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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
时间:2014-05-23 15:01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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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律来源于宪法给予国会的为某些特定目的如规范贸易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几乎所有的法律都被编入《美国法典》。很多法律给予行政机关制订行政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刊载于《联邦公报》并被收录入《联邦行政法规大全》。行政法规在雪佛龙原则下总体而言也具有司法强制力。很多诉讼阐明了联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意义,以及在遵循先例原则之下对这些意义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在1781至1788年间,名为邦联条例的协议主宰了13州之间的关係。该条例建立了一个虚弱的国会,将大部份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各州虽奉命对其他法庭的裁决表示尊重(以示『充分互信』),但除海事法庭外,邦联条例并无联邦司法之相关规定。
    宪法的起草与批准反映了一项逐渐成形的共识:必须强化联邦政府。司法体系正是当时着手的领域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第6条的"至高性条款":"本宪法,与依据本宪法所制定之美国法律,以及依据美国权力所缔定或将缔定之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因此,即使宪法与各州法律相牴触,各州法官仍应加以遵守。"
    这段话确立了美国法律的第一项原则:凡联邦宪法有规定者,州法不能与之牴触。至于这项禁令如何适用于联邦政府本身,以及各州司法体繫在新宪法未言明的领域中扮演何种角色等问题,仍有待釐清。宪法修正桉提供了部分答案,历史则提供了更多解答,然而时至今日,美国人仍持续努力在联邦与州的范畴之间做精确的划分。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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