤其是当该委员会以往就支持这项议案;而且又是委员会多数票赞成通过该议案。没有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却最终能通过的议案是非常罕见的。
    参众两院的多数党总是占据所有委员会的主席职位,并总是在参众两院的所有委员会得到多数席位。在选举委员会主席时,那个著名的──或说臭名昭著的以资历深浅为标准的制度又会起作用了。尽管在过去几年中进行了改革,已基本上取消了用资历作为正式的标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资历仍旧决定着委员会主席的人选。这种制度能保证在某个委员会任职时间最长的多数党的成员当选,除非他/她自动让位。这样可以防止在选举主席时两党间的激烈争斗,也可以保证当选主席的人经验丰富(当然,经验丰富不一定就有才干)。这样做,还可以保证在选拔时,不存在种族、宗教或性别偏见──不过,至今占压倒多数的委员会成员及主席都是白种盎格鲁-萨克逊信新教的男性公民。对论资排辈的指责多半来自自由派,尤其是年轻一些的自由派。随着委员会成员资历的增长,步人权力位置,他们通常会成为这一制度的支持者。那时,不管他们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他们都会认为,论资排辈利大于弊。
    夸大论资排辈的缺点是很容易的。然而,这么做的确有效,而且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都有效。单独由领导层来选举(国会曾这么做过,目前仍有许多州这么做)有着自己同样严重的缺点。然而,严格刻板地论资排辈选拔人才也暴露出许多缺陷。除了忽视了真才实学外,还冒犯了那些提倡应该有强有力的政党组织和领导人士的人们。一些很少支持本党立场的人当上了主席。只有这些人的劣迹明显暴露时,才会剥夺他们的年长资格。
    因委员会主席拥有的权力,论资排辈问题曾一度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主席可以召开或拒绝召开会议,听取例证。他或她还可以让委员会成员挑选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或不给他们任何事务。他们控制委员会讨论议案的权力很大,在许多情况下,以致于主席就能以任何理由扼杀任何议案。这就是美国国会委员会制度本身造成的结果之一;假如委员会的权力小一些,那么,论资排辈的问题以及委员会主席的权力问题也就不会那么突出了。其他国家的绝大多数立法机构虽然也有委员会制度,但他们的委员会远远不像美国的委员会掌握着对立法议案的生杀大权。相反,其他国家立法机构的做法在美国看来也是不可能的:他们在整个国会详尽地讨论大多数议案。由于美国政党纪律涣散,行政部门对立法程序的不干预行为使美国国会委员会制度成为了自然,但不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发展结果。近年来,尽管各委员会本身的实力仍然一如既往地强大,论资排辈制度和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已经有所削弱。
    1971年,众议院共和党带头改革论资排辈制度,认为委员会主席(或者更准确地说,那些高级少数党成员──因为共和党是少数党)应从众议院中的共和党成员中选拔;1973年民主党也随之进行了同样的改革,1976年参议院内共和党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然而无论正式程序如何改变,论资排辈制度在几乎所有情况下仍然是选举委员会主席的决定因素,而且自从实行改革以来,大趋势似乎也是返回到用资历深浅作为标准。改革削弱了委员会主席的权力,使得各分委员会有权自行任命分委员会主席,而且分委员会主席有权选拔自己委员会的成员。以往,这些都是由委员会主席任免委员会所有成员的。
    要想当选委员会主席,仍要先被派到某个委员会,然后继续连任国会议员。假定该成员在竞选中战胜反对派,他/她的政党就成为多数党。只有少数被挑选出来的议员才可能捞到好职位,例如成为众议院的拨款委员会、筹款委员会、规则委员会或参议院拨款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武装力量委员会或对外事务委员会等委员会的委员。有一段时期,众议员只在一个委员会任职,而参议员可在两个委员会任职,不过也有例外。目前的趋势是众议员也可以在除了以下这些委员会以外的两个委员会任职。这些委员会是拨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筹款委员会、规则委员会和武装力量委员会。对于这些委员会来说,按传统做法,委员们一般是不兼职的。
    各政党和参众议院任命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的做法是不同的。众议院民主党骨干小组正式任命民主党成员,但也听取民主党指导和制定政策委员会的意见。这个委员会包括众议院议长(如果是民主党人,一般是如此)任命的成员,还有其他按地理区域选举出来的成员。这种做法本身就是1975年的一项改革(在此之前,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民主党成员有权提出民主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建议)。众议院共和党则在诸委员会之上建立一个管理委员会,由有共和党议员的每个州出一名议员组成。每位成员可以按本州岛实有的共和党议员席位数目投票,而且这个委员会实际上就由一个行政委员会把持着,这个行政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包括共和党议员最多的州,比如密执安州、伊利诺斯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
    在参议院内,民主党领袖选拔出一个指导委员会负责任命,共和党的协商委员会主席建立一个委员会事务委员会,负责任命。民主党派遵循「约翰逊原则」 (这个原则是50年代所采纳的,那时林登‧约翰逊是多数党领袖)。这一原则规定,在任何一位民主党议员接受一项以上的任命之前,所有民主党议员都应接受一项主要委员会的任命。共和党在初次任命成员时,以资历为依据做出任命。但他们的原则是,任何一位共和党议员都不能在4个最具实力的委员会中担任一个以上的职位(这4个委员会是:拨款、财政、对外事务和武装力量委员会),除非每一位共和党议员都有机会接到这样的任命。
    这一系列举措使资深年长的议员在国会占领绝对优势的地位,这些议员不可能反映广大选民的政治变革愿望。各种标准支配着任命过程,而这些标准又在不断变化。但是在这里,各委员会和国会其他机构一样,重点主要是要维持现状,因为接受关键任命的成员一般是领袖们相信不会捣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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