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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法院(一)
时间:2012-09-28 11:22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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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假如没有一些机构在具体问题上解释法律并应用法律来解决问题,那么,法律仅仅是一种意图的陈述而已。美国法院只负责处理实际的案例和争议。它们不像某些外国法院那样,对假定的立法或事件提出咨询意见(一些州的最高法院除外,它们有时应州长或立法的要求而采取上述行动)。
    所卷入的团体必须有起诉的理由,也就是说,每一方都受到了人身的侵害。原告不能仅仅因为不喜欢某项法律或提案,或者认为应予改进而提起诉讼(在一些外国法院,未受侵害的个人也可以对法律提出异议,这项权力在拉丁美洲国家很普遍)。在美国受理的法庭诉讼中,原告的受损害程度可以有很大差别。在某些情况下,集团诉讼案的诉讼人的个人利益只占次要地位,但却在特定情形中代表所有的当事人。对工业污染提起的诉讼就是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损害赔偿数目很小,但众多的人合起来就很可观了。对于某些类型的诉讼,州或联邦立法对集团诉讼有明确规定,而对另一些诉讼,法院则享有自由决定的特权。1973年,最高法院决定通过要求原告先通知讼案的所有受益人来限制在联邦法院的诉讼。这是一项耗资巨大又非常困难的事情。其他一些裁决也对起诉权进行限制。纽约州罗切斯特市的一群黑人试图反对通过城市郊分区法,认为其中有歧视性规定;但他们发现他们无法起诉,因为无法找出证据证明建设者们打算在市郊区内建低价住房。因此法院认为不存在争议,讼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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