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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体系
时间:2013-12-27 15:2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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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与功能作用
  美国信用体系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覆盖了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架构,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美国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消费支出占国民总产值的2/3,而信用付款方式在个人支付活动中已占据了主导地位,居民购买汽车、住房和家电等商品普遍使用信用消费。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发达的征信企业为主要标志的成熟的市场主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中介机构,有效的管理体制,从而构成了美国信用体系的完整架构。
  美国的信用服务业高度发达。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从事个人信用服务的,目前有三家大的征信机构(也称为消费信用局):美国人控股的环联公司 Trans Union、Equifax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qerian。这三家大的征信机构都拥有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大量的信用管理人员。此外,还有200多家小型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这些征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记录消费者还款历史的信用报告、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方面的公共记录、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平分,供各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雇主单位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那些能够按时付款、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消费者,一般都会得到较好的市场待遇、较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获得较低价格的商品,如果个人信用很差,就有可能被信用机构或银行、商店、各家公司打入“黑册”,造成贷款、生意、求职方面的极大困难,影响未来的社会福利和权益。所以许多人把信用看得同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
  2、企业资信服务机构是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邓百氏公司是美国以至全球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机构,该公司拥有的“世界数据库”内有来自世界各国的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全球企业1000强中有99%的企业把邓白氏作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
  3、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的信用中介机构,美国有3家,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穆迪、标准—普耳和法国投资者控股的菲奇公司。这3家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是全球性的信用评级、调查和风险分析公司。标准—普耳公司是与穆迪公司齐名的国际评级公司,其业务与穆迪各占半壁河山。标准—普耳的业务包括国家主权信用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保险公司支付能力评级和证券评级。目前,美国约二十种以上金融法规的制定都要听取信用评级公司的意见。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企业要到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必须经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一般不能超过国家主权信用级别。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信用级别较低,那么,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所有本国企业都会加大融资成本。
  由于美国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就为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极大方便,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和商业风险;就可以使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由少数有现实购买力的人享用变为大多数人可以享用的成果,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和社会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也可以使守信者获得好处,失信者受到损失,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历程和主要经验
  美国的信用体系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一百多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大体经历三个阶段:1.1837年至1955年为信用行业起步阶段。自19世纪中期开始,由于交易中诈骗、赖帐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的情况频繁出现,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提供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公司纷纷成立,美国的首家信用公司创立于1837年。二战结束后的20年间是美国现代信用管理业的扩张阶段,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信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2.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为立法规范阶段。以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出台为标志,美国信用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在20世纪60至70年代期间,社会各个有关方面都对国会适时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美国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1970年FCRA正式颁布生效,以此为基础,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美国国会完善消费者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相关法律的主要目的有三,即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3.1980年至今为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法规不断完善,中介机构不断兼并重组,资本加速集聚,信用信息服务业从以经营信用信息产品等上游产品为主到提供信用管理顾问服务为主。美国现在的信用体系框架主要是在这个阶段形成的。
  综观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整个历程,可以看到,美国信用体系所以能够及时建立、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主要经验是:
  (一)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
  考察中所见所闻的事实说明,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这种社会文化观念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正是随着全社会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才产生了信用服务行业。经过了漫长的历史,由最初的几家征信企业发展到最多时全美2000多家征信企业,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破产、兼并形成目前高度集中的信用服务公司。美国强调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征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服务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机构发挥主要的作用,其核心动力是经济利益。美国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帐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实行商业化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
  (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为了管理和规范信用行业的健全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主要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CRA)、《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 Credit Protection Act)、《公平信用结帐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The Fai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ct)等。在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信用服务业的基本法,该法案规范的主体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y)及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user),这两方面的主体都要遵守该法规定的条款,通过这些条款,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作为信用报告活动的核心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正式颁布之后于1996年和2002年分别作了重大修改,最近为了使消费者每年可以免费得到一次信用报告,又进行了修改。据悉,该修正案已在本月经总统签字生效。
  (三)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美国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主要是针对征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机构。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的指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其职能是:1、拟订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动修订法律;2、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3、揭露违反公共政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汽车经销商、信用卡发行公司等。监管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法律的执法机构是财政部货币监管局和联邦储备委员会。
  (四)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是在信用交易发展基础上,根据信用服务企业的要求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美国影响较大的信用行业协会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业协会、美国国际收帐者协会、美国银行公会等。就美国国内而言,业务辐射面较大的是消费者数据业务协会,原名信用报告协会,成立于1906年,总部设在华盛顿。该协会会员函概了全美各地征信机构,包括全国三大信用局,地方信用局、房屋贷款风险管理公司、应聘人员信息报告机构、商帐追收公司等。美国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是成立于1896年的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总部设在马里兰州哥伦比亚市,该协会不仅在国内有广泛的业务范围,而且设有海外分会,开展了海外会员服务和若干种国际信用管理服务。美国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1)、联系会员单位,为业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2)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3)开展专业教育,举办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活动;(4)举办大型信用领域学术交流会议,出版本行业刊物等;(5)制定技术标准;(6)为客户提供商帐追收服务,向政府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为授信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五)建立失信征戒机制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用的人得到鼓励,使失信的人受  到惩罚,是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主要通过各类信用中介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司法配合。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制度很完备,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不可避免地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六)开放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
  美国法律对于正常取得企业资信调查征信数据,没有任何限制;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规定除个人隐私外都可以采集,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可见,美国的信用信息是相当开放的,这就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三大信用局主要通过三个渠道免费获取消费者的信息:1、银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业部门、零售商提供消费者付款记录的最新信息;2、雇主提供消费者职业或岗位变化情况;3、政府公开的政务信息。企业资信调查机构的信息来源渠道是:1、公开的电话号码本;2、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法院诉讼等信息;3、因特网等媒体;4、上市公司信息;5、客户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
  美国法律对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个人征信局只能向法律允许的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这类机构包括银行、商店等授信机构,保险公司、雇主、房主等消费者交易的对方。消费者有权查看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如果因为使用信用调查报告产生了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比如拒绝某项贷款、保险、应聘职务的申请,必须通知本人。当消费者对信用报告提出疑义时,信用局必须调查核实,及时删除不准确的信息,以保证信用产品的客观公正性。
( 编辑: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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