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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The Credit Card Act
时间:2014-01-08 16:0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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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THE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由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5月22日签署,并从2010年2月22日起开始全面实施。该法案旨在修正《诚实借贷法》,规定在有关信用扩展方面,要做到公平透明,公开最终消费者信贷计划。该法案更正式的名称是《2009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
    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奥巴马表示:“通过此项法案,(金融)消费者们将拥有他们应有的强劲可信的保护。我们将继续推动以透明、履责和双方责任为价值(取向)的改革—这些价值对我们寻求建设(发展)经济的新基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立法背景
    2009年5月22日,国会高票通过《2009年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以下简称《信用卡法》),开宗明义其目的在于“修改《真实信贷法》,以建立一个公平和透明的循环消费者信用授信做法。”
    回顾立法史,早在2008年2月,就有时任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金融机构和消费信用分委会主席的Carolyn B. Maloney在听证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制订信用卡持卡人权利法案(Credit Cardholders' Bill of Rights Act),以根治实践中发卡人对消费者的欺诈和不公平做法。该议案虽以312对112票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却未能在参议院进行投票。2008年12月18日,美联储等多个联邦银行业监管者针对前期调查发现的发卡机构的权利滥用,修订了Z条例(Truth in Lending)和AA条例(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试图通过规范发卡人的行为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但两项规则要2010年7月1日才生效,远水难救近火。随着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并迅速演化成影响全球的经济危机,美国信用卡违约率大幅攀升,大有演化成新金融危机的趋势。这一紧急状况引发立法者对信用卡市场问题的高度关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发卡人的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做法,保护消费者以维护其对市场和经济的信心成为各界共识。2009年1月22日,众议员Carolyn B. Maloney重提信用卡持卡人权利法议案,得到时任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主席的Christopher J. Dodd等许多国会议员的大力支持,议案很快在参议两院进行讨论、修改并高票获得通过,2009年5月22日,奥巴马总统签署法案并正式定名为《2009年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除了部分条款于2009年8月20日开始实施之外,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将于2010年2月22实施,大大提前于监管者的规则。
    美国信用卡制度改革应遵循四项原则。
    一、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强劲可信;
    二、所有信用卡公司发售信用卡时的格式和表述必须通俗易懂;
    三、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信用卡时符合他们的真正需求而且他们不必担心被占优势;
    四、为保证(信用卡)系统(运行)中更多的履责,将通过制度以确保实施欺诈行为伤害金融消费者的人员承担责任。
    改革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一)禁止不公平费率增加:禁止金融机构不公平地提高费率,禁止增长回溯费率,第一年信用卡合同必须清楚、不随意更改。
    (二)禁止不公平费用陷阱:终止迟延费率陷阱,执行公平利率测算,要求对超限费的选择服务,禁止不公平的次优费,限制礼物卡费和储值卡费。
    (三)采取通俗易懂的公开方式:为保证金融消费者能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促使他们能管理自己的财务收支,信用卡条款必须使用适宜金融消费者理解的语言表示,此外,发卡机构还必须真实地表明金融消费者做出特定信用决定时将引发的后果。
    (四)履责:信用卡发卡机构和负责阻止不公平行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者必须切实履责,发卡机构必须对外公开信用卡合同,监管者必须严格执法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承担一贯地完善责任,对发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将实质性地高于现行法律的规定。
    (五)对学生和年轻人群的保护:明确大学生和年轻成年人群在使用信用卡时的具体行为。
    《2009年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的主要内容
    《信用卡法》的内容,在广泛听取发卡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和专家学者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吸收美联储规制市场行为的规则,并加入更直接和强有力的消费者措施,体现了国会治理发卡人权利滥用祸患,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构信用卡市场正常秩序的立法理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
    1.规范信用卡申领和使用业务操作,增加对发卡人的责任约束,使消费者受到公平对待
    针对信用卡领用和增加授信,立法要求发卡人在发放信用卡或提高信用额度时,应考虑申请人/持卡人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并规定对年轻消费者的保护,避免其过多负债:
    (1)发卡人不得向21岁以下的年轻人寄送预先核准的信用卡,如需发放信用卡,应接到有他们父母、担保人或其他21岁及以上愿为债务负责的人签名的申请书才可办理,或者该年轻人证明拥有独立的还款途径;
    (2)除非得到上述这些信用卡债务共同责任人的同意,发卡人不得增加信用卡授信额度;(3)提高对发卡人在高校强行营销(aggressive marketing)信用卡的约束和对大学生的保护。例如,发卡人不得以有形物品引诱大学生申领信用卡,高校应公布发卡人为营销目的而制订的信用卡合约,发卡人在校园营销信用卡应通知校方,其营销地点和数量应受到限制。
    此外,高校应将信用卡与债务教育和咨询会作为新生迎新活动的常规组成部分等。
    针对信用卡年利率和费用的提高。一方面,立法禁止发卡人对新卡在第一年和旧卡未结余额提高年利率和其他收费,除非:
    (1)特定期限届满之后的提高,持卡人在特定期开始前已被明确告知期限届满后将适用的年利率和费用;
    (2)新卡推广利率期(最少应6个月)届满之后的利率提高;
    (3)对信用卡约定的可变年利率,参照不受发卡人控制并可为公众知晓的利率指引而进行的提高;
    (4)由于针对陷入困境的持卡人的临时协议安排结束而根据预先约定进行的提高;
    (5)持卡人逾期60天未偿付最低还款额。另一方面,立法要求发卡人若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风险、市场条件或其他因素而调高信用卡年利息和费用,那么应:
    (1)采取合理的方法评估上述因素;
    (2)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提高年利率的账户,至少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审查,以评估上述因素是否发生变化(包括风险降低);
    (3)经审查发现调高的年利率可降低的,应予调低。
    针对信用卡还款。首先,立法禁止发卡人随意改变持卡人的信贷余额还款条件,除非其为持卡人提供:
    (1)从提高利率之日起算的不少于5年的摊销期,或
    (2)定期最低还款额不超过利率提高前最低还款额的两倍;以及利于持卡人的类似方法。其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下午5点之前还款应视为按期还款;向发卡人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还款视同向发卡人还款;还款日期应是每个月的同一天;还款日期如是周末或节假日,应顺延一天;发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到期还款日前21天将每期账单寄给持卡人,否则不得主张持卡人还款逾期。第三,发卡人应将收到的持卡人超过最低还款额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其利率最高的欠款,依次类推直至款项用完(同理适用于偿还利息递延在先的欠款)。第四,如果持卡人选择邮寄、电子转账或电话自助等方式还款,发卡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还款涉及发卡人服务代表提供的专门服务。最后,发卡人的邮寄地址、办公地点和处理还款的程序如发生重大改变,并在随后的60天内造成持卡人逾期还款,发卡人不能对其收取滞纳金或其他费用。
     针对惩罚性费用。首先,任何对持卡人的惩罚性费用,包括滞纳金(late payment fee)、超限费或其他收费,都应是合理的,且与持卡人疏忽或违反信用卡协议的程度相当。其次,禁止发卡人对持卡人的按时还款收取任何惩罚性费用或其他费用(包括禁止适用双账单周期),除非是解决纠纷或是退回不足的还款资金而产生的费用;第三,持卡人只有明确选择超过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交易,才能对其征收超限费(over-limit fee),且发卡人应事先披露因此将收取的超限费,并告知持卡人可以口头、电子化或书面方式随时取消超限选择。最后,对低收入人群发放的信用卡(Subprime Card),第一年收取的各种费用之和(除了滞纳金、超限费或退回不足还款资金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其信用额度的25%。
    此外,立法还禁止发卡人对持卡人适用一般违约和单方改变信用卡协议。
    2.提高发卡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保障消费者获得必要信息和充足时间规划个人财务
    首先,立法禁止发卡人随意提高信用卡利率和修改信用卡合约,如要提高年利率或对合约进行重大修改,应在生效日期前45天书面通知持卡人,并告知其有权取消信用卡。
    第二,要求发卡人必须披露下列还款信息:
    (1)书面账单须写有最低还款警示;
    (2)持卡人若采用每月最低还款方式,发卡人应向其披露付清贷款余额所需的时间、每月还款额(假定36个月内还清)和利息总额(应适用披露那天的利率);
    (3)告知持卡人可以获得信贷咨询和债务管理服务信息的对方付费的电话号码。这些披露内容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披露,被置于账单的显著位置,标有清晰准确的标题并有序地排列,等等。
    第三,有关还款到期日和惩罚性费用的披露:
    (1)发卡人如对逾期还款收取滞纳费等费用,应在寄给持卡人的定期账单的显著位置披露还款到期日、滞纳费开始收取的日期和数额。
    (2)发卡人应在账单中披露逾期还款导致年利率调高的事实、所适用的惩罚性年利率、开始适用的日期等。发卡人违反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披露要求,应承担责任(civil liability)。
    第四、适应电子化的披露要求,包括:
    (1)发卡人应建立并维护一个网站以公告其与持卡人签订的每类信用卡合约的内容(不包括双方协商的内容);
    (2)发卡人应向美联储报送其公布在网站上的信用卡合约的电子版,美联储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这些合约并便利公众获取。
    3.授予监管者更多执法权限和职责,担负保护消费者的责任
    一方面,落实《信用卡法》的规定,明确监管机构于一定期限内制定规章的职责,建立执法和监督机制。例如,《信用卡法》要求发卡人应采用合理方法评估年利率并适时调整,美联储被要求从法条实施后不迟于9个月内制定相应规章,并不迟于法条实施后15个月内生效。美联储被授权要求制订的,还包括持卡人超限选择权及发卡人收取超限费规则、评估惩罚性费用是否合理和恰当的规则、发卡人提供的对方付费服务电话指引;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被要求制订制止欺诈性营销免费信用报告的规则,等等。
    另一方面,要求相关机构对信用卡市场展开更深入调查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报告,以发现问题和总结得失,为下一步立法和保护消费者工作做准备。例如,美联储被要求不迟于立法生效之后的2年内(以后每隔2年一次),对信用卡市场展开一次评估,内容包括信用卡合约条款和发卡人的业务操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制约欺诈和不公平行为的措施的充分性和《信用卡法》的实施情况等,并应总结评估结果予以公告和向国会报告;总审计署被要求研究跨行转换费(interchange fee)对消费者及其商业的影响;教育部长和财政部金融教育办公室主任被要求联合金融知识总统顾问委员会,总结现有的金融知识教育方案并规划提高金融知识教育的战略计划,等等。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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