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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人移民法律史(5)
时间:2013-12-19 15:06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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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土地法废除
    《外国人土地法》于1886年由华盛顿州首先通过,1913年至1924年间,美国其他州也纷纷制定,规定白人及黑人以外的外国人(包括华人),不得拥有土地,若是租用的话,则租约不得长于三年。
    1934年,一个无法归化为公民的日本人小山(KajiroOyama),买了6亩土地,放在六岁儿子佛列德Fred名下;1937年,他又买了两亩。 1944年,加州政府认为小山故意逃避《外国人土地法》,八亩地为非法购买,申请充公。地方法院与加州最高法院均判州政府胜诉,直到联邦最高法院才判决佛列德与小山胜诉。本案主审大法官文森(Chief Justice Vinson)认为《外国人土地法》在本案中的确剥夺了佛列德小山做为美国公民所享受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权利,但并未宣判加州《外国人土地法》违宪。另一位大法官布莱克则主张此条款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种族歧视,须要受到宪法的谴责。虽然小山案并未使《外国人土地法》被废止,但它成为很重要的前例。
    1952年,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日本人西伊福希SeiFujii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因为他的财产根据加州的《外国人土地法》而被充公,因此他主张《外国人土地法》已被联合国宪章所废除,并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本身并不是一个自行生效的条约,也因此无法超越州的立法,但《外国人土地法》确实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程序正义及平等保护。该法将外国人以其是否能成为美国公民来分类,是可疑的,因为它的分类基于种族及国籍,与政府的合法利益不符。本法确定被宣判违宪,在1956年废止。
    坦白计划
    美国于1943年废止排华法案,但新的移民法每年只给华人105个移民配额,造成许多犯罪团体以伪造文件的方式替人办理签证入美。韩战后,中美外交关系变僵,美国决心严惩非法移民,于1956年要求非法移民家属自动向移民局坦白,但成效不彰,所以在1959年改善"坦白计划",同意所有于1957年9月11日以前,以非法方式入境者,在坦承罪行后,可获得永久居留权。 1965年新移民法生效后,"坦白计划"终止。在这十年中,有13,895位华人坦承非法入境,共揭露22,083人。
    首位华裔法官产生
    黄锦绍生长于加州。 1949年,他成为第一位从史丹福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华人学生,也是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立法会议员及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代理首席检察官。 1959年,他经加州州长布朗(Pat Brown)提名,成为第一位洛杉矶地区法院法官,两年之后被晋升为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在此职位上服务了二十多年。
    黄锦绍十分重视种族歧视的议题,曾于洛杉矶市长布莱德立( Tom Bradley)任内,参予洛杉矶政府伦理政策的起草;他也是全国基督徒及犹太人代表会(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ristians and Jews)中"重视亚裔美国人"(Asian Pacific American Focus Program)计画的主席。
    黄锦绍法官于2006年过世,高龄85岁。
    1964年民权法案
    主条目: 1964年民权法案
    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所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种族歧视,若有城市或社区坚持设立种族隔离的学校,联邦政府将停拨教育经费。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1965年通过的《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又称为《哈特-塞勒法》,它废除了自1920年以来移民法中以"国籍配额"为主的政策,而以专业能力及与美国公民的家庭为优先考虑,每年的移民限制在17万人,但不包括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或特别移民。本法由美国纽约州代表赛勒Emanuel Celler和密西根参议员哈特Philip Hart提案,并获麻州参议员泰德甘奈迪Ted Kennedy大力支持,最后在众院及参院皆以超过80%的压倒性优势通过。 1965年10月3日,詹森总统在本提案上签字,他说:"旧移民政策违反美国民主的原则,也违背了当年移民至美国的祖先的信念。"本法于1968年7月1日生效,直至今日。
    婚姻歧视的终止
    第一个反对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在1661年于马里兰州通过,民权法案虽于1964年通过,但少数的南方州政府仍然禁止此类婚因。维吉尼亚州于1665年通过"种族完整法"(Racial Integrity Act)后,许多南方的州变本加厉,纷纷采用所谓的"一滴法"(one drop law):只要一滴黑人的血就会使白人变黑人,白人不但会丧失所有公民的权利,歧视也都会加诸于身。而大多数华人所住的加州,则在187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白人与华人结婚。虽然此修正案于1901年被宣布违宪,但加州政府在日本移民日益增多的考虑下,于1905年再次提案通过本法。 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才在培瑞兹案(Perez vs. Sharp)确认洛杉矶政府拒发结婚执照给一对不同种族的夫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于1967年,在爱夫妇诉维吉尼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全数通过,认定维州法律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及程序正义的原则。他们明示,”婚姻是基本人权,如果只因种族的原因,支持这类禁止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就会夺去个人的基本自由,当然违反宪法核心的平等价值。””在宪法里,结不结婚、或跟不同种族的人结婚的自由,属于个人权利,州政府无权侵犯。”大法官并发现维州的法律只限制白人与不同种族间的婚姻,显示该法以种族差别为考量,目的是要维护白人至上主义(White Supremacy)。
    本案过后,美国各州才逐渐停止对婚姻关系的立法歧视,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爆增,在南部的乔治亚州于短短三年内(1967-1970),不同种族间的联姻成长了448% 。至2008年,全美国结婚人口中,有14.6%为不同种族通婚,其中31%的亚裔选择与非亚裔结婚。
    语言歧视的改善
    1974年的刘诉尼考尔斯案是由旧金山华裔学生对旧金山联合校区所提起的民权案件。这群学生不会说英文,而学校未为他们提供语言上的协助,他们主张,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这无异是对他们原始国籍的歧视,而造成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受损。最高法院判决学生胜诉,现在全美境内不会说英语的学生都可以获得学校内提供的语言上的协助;最高法院并明示,他们在校内必须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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