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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人移民法律史(3)
时间:2013-12-19 15:06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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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华法案的通过与相关争议
    主条目:排华法案
    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华人移民美国几乎中止。其内容大致上规定:为停止华工入境10年。
    不准境内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华人一旦回中国探亲,就不能再回美国。
    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国并获得海关证明文件之华工,暂时出境后准予重入美国。
    持有中国政府英文证件,说明依约有权入美之华人,准予进入美国。
    非法入境之华人,于此法案通过后,一律驱逐出境。
    州法院或联邦法院不得允许华人归化为美国公民。
    禁止华工及其眷属入境。
    此案通过后至1905年之间,约有10,000名华人于入境时被拒。他们通常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大多数也都获得允许入境,但少数案子会引用排华法案拒绝他们入境,如林孟欣案。林孟欣是中国出生、旧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但未归化为美国公民。 1894年1月他回去中国并于同年11月返美被拒入境,因此提起诉颂。
    1895年,最高法院判定排华法案明示外国人若根据条约入境,被移民官员拒绝,移民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上诉财政部长后被推翻。此判决确立联邦法院不得对华人被拒入境、被监禁、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做复查的原则。大法官哈伦(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解释:国会可立法拒绝任何人入境,或制订准许其入境的条件,而由行政官员执行之,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因此在被拒    入境后,林孟欣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向财政部长上诉,而非到法院诉讼。
    1888年10月,国会又通过一项禁止中国劳工入境美国的法案,除非让劳工在美国有超过1000美元的财产或有家人在美国,否则不能入境。一周后,曾于1875年至1887年6月间在旧金山打工的华人迟成平,带着一份准许他回美国的证明文件返美,却因本法案规定所有在本案通过前离境的华工,皆不得再回美国,而被拒绝入境。由于该法案与蒲安臣条约相抵触,是否仍有法律效力引起争议,迟成平随后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审理的大法官认为:国会所立的法是否有效、政府是否可忽视与他国的条约,皆不属于司法审理的范围;法院只负责在法律生效以后,宣告该法律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而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有"至上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规定宪法、联邦法及条约为最高法,所有法律若与这三种法律抵触皆无效。故认定此法案效力高于蒲安臣条约,中国劳工在此以前根据任何法案所得到的入境许可,皆可被任意撤销。
    1892年,美国国会通过《吉尔里法案》延长了华工进入美国的禁令,并要求华人登记。其主要内容为:
    1882年排华法案中禁止华工入境的法令延长10年。
    取消对华人的人身保护令,华人不得申请保释。
    要求华人登记:每位在美华人,必须至少有一位具威望的白种人认保作居留证明,才能登记。全美华人须在1893年四月底前完成登记。
    每位在美华人须登记居住许可证并随身携带。违反者将被驱逐出境或罚苦役一年的惩罚。
    由于其他国家的移民都不须带任何身分证明文件,因此吉尔里案通过后,华人开始团结反抗,中华会馆认定此法案违宪,除了在曼哈顿号召千人示威之外,还呼吁华人不要去登记。 1893年,冯越亭与王全响应中华会馆的号召,拒绝登记,被美国宪兵未经正当程序逮捕。李乔则是登记时因为无两名白人担任证人,被拒发居民证。中华会馆请律师为三人打官司,上诉至最高法院时,以五对三的票数败诉。审理此案的大法官中,葛雷认为:"美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利排斥任何人、任何种族,并将之驱逐出境。"认定吉尔里法案有效。费尤德附议,认定所有华工都是外国人,皆非美国公民。布尔则持保留意见,认为冯越亭等人是美国的合法居民,也是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吉尔里法案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使他们失去了法律正当程序的保护。大法官多数认为这是主权问题,少数则认为是人权问题,本案结果确定了"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同时也赋予移民官员至高无上的权力,可毋须正当程序拒绝他人入境。
    得知本案判决结果后,中国领事馆、中华公所及其他华人团体发出声明:如果任何华人因吉尔里法案被驱逐出境,将拒付所有旅费,让美国政府自行负责。中国政府并扬言,本法案若被实施,中国将与美国断交,并切断所有的经贸关系。后因国会未就吉尔里法案拨款,本法案基本上无法执行。 1893年参议员麦魁里修正本法,将华人登记居留证的期限再延长六个月以缓和中国政府的不满,但也只得到几十万元的拨款。
    排华法案1943年被废止,由麦诺森法案取代。
    黄金德案与在美出生者之公民权
    主条目:美国诉黄金德案

    黄金德(Wong Kim Ark)生于美国旧金山,父母都是合法的美国居民。 1890年,黄金德随双亲首次赴中,返美时海关认定他是美国公民而允许他入境。但1894年再次前往中国并于隔年返美时,却被海关以排华法案为由拒绝其入境,并被羁押于旧金山港。加州联邦法院依前例:"In re Look Tin Sing, Gee Fook Sing vs. US",认定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受美国管辖"的意义,是受美国法律管辖而非受美国政治管辖,因此判决确定黄金德是美国公民。美国政府不服,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
    1897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对二票认定: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后裔,其非中国外交官员或公职人员,并在美国拥有永久住所,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本判决确定了在美国出生(jus soli)这个因素可决定其美国公民权。最高法院并确认,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首句:"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到美国管辖,就是美国公民及他所居住州的公民。"其效力高于国会的任何法案。
    大法官富乐(Justice Melville Fuller)为首的少数意见则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受美国管辖"的文字,是代表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因此外国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经过美国而生出的小孩,是不受美国管辖的。他们主张jus sanguinis(小孩继承其父之公民权)的法理学更适用于本案,并指出华人的情况与黑奴不同:华人有突出的文化传统,让他们无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当时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拒绝对中国皇帝效忠是死罪;另外,排华法案也使得境内的华人无法获得公民权。
    黄金德打赢这场官司后,他的三个儿子:黄郁赐、黄沃修、黄沃沾都拿到公民权,但对此判例的挑战并未停止。 1942年"金色西部之子"(Native Sons of the Golden West)团体曾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对黄金德的判决,挑战2600名在美出生的日本人的公民权,结果败诉。 2009年乔治亚州众议员迪尔(Nathan Deal)提出"出生公民权提案";2011年1月25日,路易斯安那州参议员维德则要求修改宪法第十四条的文字,皆试图拒绝给予非法移民及外国旅客在美出生子女的公民权。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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