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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公众的角色 律师及陪审团
时间:2014-01-02 17:04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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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有好几种方式可以介入司法程序。最常见的是在提出司法诉讼案中所充当的角色。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均由公民个人起诉。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起因也是公民个人的申诉或所提供的信息。
    律师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法律职业在司法程序上开始具有渗透作用。制定法律的议会和实施法律的执行机构也在很大程度上由律师把握。这种统治真实地贯穿于美国的整个历史,促成了美国的政治并区别于其他国家。在全世界200多万名律师中,美国就占了约1/3。在工业化国家中,美国律师在人口比例上位居第一,比位居第二的比利时高出将近50%。今天,律师为大多数案件辩护。律师仅是在法律的名义上拥有为他人辩护的权利,不肯定的是刑事审案的被告是否可以坚持为他或她自己辩护(尽管在某些初级审判法院,律师并不经常出庭,甚至会被禁止出庭)。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将律师辩护权延伸到任何一个可能判处监禁的案件,不论案情多简单。在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中,政府必须为那些付不起律师费的人提供律师,而且政府也使用律师──公诉人──提出它的诉讼。
    法官中的多数是律师。尽管没有成文的联邦法律规定法官必须首先是律师,至今还没有一位非律师被任命为联邦法官,甚至在最高法院也是如此。尽管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通常是依据历史的、社会的以及政治的知识,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专业技能。在各州体系中,非律师也很少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除非他们担任权力极其有限的初级法院的法官。
    律师及法学院提供的法律意见也经常被法官用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律刊物上的文章对某一类案件的判决也会产生影响,如种族隔离或环境问题。
    陪审团
    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与指控他或她的证人对质,并有权为获得能为他或她辩护的证人而得到帮助。在所有的联邦刑事案件及多数州民事案件中,被告会坚持由陪审团对这种正面对质做出裁决。最高法院于1968年做出解释,说明陪审团制度适用于州的主要刑事案件。在联邦体系中,小型的或审判用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州法院可以是6人,而且最高法院已规定──与州陪审团不同──如果州法律有规定;州刑事案陪审团可以根据“多数陪审员”的意见做出判决,而不必要一致同意。
    第二种陪审团是大陪审团,可以是一个起诉或调查团体,可以少至1人或者多至33人。按照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规定,所有受到联邦指控的死罪或其他“重罪”都必须首先由大陪审团起诉。其他的联邦指控及各州的犯罪都是提交到法院,陈述情况,由法院做出抉择,从法官那里得到对刑事案件提出指控的可能性的裁决。约半数的州有大陪审团,多数从事调查各类公众问题或政府官员的行为,而不承担指控。他们可以提交用于指控某些具体人的报告,而并不实际起诉他们。
    陪审团作为一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可追溯到数百年以前。在大约1172年左右。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它成为普通法体系的一部分,后于1215年被大宪法所承认。从那时起,建立了12人的标准,形成了地位相等的人组成陪审团的概念,产生了由大陪审团起诉的做法。从本质上讲,陪审团是允许公众进入司法程序的一项措施。州对某人的审判权透过一个由市民组成的小组体现出来,这个小组决定被告的命运。起初,这一程序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排除国王和贵族对审判权的控制,今天我们将地位相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宪法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到公正的陪审团)解释为至少部分是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同被告有相同或相似背景的人组成的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成员一般都是从当地选举人名单上选出来的。某些职业,如医生、律师、牧师、教师、护士、警察通常不让担当陪审团成员。在一些州,家庭主妇或任何妇女可以要求退出。辩方及起诉检察官都有权不说明理由而免除一定数目的陪审员资格,也可以以偏见为由免去其他陪审员。这样做的结果是,陪审团几乎从未代表人口组成情况,或是与被告地位相同的集团。
    今天,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小陪审团,都受到了抨击。陪审团审判的方式正日渐消亡,它们仅占国家审判案的l0%(仍占全世界陪审团审判的90%)。许多人声称只有消除陪审团审判才会有公正的审判。对陪审团行为的研究表明,陪审团成员一般都被法官所左右,并且都强烈地倾向于相信被告可能有罪。大陪审团也在考察之列。1977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提出了一套改革方案,要求保护被大陪审团起诉的被告,包括赋予其律师辩护权,以及严格规定对拒不回答问题的被告的关押期限。这些改革方案尚未由国会通过,但已在某些州逐渐地执行了。另一些州在实际上已经解散了大陪审团。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每况愈下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民主制度的沉重打击。殖民地时期的革命者用大陪审团制度来对抗盘问式审讯,并且,给予适当的改革以及废止“使用豁免权”(被强迫做证词以交换不在法庭上作证的允诺),大陪审团可以保证公正审判。另外,大陪审团通过行使其调查权,在很多情况下已成为消除政府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最后,陪审团审判也是避免法院偏见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陪审团制度的终结意味着关闭另一条公众参与政治程序的信道。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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