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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恶的殖民地州长
时间:2014-01-03 16:03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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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其他国家要比美国更重视自由表达意见(free expression)的价值,而美国历史上在保护媒体自由之路上最重要的里程碑,则是曾格这位德国移民的审判案最为重要。
    在曾格案中的反派人物就是当时的殖民地总督威廉•寇斯比(William Cosby),他在1731年8月7日被指派到美国担任纽约州州长,寇斯比很快地救被民众视为“一个恶棍州长”,在历史学家的描述中、我们很难找到任何这位新州长的正面形容词:作恶多端、贪婪、妒忌、易怒、迟钝、没有文化、高傲,都是历史上对他留下的评价。
    在移入美国还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寇斯比就卷入了后来引发曾格案的事件,因为寇斯比挑起与当年71岁、受到人们尊崇的纽约省议会资深成员立浦范旦(Rip Van Dam)的对立,寇斯比要求在他自己被任命纽约州长到实际到达美国的期间内,范旦(Van Dam)必须将已领的代理州长薪资交还一半,Van Dam同意了他的要求。但寇斯比必须将同期间内个人所得的津贴拿出均分,在Van Dam计算后发现,这样计算的话寇斯比还欠他超过4000英镑的薪资。
    寇斯比在1732年8月对范旦提出控诉,他自己也知道若全交由陪审团裁定,胜诉的机率很低,因而指定纽约州最高法院以财政法院(Court of Excheque)模式(无陪审团制)进行审讯,范旦拒绝接受这样的审判,并请律师对寇斯比忽略殖民地既有司法体系的作法、提出质疑,但此合法性判决最后由三位受寇斯比控制的高等法院成员判决,以2比1的判决支持了寇斯比的作法。
    虽然在高等法院中获得初步胜利,但寇斯比还是对自己的提案未获全数支持而恼怒,他写信给持反对意见的首席法官刘易斯莫里斯(Lewis Morris)、要求他解释投反对票的原因。莫里斯正式提出回复,但却不是以致函寇斯比的方式回复,而是将个人想法写在曾格印制的小册子之中,让寇斯比大为光火;寇斯比因而去除了莫里斯首席法官的职务,并指派忠心效忠的詹姆士•迪蓝西(James DeLancey)上任。
    寇斯比解除莫里斯职务的行为,让殖民地一些握有权力的人对他愈来愈不满,Rip Van Dam、莫里斯以及一位满怀冲劲的律师詹姆士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组成了知名的民众党(Popular Party),成为对寇斯比执政能力提出严厉挑战的政治团体。
    寇斯比企图收买弗朗西斯哈里逊(Francis Harison)——一个被历史学家戏称为寇斯比 “首席谄媚者” 与 “走狗”的人,来保有自己的权力,让他审查并左右当时纽约仅有的一份报纸——纽约报 (New York Gazette),哈里逊以散文和诗文双管齐下、在报刊上为寇斯比辩护,就如这一篇出现在纽约报1734年1月7日的诗文一般:
    寇斯比是个温和、快乐、伟大的好人,
    是我们这个小岛最强而有力的守护者,
    就让那些不满现状的人用乖张的言语大声嘶吼吧!
    他不会在意这些可怜人的狂语,
    仍将如过去所有成功州长一样,治理纽约州。
    在诗文、散文以及对反对者的威胁之外,被称为反对运动“幕后策划者”的詹姆士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决定要创立美国第一份独立的政治报刊,亚历山大与曾格接触,并与殖民地中唯一拥有印刷设备的、纽约报的印制商威廉布莱德福(William Bradford)一起讨论,希望发行一份称之为《纽约周刊》(New York Weekly Journal)的政治性报纸,当时曾格是一位从事宗教性刊物制作工作已有六年时间的媒体人。亚历山大在一封写给朋友的信中提及这份报刊的主要任务:“这将会是一份每周持续发行的刊物,主要内容将会以揭发寇斯比恶行、评判那些哈里逊先生撰写的可笑奉承文章为主”。
    在1733年11月5号,曾格发行了第一份的周刊,内容包含前一周刘易斯莫里斯(Lewis Morris)经过威郡(Westchester)代表人推举、成为民众党候选人的详细记录,虽然寇斯比百般阻挠,包括利用司法长官以贵格派信徒(支持莫里斯者)仅 “表达确认”但未依当时规定正式宣读誓词为理由、不得投票的方式来干扰选举,但莫里斯仍然赢得选举,整个过程、包含行政长官的企图干预行为,都详尽记载了下来:
    司法长官虽然已听取新任首席法官、议会顾问兼法律顾问詹姆士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与另一位法律顾问威廉史密斯(William Smith)双方的说词,仍然对于贵格派信徒应有的权利充耳不闻,罔顾这种流程(将贵格派信徒因未宣示而无投票权的作法)与法律抵触、危害人民自由的看法, 仍坚持上述的贵格派信徒是没有投票权的一群人……
    最后莫里斯仍然在没有贵格派信徒选票的状况下顺利当选,寇斯比百般惊讶与失望,纽约周刊详细叙述了莫里斯当选后的庆祝活动,从商船上施放庆祝烟火,同时“在莫里斯上街头时、民众大声欢呼、还为他准备了壮观的庆祝节目。”
    该周刊接下来还发表由亚历山大撰写的社论,叙述州长其他想要箝制出版自由的可疑行为,在周刊第二期有以下的内容:
    失去出版自由之后、随之而来的将是失去更多的自由,因为出版自由是自由思想中的主干,几乎可说是最应受保护的自由权力,即使只是限制出版自由、都可能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没有任何国家应该剥夺人民自由言论、写作或出版的自由,或是因而丧失全部的自由权力、成为奴隶。
    寇斯比忍受了周刊攻击几个月的时间,决定必须要让该周刊停止发行,第一波禁止周刊发行的动作发生在1734年1月,由首席法官迪蓝西召开大陪审团会议,回头以“煽动叛乱诽谤”(SEDITIOUS LIBELS)罪嫌控诉曾格,该条法律规范无论言论内容是否为事实、若言论涉及毁坏当局或政府或宗教的信誉,均应治罪。但大陪审团拒绝重新起诉的要求,迪蓝西在十月份另一个大陪审团会议中、再度提起此按,他向陪审团提出曾格发行之周刊有“恶意中伤”的言论,但陪审团以所声称之诽谤内容作者无法确认,再次驳回控告。
    寇斯比在遇到这些挫折时,提出50英镑的悬赏奖金、宣称要颁发给查出诽谤文字作者的人,同时下令曾格印制的报纸必须实时焚毁,接下来、为了说服大陪审团拒绝对曾格提出起诉,寇斯比下令首席检察官李察布莱德(Richard Bradley)赶在法官迪蓝西与另一名法官伏莱瑞克非力浦(Frederick Philipse)之前,提出起诉,依据该起诉书,法官必须开出法院逮捕令、捉拿曾格到按;1734年11月17日,警长逮捕了曾格、拘禁于纽约旧市立监狱,监禁期达八个月。
    周刊因此在隔天11月18日未能出刊,这也是该周刊唯一未能如期发行的一次;到了下一周,在曾格妻子安娜的帮助下,重新发行包含了道歉启事的周刊:
    上星期未能准时将周刊送到您手上,我有责任在此公开向各位致歉;在本月17号我遭到逮捕,在州长、高尚的弗朗西斯哈里逊与其他议会成员决议发出的逮捕令管制之下、监禁于监狱中;依据逮捕令规定、我无法取得笔、墨水或纸张,也无法与人交谈,直到隔周周三、我依据人身保护令向审判长提出抗议、才有所改变,他不赞成此项诉讼程序、我才得以透过门上的洞和我太太与仆人谈话。在此做以上说明、希望您能包荣上周未能寄送周刊给您,未来只要能自由地透过监狱门上的洞和我太太谈话,就能将我的意见发表在周刊上,如以往般、准时地送达到您手上。
    高达800英镑庞大的曾格保释金额,是当局监禁发行者的战略优势,从他不断从狱中送出的讯息,让公众也愈来愈同情他的处境。
    “煽动叛乱诽谤”(SEDITIOUS LIBELS)的审判
    亚历山大——撰写反对寇斯比作法的作者,正是可能取代曾格入狱监禁的人,与律师威廉史密斯共同接下准备发行周刊辩护的任务,但亚历山大和史密斯后来却发现自己的律师资格、在大胆反对州长寇斯比以自行指派的两人法庭审判曾格案之后,于1735年被审判长迪蓝西取消了。亚历山大因而聘雇了年届六十岁、来自费城的安德鲁汉弥顿,这位可能是殖民地中最有能力、最有说服力的律师,来进行曾格案的辩论。汉弥顿倚赖亚历山大的幕后协助、包含一篇详细的论证简报,都是亚历山大准备的。
    陪审团的遴选在1735年7月29日开始,寇斯比再次试图指派他的爪牙、弗朗西斯哈里逊影响这件事的进行,规划出包含四十八名“不主张自由权力者”(意指那些手中地产受州长控制、希望透过个人投票意向取悦州长的人)的陪审员名单;陪审团名单中也包含了过去的地方行政官、以及寇斯比雇用的人。这种与规范相去太远的作法,让寇斯比自己指派的法官、坐在华丽座椅上、穿着猩红色长袍、白色假发的法官,都抵制这种作法。接着十二位的法官很快地被选出来。
    审判在八月四日于纽约市政厅举行,首席检察官布莱德利(Bradley)宣读针对曾格的审判信息,检察官告诉陪审员:曾格“是个具煽动性、常常传布错误讯息与煽动性诽谤讯息的印刷人”,“恶劣且具恶意的”创造出“诽谤、丑化、中伤”州长寇斯比与官员的消息,布莱德利表示:“诽谤是一种我们不愿见到的行为,它可能造成人们争论、引起不和谐、甚至造成诽谤与被诽谤双方产生流血冲突”。
    在协同辩护律师约翰钱柏(John Chambers)的简短陈述后,安德鲁汉弥顿起身为客户 –正坐在法庭内隔离位置上- 代为发言,他表示:当事人不会争辩未曾执行印刷与发行所谓的诽谤性内容周刊,“这样一来我也魏律师先生省去了质询相关证人的麻烦”。
    在汉弥顿惊人的声明之后,原告及其律师请来的三位证人(曾格的雇工及他的两个儿子),原本规划要出庭证明曾格确实曾发行引起问题的期刊、此时便直接离席回家了,庭上此时出现一长段时间的寂静,终于布莱德利开始陈述:“既然汉弥顿先生承认曾格确实印制、发行过这些所谓内含诽谤内容的期刊,我想陪审团必须为国家做出正确的判决,假定这些言论内容为事实,法律明文规定这仍然是严重的诽谤,甚至、法律上还言明这种情况下、其罪行更为严重。”布莱德利继续针对纽约州法律中有关诽谤的部分提出详细说明,支持他自己若内容为事实、也不影响构成诽谤罪的结论。
    安德鲁汉弥顿此时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将法律诠释为禁止“一群人在暴政下受苦而发出不平之鸣”的意思,他认为曾格案是个相当重要的判决:
    律师先生刚刚提到:起诉是直接由州长与议会提出的,加上对出庭人士的观察之后,我合理地开始思索:在管理部门里的人、应该希望藉此起诉能获得更多可见的利益,让自己手中能拥有更多谈判筹码,因此既然我的职责是必须在此诉讼中保持中立,我请求能离席以表明对法庭的容忍。
    汉弥顿认为在英国执行的诽谤法,不应沿用于纽约:
    在英国大众对法官有极高的尊崇与敬意,若有人于威斯敏斯特议会大厅、对坐在位子上的法官有所攻击,很可能会立即失去他的右手、其土地和财务也会因此辈没收;虽然此地的法官声称、在同一政府之下,法官的权力与职权都和在英国本土一模一样,但我相信律师先生也不敢说、如果这样的状况发生在纽约州内,是否真的能做出上述那样严厉的惩罚。原因很简单。在纽约的聚众闹事或暴乱事件,几乎不太可能引发如威斯敏斯特议会那般危险的结果,我也希望若人们对殖民地州长的不当行为提出控诉,法官能视州长为有可能对君主不忠者、进行判决与处罚。整体来说,我希望律师先生能以君主的安全与荣誉为首要考虑……有太多的例子可证明、在某地实施顺利的法律规范,但在另一个时间、地点施行,还是可能产生不顺利的现象。
    他的论点陪审员都已经能够了解,但汉弥顿几乎找不到任何法律能支持他自己 “事实就是诽谤最好防御”的想法。当然,审判长迪蓝西认定汉弥顿不得提出任何曾格发行期刊中所谓诽谤内容为事实的证据:“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判定诽谤无罪”,迪蓝西表示:“陪审团会发现曾格确实曾经印制与发行文件,而将内容是否涉及诽谤的问题、交给法庭内的法官判定”。
    为回应迪蓝西的裁定,汉弥顿开始执行真实本质的辩护策略,让陪审团拒绝执行联邦法令;依据起诉其当事人的法律来看,汉弥顿希望说服陪审团、 法律应该判定他的当事人无罪,他也宣称陪审团在决定这一点上的权力,是无庸置疑的:
     陪审团拥有超越所有争论的权力,决定法律与事实为何,也因为他们相信法律,更应该要这么做;让法庭判决这些文字是否涉及诽谤、等于是放弃陪审团权力的作法。
    汉弥顿对陪审团的大篇幅总结仍然相当具有说服力,不将焦点放在一位德裔的印刷厂商、而是自由出版的问题上:
    出版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力,更进一步说、是一种所有自由人们都应有的权利,得以在受到伤害时发出不平之鸣;人们有权力公开强力抗议滥用权力者的行为,为亲近的人防御当权者私下或公开的施暴行为,并有勇气主张自己应有的自由、自己坚信的价值观、以及在所有情况下保护上帝赠与之最珍贵礼物的方法… …
    失去自由,对许多人来说是比死亡还糟糕的事,但我们也知道在各种年龄层的人、都可能为了权位或幻想中的荣誉,助长了压迫人民力量的成长,甚至摧毁了国家…这是所有评价自由的人都应    该仔细思考的问题。人们应该依据判断力行事、不受个人利益的影响,爱自己国家的人希望在所有事情上都能拥有自由,因为失去自由就是相当不幸的事 ... …
    权力就好比是河流一样,在适当水量的状况下,河流是美丽且有用处的,但若河水泛滥,就会造成灾难,让淹没的地区彻底被摧毁、荒芜下去。这种状况如果是自然力量造成,我们只能尽力保护好自己,但明智的人都知道、自由正是人类应该尽全力保护的东西,这是唯一能抵制违法滥用权力的堡垒,避免遭受野心份子侵害个人人权….
    我想再强调一次我个人对这个情况的意见…在我们服从当权者的领导时,同时也应该严格监督当权者的行为,这是对我们本身与亲友们息息相关的权益…
    您知道我在此重担下苦恼多年,身体已经衰弱不堪,但又老又虚弱的我、如果需要的话,仍然应该思考我的职责,尽己之力到最广泛的土地上、帮助压制因得知政府剥夺抗议与控诉权力、运用权力专断攻击人民等等消息、所引起的怒焰 ... …
    但总结来说:这个呈现在法庭与您、各位陪审团面前的问题,并不是个小问题或私人的问题,这不是属于一个可怜印刷厂商个人、也不是纽约一个地方的问题,而是一个其结果会影响每一个生活在英国政府下、美国土地上的自由人民的问题。这是自由的问题。我丝毫不怀疑您今日所做的决定、必然会是基于对所有人民的大爱与尊重,但每一个期望自由生活的人,都会祝福您并荣耀您为一位有勇气打击暴政,公正、廉洁裁定判决的人,为我们这一代以及子孙、亲友保有崇高地位的判决,这也是人们与生俱来、我们国家法律给予我们的自由之权,其中包含得以透过演说与书写事实的方式、揭发与反对专制政权(至少在世界的部分地方)的自由。
    审判长迪蓝西看似不知如何回应汉弥顿具说服力、立论基础明确、重要的结辩,依据大英习惯法来看,的确应该让人们拥有基本权力与自由,“自然法”的理论也在欧洲启蒙时期提出讨论;最后;许久之后,迪蓝西才提醒陪审团、法律对陪审员规定的职责相当明确,不需在判决中分辨内容是否为真实、也不能评断法律,迪蓝西仍然要求陪审团判定“有罪”。
    汉弥顿先生呕心沥血之作,希望各位陪审团不要重视法官的意见,他还坚持此类审判应该做出一些判决,这无疑是想设计各位、希望各位不要相信我在此所言的重点;我在此只请求各位,您需要判定的只是在这些信息中的文字,是否构成诽谤而已,而毫无疑问地、此案件是否因特殊情况或条件有其他应考虑因素,则请您交由法庭决定即可。
    接着陪审团开始讨论,一小段时间之后,回到陪审团席,法庭记录询问陪审团主席汤玛士韩特(Thomas Hunt)说明判决结果,汤玛士回答:“无罪”。在韩特回答之后,群众中有人连喊三、声万岁、还响起一片欢呼之声。审判长迪蓝西要求维持法庭秩序,警告鼓噪者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被逮捕、入监,但欢呼声仍然没有断过。落败的迪蓝西此时“落寞地离开这些正在庆祝的民众”。
    反州政府的支持者在黑马酒馆为汉弥顿准备的庆贺晚宴,隔天当汉弥顿启程要返回费城时,民众更用鸣炮的方式至上最崇高的敬意。
    出版自由的“晨星”
    曾格案并未延伸制订新的法律,也未替出版自由创造出戏剧化的重塑,但曾格宣判无罪的讯息发人深省,等于是告知殖民地的民众,以新闻出版方式批判不得民心的政权时,人民是有能力对起诉提出抗告的。
    至于陪审团拒绝执行联邦法令的问题、可能会引发此案后其他起诉案件原告灰心的负面作用,曾格案强化了不论在英国或是美国殖民地法律,陪审团都有能力(即使没有这个权力)将判决转为 “无罪”的结果。即使在他们没有完整的立论证据能证明被告无罪。时至今日,陪审团还能对废除某条法律提出意见,如果他们认为某一条是不道德、或并不适用于该被告的法条,就应积极提出    意见。没有其他判案比1735年的这一场更能演绎法律学的关键要素,因此,该审判案正是带领美国法律走向更合乎道德、或是政治角度的发展里程碑。
    曾格案对美国人之于出版自由的想法与态度的影响力,难以评估,在1735年之前,出版自由的发行争议观念狭隘,认为应该保护印刷者、而不是那些撰写反对官方或公共机关言论的作者;以班杰明富兰克林为例,在他1731年在宾夕法尼亚州报所撰述之《向印刷者致歉》一文中,陈述印刷商主要工作是销售商品,不应因销售之印刷品内容包含可疑与可议之想法,而受到比所销售之锅盆有瑕疵更多的谴责,一位印刷商,在富兰克林的观点来看,是为公众提供信息的人,不应视为替任何、甚至多数的印刷品背书。如果要谴责危险或恶意的想法,法律应针对那个想法的提出者或写作者着手,而不是以印刷为业的可怜印刷商。
    詹姆士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的论点要比富兰克林的想法广泛许多,寇斯比的苦恼根源,在于出版自由的历史,不止因为他扮演的是1735年曾格案幕后操纵者的角色,同时也因为他成为美国第一位出版自由理论扩及印刷者之外的州长。在曾格的报刊中,亚历山大转载了《Cato的信》,那是一系列由两位英国记者所写的专论,陈述一个自由出版的推论案例,特别以陈述事实应受到完全的保护、免于被控诽谤的危险为主旨;对于权力滥用者,他认为是“伤害整个政府的人”,要能揭发这些违反法律的人、就必须修改法律。亚历山大认为:“事实的重要性远远超过诽谤的问题”。
    亚历山大同时也藉由编写1736年一篇名为《针对曾格审判案的简短描述》的文章,向大众倡导出版自由的道理;他对于审判案的报导已成功提高印刷商与为其辩护的精明律师两人的声誉,那一篇简短描述的文章在十八世纪结束之前,共重印了15次。
    但虽然亚历山大获得大众的欢迎,但该审判案却未能建立 “以事实作为煽动诽谤辩护基础”的惯例、也未能让普罗大众支持言论自由的支持者 – 至少在当时并没有立即达到这些目的。言论自由学者利瓦伊(Leonard W. Levy)的说法是:这是一次出版自由的胜利,就像驿马车的车票一样,“只适用于买票那一天”,除了曾格的出版期刊之外,殖民地的出版品仍然相当有限比当时的伦敦还要少。亚历山大关于出版自由的文章,以及他在这个问题上毫不妥协的想法,是在1735~1760年代中期少数仅有的珍贵著作,反映出当时自由主义者对该议题的想法。
    然而在1760年代晚期,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同时吸引了大西洋两岸知识分子的重视,引发注意的原因是因为乔治王三世的政策愈来愈不得民心,乔治王的行为引起媒体上的批判,加上乔治王的支持者意图禁止负面言论的举动、变得更为嘈杂。检视历史里找到支持媒体扮演揭露官方滥用权力角色的例子,在英国与美国的评论者都以早期的知名审判案 - 即曾格审判案为案例进行讨论。
    美国的出版自由自此开始发展,在曾格审判案发生的半世纪之后,首届国会成员针对将人权法案纳入宪法、以及对言论与出版自由的保障、进行讨论,该审判案是宪法法案起草者必然牢记的案件,其中包含莫里斯州长、是撰写知名宪法序言的人(我们所有美国人民,为了创造更完美的联邦……),身为刘易斯的曾孙,莫里斯曾如此描述曾格案:“1735年的曾格案是美国自由的起源,是自由的晨星,让美国后来有了彻底的改变”。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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