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女性投票权的第19项宪法修正案 (Nineteenth Amendment) 于1919年6月4日送交各州认可
你有没有听过人们在讨论投票或选举的事情呢?你能想想只有男性能够投票,而女性没有投票权的情况吗?实际上,虽然你的曾曾祖父能够投票,但是在你的曾曾祖母年轻的时候,她是不被允许投票的。
因为有许多妇女努力争取自己的投票权利,所以现在你的母亲与祖母都可以参与公职人员的选举了。但是在八十几年前,当国会通过妇女投票权的宪法修正案后,妇女还是为了这样权利而一直努力争取着。公元1919年6月4日,国会将这项宪法修正案送交
美国各州,让各州进行认可或同意的程序。这个程序一共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才全部完成。
公元1920年,由于已经有四分之三的州认可了第19项修正案,于是妇女才终于享有投票权。一名叫做艾丽斯‧保罗 (Alice Paul) 的妇女,在积极争取投票权成功之后,在星条旗上绣上最后一颗星星,代表妇女投票权运动的胜利。像艾丽斯‧保罗这样的妇女,被称做为主张妇女有权参政的女子,她们为了能和男性一同在「选举日」 (Election Day) 享有投票权,争取了超过70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