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 简体版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Home> 认识美国> 法律> > 正文
重要判决:德雷德·史考特诉桑福德案
时间:2014-01-02 16:51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字号:【

 
 
    德雷德.史考特(Dred Scott)的案子在美国宪法史上占有独特地位,它是最高法院试图用司法解决政治问题的一个例子。本案引发对最高法院和首席大法官罗杰.布鲁克.塔尼(Roger Brooke Taney)的强烈批评;后来有位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伊凡斯.修伊(Charles Evans Hughes)形容本案为“自己造成的巨大伤口”。
    史考特生为奴隶,被担任军医的主人带到路易斯安那领地的自由区。主人去世之后,史考特为了争取自由而提出诉讼,理由是既然自由区禁止奴隶制,那他在该地即成为自由人,而且“一日自由,终身自由”。密苏里的法院不接受这个论点,但是史考特与其白人支持者设法把案子打到联邦法院,对联邦法院而言问题很简单﹕奴隶是否具有向联邦法院提告的身份,即法律权利。因此最高法院首先要裁定的问题是,该院是否有审判权。如果史考特有权提告,那么最高法院就有权审判,然后大法官们即可继续判定他的主张是否理由充分。可是如果身为奴隶的史考特没有提告权,那么最高法院可以因为没有审判权而驳回此案。
    最高法院裁定,身为奴隶的史考特不能行使自由公民在联邦法院提告的特权,照理本案应该就此结束,但是首席大法官塔尼与其他同情南方的大法官希望,一个明确的裁决能够一劳永逸的解决各领土的奴隶制问题。于是他们接着判决,1820年密苏里协议(Missouri Compromise)违宪,理由是国会不能禁止公民将财产,即奴隶,带至任何美国拥有的领土。塔尼裁定,奴隶是财产,仅此而已,绝对不可能成为公民。
    南方当然欣然接受此一判决,但在北方却引起抗议与责难的风暴。这促成共和党的创立,而本案引发的愤恨情绪可能也促成亚伯拉罕.林肯在1860年当选总统。
    For further reading: Don E. Fehrenbacher, The Dred Scott Case (1978); Walter Ehrlich, They Have No Rights: Dred Scott's Struggle for Freedom (197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雷德.史考特诉桑福德案 (Dred Scott v. Sandford)
    首席大法官塔尼阐述最高法院判决理由。
    问题纯粹只是:祖先被输入到本国并当作奴隶贩卖的黑人,是否能成为由美国宪法创立并组成的政治群体的一员,因而有资格享受宪法对公民保障的一切权利、特权与豁免权?其中之一即在美国法庭上,针对宪法明定的情况提告的特权。
    “美国人民”与“公民”是同义词,代表同样一件事。两者均指同一个政治群体,是这群人根据我们的共和体制建立了主权国家,是他们握有政治权力、并透过代表执行政府的政务。他们即通称的“主权人民”,而每位公民皆是主权人民之一,也是构成这个主权的一份子。我们要判定的问题是,中止诉讼程序抗辩里所提到的这个阶级是否也属于主权人民,是否也是构成主权的一份子?本庭认为他们不是,他们并不包含在内,宪法中“人民”一词的立法原意也不涵盖他们,因此他们无法主张宪法对美国人民提供及保障的任何权利与特权。相反地,制定宪法时他们被认为是从属和次等人类,受优势种族所支配,无论被解放与否,他们仍受制于优势种族的权威,除了掌握权力及政府者可能愿意给予他们的权利与特权外,毫无任何权利与特权。
    判定这些法律公不公正以及是否失策并非法院的职权范围。这个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政治权或立法权;属于形成主权和制订宪法的人。法院的责任是,以我们对某个主题所能做到的最为明智的方式,来解释他们所建构的这个根本大法,并依据它正式通过时的真实用意和含义,照我们的判决来加以执行。
    在讨论此问题时,我们不可混淆州在州界范围内可能赋予的公民权,以及身为美国联邦一员的公民权。绝不能因为某人拥有州公民的所有权利与特权,就此推断他也是美国公民。他可能拥有本州岛公民的一切权利与特权,却无资格在任何其他州享有州民权利与特权。因为在美国宪法订立之前,各州确实有权任意赋予任何人公民身份,并授予此人所有的权利。但是这种身份当然确定限于州界之内,而且除了国际法和州际礼让对他的保障外,他在别州没有任何权利与特权。联邦各州也未因批准美国宪法而交出赋予这些权利与特权的权力…
    因此这一点非常清楚﹕没有任何一州可以在实行美国宪法后,透过该州通过的法案或法律,把新成员带进由美国宪法创造的政治群体内。不能因为成为州公民即成为美国政治群体的一员。基于同样理由,原意不被纳入宪法所组成的新政治群体、而是打算将其排除在外的个人或人种,州即不可引其进入这一群体。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有关州公民应享的个人权利与特权的宪法条文,对于当时已在国内、或日后可能输入而当时已经或后来在任一州获得解放的非洲黑人是否也适用?是否可以让个别州有权让黑人成为美国公民,不需经过他州的同意即授予黑人在所有其他州完整的公民权?一旦黑人依据某一州的法律获得自由、并在该州升至公民阶级,美国宪法是否即对他发生效力,立即赋予他在本州岛各法院及其他各州完整的公民权利与特权?
    本法庭认为,无法对这些主张表示赞同。若不赞同,则在美国宪法含义内,有错误的原告不能成为密苏里州的公民,因此无权向该州法庭提出诉讼。
    的确在宪法成立时,被联邦各州承认为公民的每个人、每个阶级与人种,同时也成为这个新政治群体的公民;仅此而已;这是由他们为自己和为后代组成的,不为任何其他人。根据宪法条款及制宪原则,这个新主权国家保障给予公民的个人权利与特权,原意只涵盖当时各州群体的成员,或后来因生而有此权利或其他因素而成为一员者才能享有。宪法结合了当时各自为政的政治群体成员,形成一个政治大家庭,其权力基于特定目的而扩及美国全部领土。它给予每位公民在本州岛外以过去未曾享有的权利与特权,让他在所有其他州享有与该州公民完全平等的个人权利与财产权;也使他成为美国公民…
    本庭以为,当年的立法和历史以及独立宣言的用语,均显示被当作奴隶输入者或其子孙,无论获得自由与否,在立宪时都不被认为是美国人民的一份子,而可贵的宪法中使用的泛称字眼也无意于涵盖他们…
    这太显而易见,勿须辩论,亦即拟订与通过独立宣言的人,并未打算纳入非洲奴隶种族,这个种族并不属于他们;因为若以当时所理解的文字将那些人包含在内,则制订独立宣言的先贤将彻底且罪大恶极地违反他们所主张的原则;尽管他们信心十足地诉求人类同理心,仍难免会遭到普遍的非难与责备…
    但是宪法中有两项条款直接具体指出,黑人乃是不同的人类阶级,并清楚指出,他们不被视为属于当时成立的政府所代表的人民或公民。
    条款之一允许13州各自行斟酌,保有进口奴隶的权力至1808年。另一条款规定,各州彼此保证交出逃离工作并在各州领域被发现的奴隶,以维持主人的财产权…
    唯一指向黑人并包含他们的两项条款,把黑人当财产看待,并规定政府有保护财产的义务;在宪法中找不到其他与这个种族有关的权力;由于这个政府拥有的是特别、受委托的权力,所以除了这两项条款外,没有其他合于宪法的权威可执行。美国政府除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外,无权为其他目的而介入,应全部交由组成联邦的各州去处理这个种族,不论解放与否,由各州基于正义、人道、及社会利益和安全,决定该怎么做。各州显然意图将此权力只保留给本州岛。
    经过完整审慎的考虑这个主题,本庭的意见是,根据所陈述的事实…德雷德.史考特就美国宪法的含义来说并非密苏里州公民,无权向该州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巡回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对中止诉讼程序抗辩的判决是错误的…
    我们继续…调查原告所倚仗的事实是否让他有权获得自由…
    原告所倚仗的国会通过法案宣称,除做为犯罪的惩罚外,奴役与非志愿劳役在名为路易斯安那的所有法国割让领土内必须永远禁止,其位置为北纬36度30分以北,不涵盖在密苏里州范围内。展开这部分调查时本庭所遭遇的困难在于,国会是否根据宪法所赋予之任何权力获有授权可通过此法;因为如果宪法无此授权,则本法庭就有责任宣布该法无效,不得实施,且不得对依任何一州法律被当做奴隶者给予他自由。
    原告律师十分强调宪法中的此一条款,亦即国会有权“处置并制定有关美国领土或其他属于美国财产之所有必要规则与条例”,但是依本庭判断,该条款与现下的争议无关,且无论被赋予的是何种权力都有其限制,宪法原意就是限于立宪当时美国所属或所主张的领土,不超出与英国签订的条约所设定的界线,无法影响后来从外国政府取得的领土。这是为已知的特定领土订立的特别条款,是为因应当下的紧急情况,如此而已…
    然而,本庭无意于质疑国会在这方面的权力。透过允许新州加入而扩张美国领土是明文规定的权力。在所有政府部门建构此权力时,国会可授权取得在当时不适宜加入联邦的领土,但是只要其人口与状况符合条件,便可获准加入…
    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推定,美国公民移民到属于美国人民的领土后,不能只被当作一般殖民地居民受统治、须仰仗总体政府的意志、受政府认为适于实行的法令所支配。我们的政府是建立在各州联合的原则上,政府的存续也只建立在此原则上,各州在州界范围内对其内政事务享有主权与独立,并由一个总体政府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民族,这个政府拥有联邦各州人民委托的明列而有限的特定权力,在所有美国管辖的领土上,在受委托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最高威权。因此总体政府若可以取得并持有殖民地和属地,不受限制的在这些地方立法,此种权力不符合其目前的存在形式。无论政府取得什么土地,都是基于缔建它的各州人民的利益而取得。政府是替各州人民行事的受托人,其职责是行使被特别授予的权力,以促进美国联邦全体人民的利益…
    但是国会对于公民个人或其财产的权力,在我们的宪法与政府形式之下绝不只是任意而为的权力。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和特权,受宪法本身所规范并有明确定义。当领土成为美国的一部分时,联邦政府以缔造它的人民所赋予的特性拥有这片土地。联邦政府以宪法严格定义与限制的治理公民权进入这片土地,它本身的存在衍生自宪法,也只靠宪法可以继续存在并做为政府和主权国家。除宪法外它没有任何权力;在进入未成为美国一州的领土时,它不能放下原本特性,僭取宪法拒绝授予的任意或专横权力。它不能自创脱离美国公民及根据宪法条款应对公民所负职责的新特性。未成为州的领土仍是美国的一部分,政府与人民均在宪法权威之下带着明定的、有限的各自权利进入此领土;联邦政府不得对个人或其财产行使超出宪法授予的权力,也不能合法否定任何宪法所    保留的权利…
    这些权力以及其他与个人权利有关的权力,在此不必一一列举,是以明确肯定的条文拒绝授予总体政府;而私有财产权也一直以同等重视程度受到保护。于是财产权与个人权相结合,在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被摆在平等地位,该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而只因美国公民本身来到或将财产带到美国的特定领土,又未犯下触法行为,却未经正当    法律程序即剥夺其自由或财产,国会这类立法很难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之名的尊贵地位…
    然而有人似乎认为,奴隶财产与其他财产有所不同,在解释美国宪法时也可适用于不同规则。国际法与惯例、著名法学家有关主仆关系及相互权利义务的著作、以及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在辩论中均已触及。
    不过思考眼前的问题时不可或忘,国际法在美国人民与政府之间没有置喙余地,也不能干预这两者的关系。政府的权力与公民在政府下的权利,均属于明文订立的正面、实际规定。美国人民已经把若干列举权力委托给政府,也禁止政府行使某些权力。除了美国公民所授予的权力外,政府无权过问公民本身或其财产。其他国家的法律或惯例、或政界法界人士对于主仆关系的论述,均不得扩大美国政府权力或剥夺公民保留的权利。宪法若承认主人对奴隶的财产权,并且不区分那种财产与公民拥有的其他财产,则在美国权威下无论立法、行政或司法的裁决,亦无权做出此种区别,或使其享受不到为保障私有财产不许政府侵占所订立的条款及获保证的好处。
    那么,正如我们先前在本判决文中对另一点所表达的,对奴隶的财产权在宪法中已获得清楚明白的确认。在想要像买卖普通商品与财产一般买卖奴隶的每一州,美国公民享有相关保障已有20年。同时政府明白保证,若奴隶自主人处逃跑,在未来任何时候政府仍会提供这种保障。政府的保障浅显易懂,不可能被误解。宪法中找不到赋予国会对奴隶财产更大权力、或是使奴隶财产享受的保障比其他种类财产更少的文字。唯一获授权的是护卫财产所有人权利的这项职责的连带权力。
    基于这些考虑,本庭的意见是,国会禁止公民在前述提及的界线以北的美国领土持有和拥有此种财产的立法,无宪法根据,故而无效;尽管带他们来此的主人打算成为永久居民,但德雷德.史考特本人与其家人并未因被带入此领土而获得自由。
 
( 编辑:Jane)
    美闻网---美国生活资讯门户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2012-2014美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