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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及其人权标准
时间:2013-12-16 17:17 来源: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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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入国之一,它的移民法相对较为完善。美国社会有许多行业靠移民来支撑,如农业有近47%的劳力都是移民,其它行业,如科研、电脑、服务等的移民也占相当的比重,每年都有几十万人来到美国,寻求自由、机会与幸福。美国的法律和社会制度貌似完善与发达,但它仍然远非完美。尤其在对待外来移民方面,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
    一、美国移民法的演变历程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同时还是一个法制国家,”前总统小布什曾经说过,“在我们为移民问题争论时,我们必须记得,正是那些努力工作的人们(非法移民),做着美国人不愿做的工作。他们为我们的经济活力作出贡献。”从1776 年美国建国开始,国会就授权总统保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没有疾病而且品性端正。此后有关移民的法律和规定相继问世,几经修改,终于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完善,也是最复杂的移民法典。但每一次美国有关移民法律的修改,往往在给某些人带来机会的同时,也使得某些人失去机会,难以从中找到平衡点。
    早期的1798 年《外国人法案》Alien Act:该法授权总统驱逐其认为有害于国家安全的外国人出境。
    1808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输入。1875 年:国会首次对不准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进行分类,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等。
    1876 年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决定外国人能否进入美国的权利属于联邦政府,任何州设移民条例均属违宪。从此移民法成为 美国的联邦法。
    1882 年的《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中国廉价劳工大规模的输人,引发社会严重不满,国会立法禁止在1943 年以前输入中国劳工。
    1892 年的《排华法案修订案》规定:在美的中国劳工须向政府登记注册。法律生效一年后未能出示注册证明者,将可能被递解出境。1907年《移民法案》,扩大了不可入境者的范围,其中包括16 岁以上的文盲,以及增设日后对东方人进入美国的限制。
    1921 年,国会首次正式制订了移民配额法规,规定每个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人数不得超过
    1910 年该国公民在美总数的3%,而允许进入美国的外国移民总数每年不得超过35 万人,但西半球国家公民进入美国不受配额限制。
    1924 年美国国会首次制订了永久性配额,规定除西半球国家外,全世界所有其他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最多不得超过15 万人,对每个国家的配额分配以1920 年美国的种族结构为依据,同时规定任何外国人要进入美国必须首先向美国境外的领馆申请签证,无签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将在任何时候被递解出境,此外还增加了对亚洲移民的限制。
    1940 年《外国人登记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的外国人必须进行登记并提交指纹记录,同时增加了递解犯罪人员和颠覆分子的种类。
    1943 年《废除排华法案》:该法案规定中国公民可以移居美国。1945 年的《战时新娘法案》允许美国军事人员的118,000 名配偶及子女移民美国。
    1948 年《失去家园者法案》,允许40 万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难民进入美国。
    1952 年《移民与国籍法》:该法案亦称“麦卡伦—华特法案”。鉴于以往美国移民法中的种族歧视内容与美国宪法所倡导的人权价值观念相抵触,国会议员麦卡伦和华特关于修正“移民与国籍法”的提案获得通过。这部法案为现今的美国移民法奠定了基础和构架。该法融合了以往有关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规,制订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和其他国家以在美人数为配额依据的规定,同时制订了以家庭团聚、保护国内劳工市场以及要求移民拥有技术为内容的有关法规。
    1953 年《难民收容法案》,再次允许214,000 位难民进入美国。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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