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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任期限制
时间:2014-10-10 09:3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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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条文
   
对总统任期的限制条文在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中,其全文如下: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 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 或代理总统。
    2 说明
   此修正案于1947年在国会通过,1951年达到足够数量的州的批准而正式生效。生效后影响到的第一位总统是艾森豪威尔(第34任,任期1953-1961);而生效时任总统的是杜鲁门(第33任,任期1945-1953),他在法律上不受此限制,不过他因为在朝鲜战争时的种种政策不为公众理解,在寻求连任的候选人的预选中支持率太低,为避免难堪,宣布不参与竞选。
    3 历史
    我们也知道,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期1789-1797)在完成了两任后自动放弃第三次竞选。我们盛赞这个决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他自己在告别演说中则提出是由于年龄原因。这个"不超过两任"后来成为惯例,则是因为第三任总统杰弗逊(任期1801-1809)的效法。紧接着他的后任:麦迪逊(第4任,任期1809-1817)和门罗(第5任,任期1817-1825)都遵循此惯例。(前五任总统都是可称为"国父"的人担任,第6任以后的则是新一代了。)富兰克林•罗斯福(小罗斯福,第32任,任期1933-1945)之前,几乎没有人试图第三度连任。尝试者有格兰特(第18任,任期1869-1877),他于1880年竞选时,没有成功赢得候选人资格。另一位是西奥多•罗斯福(老罗斯福,第26任,任期1901-1909),他是于1901年由副总统继任,又于1904年成功连任,1908年遵循惯例放弃竞选第三任,而后又后悔,于1912年再次参选,却也是没有成功赢得候选人资格。只有小罗斯福于1940年成功地赢得了第三任,他在1944年又赢得了史无前例的第四任,不过在这一任中,他于就职后4个月死于任内。
    鉴于罗斯福的四任事实,国会马上通过了这条修正案。
    4 反对理由
   
任何法案都有不利的一面。
    毫不奇怪,第一个起作用被限制的人艾森豪威尔提到有任期限制的总统在第二任时成为"跛脚鸭",其权力和影响有些脱离常轨,从而降低施政效率。这个"预言"为后面的事实所屡次证明是有道理的。
    也有一些议员试图立法废除此案,但都没有成功。
    5 与其它法律条款的可能冲突
   
副总统的候选人资格没有限制,即第十二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可以有资格作为副总统候选人的人都不可以被拒绝。这样,卸任总统有资格成为副总统,而再继任,当然这种可能性比较小,但毕竟存在。
    只是从该法案生效到如今,还没有哪位前总统尝试成为副总统,所以这个难题还没有出现,如果将来真有此事出现时估计将由最高法院裁决了。
 

( 编辑:wangs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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