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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债券市场的担保体系
时间:2013-12-27 10:51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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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概况
  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美国债券市场成长迅速,与之相配套的担保业商业化速度较快。美国债券市场的担保是从对公司债券担保开始的,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工具的不断创新,担保对象扩张至市政债券、结构化金融产品等信用债券品种上。担保方式以抵/质押担保、债券保险等形式为主。参与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包括:债券保险公司、银行、多线保险商以及一些专业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经营性企业等。
  1.抵/质押担保
  在美国,抵/质押担保主要应用在结构性金融产品和公司债券上,对于结构性金融产品,发行人主要是以超额抵押、现金抵押的形式对该类债券进行担保,到达信用增级目的。超额抵押的具体使用方法是发行人(SPV)建立一个大于发行的证券本金的资产组合(资产池),以大于本金的剩余资产作为本金的抵押担保,即被证券化的资产实际价值高于证券的发行额,发行人在向原始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购买证券化资产时不支付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给原始发起人,在发生损失时,发行人首先以超额部分的剩余资产作为抵押予以补偿。如果在证券偿还期间,用作抵押的剩余资产的价值下降到预先设定的某一金额以下,发行人就必须增加抵押资产。而现金抵押是采用现金来作为超额抵押品。现金流与其他资产相比,其信用质量和稳定性用都很高,用现金流进行抵押担保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最终的以及定期的支付保护。
  对于公司债券,主要以公司债信托形式,又可称为抵押公司债信托或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它是信托机构为协助公司(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和担保事务而设立的一种信托业务。即发债企业委托信托机构担任其发行债券(包括一般公司债或可转换公司债)的受托人,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进而能顺利完成资金的募集,取得稳定而长期的营运资金。
  早在19世纪中期,美国就巧妙地引入了信托设计,应用该种担保方式对公司债券进行信用增级。实际操作中,发行有担保的公司债时,发债公司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为信托的受益人即所有公司债债权人将来享受共同担保利益的目的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是发行公司用以担保公司债的财产上的担保权,受托人取得该物上担保权并为受益人加以保存与实行。如委托人按期清偿公司债的本息,则因信托目的已达到,信托关系不复存在。但若委托人违反信托契约,不履行清偿公司债本息的义务或给付迟延时,则受托人应实行担保权,拍卖担保物,以其价值清偿公司债,信托机构也可以将附担保公司债券全部收购,从而使投资者取回债券本息。此时,受益人按其持有份额平等受偿,以致所有公司债债权人在实质上可获得与个别被提供担保同样的利益,在形式上则可省去个别担保的繁琐手续及其他不便利,最终使公司顺利发行附担保公司债,达到筹资目的。
  2.债券保险
  债券保险,又称金融担保保险,是美国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信用增级手段,由专业的债券保险公司为债券发行人或承销商提供信用担保。这一保险的标的为信用风险,被保险人为债券发行人或承销商,权利人为债券投资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在被保险人不能补偿损失时,由保险人代其向权利人赔偿,从而只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担保,因此,债券保险公司成为了债券发行人的债务偿还连带责任人。债券保险的具体运作模式。
  目前,美国已有十几家债券保险公司,并组成了美国金融担保保险协会(AFGI),债券保险公司已成为债券市场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这些债券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主要是市政债券,还有部分结构性金融产品和国际债券,不涉足公司债券。在美国,四家主要的债券保险商(AMBAC,FGIC, FSA,MBIA)占据了债券保险市场的主要份额,它们在不同类型的发行市场中提供专业化和差别化的服务,形成了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 
  二、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发展历程
  纵观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的发展,整个体系以公司债信托为主体向公司债信托和债券保险共同构建担保体系的方向发展。这一担保体系内部结构变迁,一方面受债券市场产品结构变化,内在需求派生的牵引,一方面与美国相关金融制度变迁有关。
  1.公司债信托的发展
  公司债信托的担保形式是受到了银行贷款担保的启发而发展起来的,至今在美国有150多年的历史。一开始它被称为公司抵押(corporate mortgage),后来才以信托契约(trust indenture)的形式出现。1830年,为了担保荷兰贷款(Dutch loan)交易中的750,000美元的贷款,Morris Canal & Banking公司将它的财产信托给了一位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在该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占有被抵押的财产,并有权收取该被抵押财产的租金和收益。鉴于此,到了1860年,受托人作为债券持有人代表的形式在美国得到快速发展。同期,铁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需要巨额的投资,为了吸引大众投资大型项目的建设,信托被引入了这类公司债的发行程序,即将抵押物先转让给一个独立的个体,再由该个体为投资者保管该抵押物。19世纪末,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都大大提高。最初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上,通常由两到三个自然人来担任受托人,1880年以后公司逐渐取代了自然人成为债券的受托人。
  可以看到:在债券市场蓬勃发展和相关金融制度演进的双重背景下,美国的公司债信托同步发展,日益成熟、完善,已成为美国有担保的公司债主要的形式。
  2.债券保险的发展
  美国债券保险于20世纪70年代起步,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航阶段
  20世纪70至80年代初是债券保险公司的起步发展阶段。70年代初,许多城市依靠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这种债券被称为一般责任债券。随后,收入型债券逐渐流行,成为一个更受欢迎的市政债券品种。70年代初期,现今最大的两大债券保险公司几乎同时在美国成立。MGIC投资公司的一个子公司——美国市政债券保险公司(AMBAC)在密尔瓦基注册成立;同时,由MISC管理的市政债券保险协会 成立,该协会后来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债券保险公司。1973年,该协会收购了安泰、圣保罗消防以及海事保险公司,并连同美国的火险保险公司组成新的市政债券保险公司(MBIA)。
  第二阶段:迅速发展阶段
  债券市场的日趋完善,金融创新的大力发展,市场风险的加大,使得对债券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债券保险丰厚的利润,进入80年代后,债券保险公司获得井喷式的发展。由70年代的两大债券保险公司发展成为包括FGIC、BIG、FSA等在内的多家债券保险公司,成为当时美国债券市场发展重要的推动力量。
  第三阶段:并购扩张与国际化阶段
  80年代后期,股市的低迷,行业竞争的加大,债券违约率的上升,使得债券保险公司的处境变得越来越艰难。此时,债券保险公司的发展分为两个重要方向:在美国本土,通过收购、兼并来扩张自己在国内的份额,增加竞争力;多家债券保险公司采取国际化的发展方式,去国外寻求发展。1991年著名的债券保险公司MBIA在法国巴黎设立办事处,成为美国债券保险公司在国外开的第一家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稳定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后,债券保险业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债券保险公司的发展也相对比较稳定。截至2007年,美国已有十几家债券保险公司,并组成了美国金融担保保险协会(AFGI),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然而债券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还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
  三、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制度研究 
  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制度相对成熟完善,整个体系灵活富有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一些特征。
  (1)担保财产范围宽泛。该体系下,担保物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有形资产、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三大类。有形资产是指消费品、农产品、库存和设备等;准有形资产主要是指向第三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物权凭证、债权证书和票据;无形资产包括两类:账款和一般无形财产。此外还规范了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担保形式。各种不同的融资担保方式都能为美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所接纳,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所处行业或企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2)担保物权体系比较完整,确定了浮动担保制度。即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担保,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总财产,包括企业全部的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及各种法律关系。在担保设定之后,企业可以继续以作为担保标的财产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正常使用,而新取得的财产则自动纳入担保物中。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才特定化,浮动担保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
  (3)担保法律体系中担保权益相关制度比较完善。担保权益即指大陆法系理论中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而担保权益完善的本质是指担保物权的公示,也即让第三人了解债权人在债务人的何种财产上享有担保权益,同时因此确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以,担保权益是否完善决定着担保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保有自己的担保权益,这对于债务人的其他担保人和一般债权人同等重要。
  美国担保权益有三种完善方式:登记融资报告、占用、自动完善。这三种不同的完善方式体现了法律体系对效益价值和安全价值的兼顾。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权益完善的日期则成为多个完善担保权益之间优先权的位序排列依据。担保法遵循这样的规则,即完善在先、清偿次序在先。
  (4)有关担保法律体系对担保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对担保公司给予了法律保护和制约,规范了担保行业的发展,对债券市场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编辑: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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