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I-130程序进行收养并申请被收养人的移民与之前的两种形式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它要求收养人拥有被收养人的法定监护权两年并且和被收养人共同居住两年,另外,绿卡持有者可以适用。
I-130程序适用于如下情况的收养:
适用于2008年4月1日之前被收养的儿童申请移民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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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那些虽然来自于海牙公约缔约国,但是该国出具了书面声明表明该国的有关机构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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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在美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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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进行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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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构已经确认该被收养人的常住地不在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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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持有者收养的国外儿童,可以通过F2A移民类别递交I-130为其申请移民,前提是该儿童必须满足美国移民法对于儿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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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收养时不足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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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已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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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人可以通过亲属移民为被收养人提交移民申请之前,收养人已经在法律和事实上获得该被收养人的监护权两年。这个两年的时间可以根据情况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进行。请注意亲属移民签证受到签证数量的限制,即有所谓的排期。因此很有可能在上述的两年时间达到后,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知道有签证名额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