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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及其人权标准(3)
时间:2013-12-16 17:17 来源: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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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952 年之后的美国移民法及Mezei等案件
    美国1952 年通过的《移民与国籍法》改变了以往移民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奠定了美国现代移民法的宗旨及基本构架。从此,美国一跃而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也因此而成为各国移民的首选。
    美国移民法及人权法中最有争议的行为和政策就是始于20 世纪50 年代的对移民的“无限拘禁”(indefinite detention)。即1950 年欧洲移民麦哲(Mezei) 案。麦哲自1923 年就居住在纽约布法罗地区,父母为匈牙利和罗马尼亚人。1948 年5 月他别妻离子前往欧洲探视在罗马尼亚即将病逝的母亲。结果在罗马尼亚被拒入境。后又因出境许可问题被迫在匈牙利滞留了19个月。等他终于在布达佩斯的美国使馆取得一张签证再经法国于1950 年2 月9 日返回纽约时,却被美国移民局拒绝入境。移民局先对他实行“暂时驱逐”并关押在艾力斯岛等待听证。同年5月10 日,美国政府怀疑他与共产党有染,以国家安全为由,依照“密证”,宣布对他实行“永久驱逐”,并不给予听证。不料匈牙利政府不愿再收留他。英国、法国也拒绝其入境。麦哲自己联系了十几个拉丁美洲国家要求入境,结果无一应允。麦哲进退两难,一下由纽约布法罗的永久居民变成了艾力斯岛大牢中的“永久居民”。
    麦哲走投无路,便状告移民局“非法囚禁”。纽约地方法院要求政府出示麦哲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密证”。结果政府拒绝出示任何证据。法官遂决定将麦哲获保释放。政府在上诉再次败诉之后,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法官以5:4 推翻了原先的判决,宣布“不经听证而对移民进行继续驱逐没有剥夺他的任何权利,即使导致的结果是他因无国可投而被拘“艾力斯岛”。最高法院判决此案的主要依据,就是十九世纪的系列“排华判例”,并且再次重申“法庭一向认为,逐外之权为政府所行使的基本特权,不受司法控制”。麦哲案维持了政府(移民局)对移民处置(包括无限拘禁)的绝对权威与合法性。
    上个世纪的80 年代,移民局曾拘留前往美国的数千名古巴船民。由于古巴政府拒绝接受他们回国,美国移民局就把他们无限期地拘禁起来。移民法一般把像麦哲及古巴船民这类移民称为“可驱逐”类移民,区别于“可解递”类移民。可驱逐移民是指没有进入美国国内在边境就被移民局拘禁的移民,由于他们没有踏上美国国土,所以法庭认为他们不受美国的宪法及其它法律的保护(“宪权止于国境”),因而他们即使无罪,无限期拘禁也不是违宪违法的。可解递移民属于已经在美国国内但犯过罪按有关移民法案应递解出境的移民,他们基本上包括除美国公民以外的所有外国人(有绿卡的,没身份的,或持有各类签证的移民)。他们即使从理论中应该受到美国宪法及其它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上被无限拘禁的移民也大有人在。
    三、审视美国新移民法的人权标准
    (一)1990 年的《美国新移民法案》及其相关法规
    1990 年的《美国新移民法案》,经布什总统签署后生效;该法亦称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认为是历年来修改幅度最大,设立签证类别最多,而且最为宽松的一部移民法。该法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合法移民配额从原来的每年27 万人增加至67.5 万人。但至1994 年9月30 日,每年实际配额为70 万人。2. 美国公民之直系亲属不受配额限制。3. 增加了若干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类别,同时增加了对非技术劳工移民的限制。新的非移民签证包括O、P、Q、R 等类别。4. 创设了投资移民类别。5. 增加了以人种多元化为宗旨的抽签移民类别等。
1991 年出台的《移民与国籍法综合技术修正案》,是对1990 年移民法的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不可入境者申请豁免的类别并降低豁免的要求,以及延长符合要求的H-1B 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在美开业行医等规定。1996 年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是在近年来反移民情绪不断高涨的背景下所通过的修正案。它被一般人认为是具有综合性严厉条款的移民法规,带有浓厚的反移民色彩。同原先的移民法相比,该法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加强边境控制,阻止非法移民;
    2. 改变及取消某些听证程序,快速遣返非法入境者;
    3. 加重对偷渡的非法移民及伪造移民证件行为的刑事处罚,其中包括对移民申请提交假材料的刑事处罚;
    4. 增加了不可入境者的类别,其中包括: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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