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个别化教育计划/方案)简单的说,就是以个别化的教学为基础,为个别学生或同质学生所组成的小组所设计的计划。它是特殊教育的管理工具。
IEP之所以会出现,仍有其历史背景与其需求性。根据
美国94-124公法(1975年)即「残障儿童教育法案」,其为确保障碍儿童接受适当教育,因此在此法案中即特别规范个别化教育计划之实施与落实。此法案规定美国三至二十一岁的残障者应提供免费之公教育,亦即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下,并对鉴定后之特殊儿童,在鉴定后之三十天内设一由行政人员、教师、父母或监护人所组成之委员会,共同研拟IEP,经家长同意签字后,并需至少一年检查一次,必要时亦可修正。此一法案经三年准备工作后,在1978年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