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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专业的发展
时间:2014-05-23 14:57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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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殖民地时期(1607-1776),美国没有法律学校可训练对法律专业感兴趣的人。一些年轻人到英国受教育并就读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律师学院并非正式法学院,只是英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让学生能够熟悉英国法律而已。这时期,有志于法律的人通常都跟随执业律师担任书记工作或学徒。
    美国革命(1775-83)之后,法律教育与进入律师业的门坎都不高,律师人数因而遽增。当学徒仍旧是获得法律训练最普遍的方式,但法学院已经出现。第一所法学院是由专门训练书记与学徒的法律事务所产生的。这类学校的元老是康乃迪克州的李奇菲尔德学校(Litchfield School)。该校建于1784年,以讲课方式教授商业法为重点。最后,几所大学开始在一般课程中教授法律。1817年,哈佛大学设立了独立的法学院。
    在19世纪后半,法学院数量显著增加,从1850年的15所到1900年的102所。当时的法学院与今日的法学院有两大差异。首先,以前的法学院通常不要求先前的大学学历;第二,在1850年,标准的法学院课程可于一年内完成。1800年代后期,法学院多为两年制。
    在1870年,哈佛大学开始推动重大变革,对之后的法律教育产生了长远的影响。哈佛制订更严格的入学门坎;没有大学学历的学生必须先通过入学测验。法学院课程在1871年延长为两年,在1876年延长为三年,而且学生必须通过第一年的期末考试才能继续上第二年的课程。
    然而,影响最深远的改变是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也就是以个案纪录簿取代讲课与课本。这些个案纪录簿(真实案例的汇编)的设计以解释法律原则、法律含意,以及发展过程为宗旨。教师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引导学生从案例中探索法律概念。其它学校最终都采取了哈佛大学的教学方法,许多法学院至今仍采用案例教学法。
    因应1800年代末对律师需求的增加,新的法学院也快速建立。设立新校的花费不高,这段期间还出现了不少雇用律师与法官为兼职教职员的夜校。新校的标准通常不严谨,课程则着重本地的实际做法,其主要贡献在于给穷人、移民,以及工人阶级的学生更多接受训练的机会。
    在20世纪,有意研读法律的人数大幅增加。到了1960年代,法学院的申请人数暴增,几乎所有的学校都变得挑剔。同时,因应社会压力与诉讼,许多法学院开始主动招收女性与少数族群的申请者。
    在1960年代,部份法学院的课程也扩及例如公民权法律和法律与贫穷等社会焦点,国际法也纳入了授课范围。
    最近法学院兴起一股强调使用计算机的趋势,从注册、上课须知、诉讼格式之取得,到学生服务等,几乎无所不包。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愈来愈多法学院也提供智慧财产权特别课程,这是近几年有相当成长的专门领域。最后,律师大幅增加对广告的使用也对业界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全国各地的电视频道上,民众可看到律师提出上诉以吸引新客户上门,而处理因广告使用量的增加所衍生之业务的法律中心也已快速普及。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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