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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事法院程序
时间:2012-09-27 11:29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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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程序。 本章重点在于民事法院:民法与刑法有何不同、民法最重要的种类、审判的替代方式,以及对民事审判程序的逐步检视。
    民法的本质与要义
    美国司法体系奉行刑法与民法之间诸多重要差异。刑事法与侵犯整体社会的行为有关,而民事法主要涉及公民之间的义务。民事案件中,纠纷通常发生于私人之间,不过政府有时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刑事案件则是由政府对个人涉嫌侵犯社会的罪行所提出的起诉。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试图以判决法律权利的方式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接着法院会决定适当的救济方式,例如判给受伤的一方赔偿金或发布一项命令指示一方当事人履行或禁止从事某项行为。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决定被告是无辜或有罪。有罪的被告被处以罚锾、入狱服刑,或两者。
    在某些案例中,同一行为可能导致刑事程序与民事诉讼。假设两名政治科学家「乔」与「彼特」前往亚特兰大参加会议。他们从机场搭乘同一部出租车到市中心的饭店,一路上两人激烈地讨论着政治,而于出租车抵达饭店门口时发生肢体冲突。如果彼特下车时用公文包打乔的肋骨,彼特可能会被控刑事暴行罪。此外,乔也可能对彼特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赔偿金来支付医药费。
    无论是在联邦或州法院,民事案件一般都较不为媒体所关注,但其件数却远高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往往挑起重要的政策问题,社会上许多争论皆属民事范围。司法学者赫伯特.雅各布布(Herbert Jacob)在《美国司法》(Justice in America)中概述民法领域的范围:「每一桩破裂的协议、每一桩令顾客不满意的买卖、每一件未收回的债务、每一桩与政府机关之间的纠纷、每一件毁    谤与中伤、每一起意外伤害、每一次婚姻破裂,以及每一起死亡都可能引起民事诉讼。
    因此,任何发生于两人或多人之间的纠纷几乎都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导火线。民事诉讼的案件量庞大,但大多可归入五个基本类型。
    民法的主要类型
    民法分为五大类: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继承法,以及家庭法。
    合约法
    合约法主要是关于两人或多人之间的自愿协议。一些常见例子包括同意执行某项工作、买卖物品,以及建造或修补房屋或商业建筑。构成这些协议的基础是一方承诺某事而另一方也做了相应的承诺,通常是一方承诺为另一方的服务或货物支付金钱。例如,「柏恩司先生」与「柯德小姐」签订一项合约,柯德答应如果柏恩司帮他砍一捆橡木柴并于12月10日运到她家,便支付125美元。如果柏恩司当天无法将木柴运到便是违约,柯德可以上法院告他要求赔偿。
    许多合约相当单纯、直接了当,但有些复杂的领域也建立在合约法或合约概念上,商业法即为一例。商业法主要涉及信用或分期付款计划的销售行为,其处理范围还包括支票、本票,或其它可转让的金融工具。
    另一个密切相关的领域是破产与债权人权利。破产的个人或公司可能会经历一个将过去一笔勾消、声请破产者从头来过的过程,破产过程也旨在确保对债权人的公平性。破产法多年来一直是立法者的关切焦点,有许多专门的破产法法官现在隶属于美国地方法院。
    最后一个领域是保险合约,由于适用于许多人,因此非常重要。保险业受政府机构之管理和该业界特有之规定的约束。
    侵权法
    侵权法一般被认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法,主要与造成伤害且未符合社会标准的行为有关。
    侵权法以个人伤害或人身伤害赔偿为中心,传统上这类赔偿以汽车意外占大多数。成长最快速的一个侵权法次领域是产品责任。就作为迫使公司对于瑕疵食品、玩具、设备、汽车、药物,或其它众多产品所造成的伤害负起责任的手段而言,这个次领域的效果日益显著。
    也许产品责任案件成长快速的原因之一,是证据标准的一项改变。传统上,在某人能够领取因为另一人的伤害而得到的赔偿金之前必须证明过失行为的发生(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诉讼中揭露的特定情况下疏忽或未行使普通注意)。然而有些人主张,多年来对过失行为概念的依赖已经降低,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尤其如此。法庭上通常使用严格的责任标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失行为,或就算厂商也很注意,受害者仍可取得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案件成长快速的另一个原因,是陪审团在判决有利于原告时的裁定额。陪审团的损害裁定额可分为两种:补偿性与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目的是支应原告的实际损失,例如修理费、医药费等,而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金的用意则是惩罚被告,或警告被告日后不得再有这样的行为。
    高额的陪审团裁判额和日益增加的所谓琐碎案件引发了关注,因此,政府官员、企业主管,利益团体,以及法律界的成员纷纷呼吁立法机关进行侵权法改革。在1990年代的十年间,许多州都颁布了各种侵权法改革措施。鼓吹侵权法改革的美国侵权法改革协会(American Tort Reform Association)提出报告,指出各州已限制了非经济损害的裁定额、修正了主管惩罚性赔偿的法令,或颁布了惩罚提出琐碎案件之原告的成文法。
    另一个成长快速的侵权法次领域是医疗疏失(medical malpractice)。医疗疏失索赔案件随着医学的长足进步而增加。当代医学有两个持续存在的问题:随着新治疗方式而来的高风险,和医师与医院的不涉及私人(impersonal)特质。今日的病人对医师怀有高度期待,当期待转为失望,病人会感到愤怒从而提出医疗疏失诉讼。
    法院在处理医疗疏失诉讼时一般会使用传统的过失标准而非严格的责任原则。这代表法律对医师并无担保治疗成功的要求,而是要医师在病患确实证明医师未依可接受之医疗方式进行医治的情况下负起责任。各州对于何谓可接受之方式的概念不同,因此这类问题必须由法院采逐案基础解决。但是,一般的推定是专业人员(包括医师)之行为在本质上要合理,意思是受到损害的病患若想在法庭上战胜医师,就需要至少一位或更多专家证人的证词来证明医师的行为不合理。
    财产法
    传统上,不动产与个人财产两者有所区别。前者通常指房地产 — 土地、房屋,与建筑物 — 还包括生长中的农作物,其它项目几乎都被视为个人财产,包括金钱、珠宝、汽车、家具,以及银行存款等。
    根据劳伦斯.傅利曼(Lawrence M. Friedman)在《美国法律》(American Law)所言,「就法律而言,财产一词主要指不动产;个人财产重要性居次。」法律上没有任何一个特殊领域专管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一般被视为合约法、商业法与破产法之下的一部份。
    财产权在美国一直以来都相当重要,但如今,财产权的复杂性已经超过对某物的所有权。现在,财产的概念主要是指使用该所有物的权利。
    今日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分支是土地使用的控制。最常见的土地使用限制是分区管制,也就是地方法令规定将一个自治区划分为不同用途的数个地区。例如,将一个地区设为住宅区,一区为商业区,而另一区为工业区。
    早期的分区法受到质疑,原因是土地使用的限制等于政府违宪强征收土地。宪法规定「除非给予合理赔偿,否则政府也无权征收私人财产作公共用途。」 在某种意义上,分区法的确以自认为合适的方法将土地的使用权利从所有者手中拿走,不过法院大体上认定分区法并非违宪强征。现今,分区是存在于全美所有规模之市镇的一个事实。都市规划者与市府官员认为就都市地区的规划和稳定发展而言,分区法确有其必要。
    继承法
    继承法谈的是如何将财产从一代传给下一代。美国司法体系认可个人依照自身意愿处理财产之自由。最常见的继承方法是执行遗嘱。如果某人留下一份有效遗嘱,法院便会加以执行。但若某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草拟不当),那么此人便是未留遗嘱之死者,州必须处理其财产。
    州根据州成文法订定的固定方案处理这类财产。依法,未留遗嘱之财产要传给已故者的继承人 -也就是死者最亲近之亲属。有时,未留遗嘱之死者没有任何活着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则将财产充公或留给已故者居住的州。州成文法通常禁止远房亲戚,例如相同曾祖父母的同辈 (second cousins)和叔(伯)祖父母(great uncles and aunts)继承这类财产。
    愈来愈多美国人开始准备遗嘱,以确保财产能依自身意愿而非州所规定的方案处理。遗嘱是一份正式文件,必须谨慎草拟,因此大部分的州规定草拟遗嘱时至少需有两个人在场作证。
    家庭法
    家庭法处理的是诸如结婚、离婚、子女监护权,以及子女权利等事务,该法每年无疑触及了非常多美国人的生活。
    进入婚姻的必要条件都清楚写在州法上,一般而言包括了双方的最低适婚年龄、必要的血液测试或身体检查、双方的心理状况、证书与费用规定,以及等待期等。
    婚姻的终结一度是很罕见的。在19世纪初,有些州只允许透过某些州议会法案离婚;而南加州则不允许离婚。在其它州,只有当一方证明有离婚的理由,才准许离婚。换句话说,只有配偶犯下通奸、遗弃,或虐待罪行的无罪当事人才能获准离婚。
    20世纪见证了离婚法令的重大改变,从限制性的法律转向无过失离婚。这种趋势的兴起有两个因素。第一,对离婚的需求多年来持续增加。第二,以往加诸于离婚者的污名已经消失。
    无过失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只要解释双方之间存在无法和解的差异致使婚姻无法继续即可。无过失离婚制度结束了离婚诉讼的敌对本质。
    无过失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只要解释双方之间存在无法和解的差异,使得婚姻无法继续。无过失离婚制度结束了离婚诉讼的敌对本质。
    不易解决的是婚姻结束可能造成的一些其它问题。子女监护权、子女抚养费,以及探视权之争经常在法院上演。和无过失离婚制度问世之前相比,监护权之争在现今更可能发生也更常见。小孩的需求是优先考虑,而法院也不再总是理所当然地认为这表示监护权要判给母亲。获得监护权的父亲愈来愈多,现在法院也常把共同监护权判给已经离异的父母。
    与民法有关的法院与其它机构
    争执在美国人的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这些争执通常可以在司法制度外解决,然而有时争执过于激烈,以致一方不得不寻求诉讼途径。
    决定是否上法院
    每年未经审理而解决的潜在案件有数千桩,因为可能的诉讼者以其它方式解决了问题或原告决定不提出控告。面临向法院提告、试图解决差异,或干脆把问题忘掉的抉择时,许多人会诉诸简单的成本效益分析。意即,他们会在与审判相关之成本和如果打赢官司可能得到的好处之间作一番权衡。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案
    实际上,用到完整的司法过程的人很少。大部分的案件其实都是在未诉诸完整审判的情况下解决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可能既费时又昂贵。在许多地区,由于积压的案件过多,一个案子通常要等    三到五年才得以审理。此外,民事审判可能是极度复杂的。
    通常,审判费用就足以使潜在原告打消念头。即使原告赢了官司,在所有人对审判完全没有异议之前 - 要是真的有人人都对审判毫无异议的一天的话 -输掉官司的可能性也永远存在。换言之,审判可能只会为当事人带来新问题。基于上述理由,愈来愈多人已经开始讨论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法。
    从大型公司到律师或个人都有愈来愈多人支持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又称ADR)。美国的企业界不希望冗长又昂贵的法庭诉讼是解决复杂商业纠纷的唯一方法。此外,当有必须快速解决案件或以保密方式处理某些事务的需求时,律师会较常考虑例如仲裁与调解之类的替代方案。个别公民也越来越常求助于地方调解服务来协助他们解决家庭纠纷、邻居争执,以及消费者申诉。
    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案有各种实施形式。苏珊.凯塔(Susan L. Keita)在《法院行政与管理手册》(Handbook of Cour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中写道,实施的形式通常可分为「私人、法院涉及,以及法院附设,但后两种往往被称为法院相关。」换言之,有些私人ADR程序的运作完全独立于法院之外。法院涉及的ADR程序在法院外运作但仍与法院有一些关系。法院在法院附设方案中实施ADR程序。凯塔指出,「ADR可能是志愿或强制的;可能是限制性的或允许判决之上诉的;可能是双方同意的、经由审判的,或是两者以某种方式混合而成的」,端视问题的型态和议题而定。一般常见的ADR有调解、仲裁、中立的事实发现、精简型审判、即决陪审团审判,以及聘请退休法官。
    调解(Meditation) 调解是一个私人且保密的过程,由一位公正人士协助纠纷当事人找出并澄清相关问题从而让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人不扮演法官的角色。对于最后的和解有控制权的是当事人本人。
    调解特别适合有持续的关系争执者,例如家庭成员、邻居、受雇人与雇主,以及房东与房客。调解也适用于离婚案件,因为它将冲突的过程变成合作的过程。子女监护权与探视权也常以此方式解决。其它许多领域,例如个人损害与涉及保险公司的财产索赔,也经由调解解决。
    仲裁(Arbitration) 仲裁的过程和上法院类似。在听取争执双方谈话后,一名称为仲裁者的公正人士决定争议该如何解决。过程中并无法官或陪审团,而是由双方挑选出的仲裁者作最终决定。仲裁者来自各种不同的专业背景,往往自愿付出时间协助人们解决问题。
    争执者之所以选择仲裁,是为了节省时间与金钱,而且不如法院审理般正式。大部分仲裁可于四个月内完成,相较之下,法院裁决过程则需半年到数年。
    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仲裁也用来解决各种消费者的申诉。这类例子包括不当汽车维修纠纷、退回瑕疵商品的问题,以及服务索价过高等。仲裁也用于法院涉及与法院附设的程序,以解决数种型态的纠纷,包括企业、商业,以及劳资纠纷等。
    中立的事实发现(Neutral Fact-Finding)中立的事实发现是指在非正式过程中由一名大家都同意的中立人士调查纠纷。纠纷通常涉及复杂或技术性议题。中立的第三者分析纠纷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发表在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报告或建议书当中。
    这个程序特别适合处理公司内传出的种族或性别歧视,因为这类案件容易引起强烈情绪和内部意见不合。假如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那么利益冲突会妨碍主管针对歧视传言进行公正调查的能力。为避免发生不公,公司可能会求助于中立的第三人以期达成所有员工都能尊重的解决方式。
    精简型审判(Mini-Trial)在精简型审判中,双方以类似审判之形式,在由经挑选之双方代表和中立第三人组成的小组面前表达立场。每个小组都有一名中立的顾问。精简型审判旨在促成问题的厘清,并为实际可行之解决协商建立基础。双方代表向小组发表各自立场与论点之概要。这样一来,双方就更了解对方的立场。来自双方的代表在小组面前概述己方立场和主张。这么一来,每一方    都更了解对方的立场。在听完双方陈述之后,小组(包括顾问在内)开会找出解决之道。中立的顾问可能也会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咨询意见。除非双方事前以书面方式同意遵循,否则这份意见不具    约束力。
    精简型审判的主要优点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解决之道的机会。这也表示双方都有代表人和了解详情的途径。
    即决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即决陪审团审判指的是在提出诉讼后、达成裁定前,由法院处理的一个程序。在即决陪审团审判中,双方分别在陪审团(通常是六人)面前申论,概述各自的论点以及简短的开庭与结案辩论。律师通常有简短的时间(一小时以内)陈词,但只能发表审判可接受之数据。宣誓证人之证词一概不予采用,其间过程也不加记录。由于整个过程不具约束力,其程序与证据规则较正常审判更具弹性。
    陪审团根据双方提出的辩论作出不具约束力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旨在让律师及其客户对案件有更深一层的了解。陪审团可能也会建议解决纠纷的基础。如果争议未在即决陪审团审判的过程中或结束当时立即得到解决,则在法院举行审前会议。
    即决陪审团审判的主要优点之一是花费的时间。比起动辄数天或数周的完整审判过程,即决陪审团审判通常花不到一天。
    聘请退休法官(Private Judging)这种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利用退休法官所提供的收费服务。提倡者宣称这个方法有数种好处。第一,案件当事人可挑选具有充分资格与经验之人士处理案件。第二,当事人可以确定案件能在第一次排定时间时就获得解决,不会因为法院日程表排得太满而无法继续。最后,费用可以比完整诉讼更低。不过,有些人批评退休法官收费过高。例如加州的一个上诉法院就曾指出,某些在任的法官为了赚更多钱而离职去担任私人法官。
    专门法院
    州法院体系通常下辖多种为处理特定种类的民事案件而设置的专门法院。家事法院通常以处理如离婚、子女监护权,以及抚养子女等事务为宗旨。在许多司法管辖地区,遗嘱认证法院则处理遗产和遗嘱争议。
    也许最为人熟知的专门法院是小额赔偿法院。小额赔偿法院拥有处理求偿金额未超过一定上限之案件的审判权。金额因司法管辖地区而不同,但上限通常是500或1,000美元。小额赔偿法院让较不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时不用像多数的其它初审法院那么正式。诉讼费用低廉,通常也不鼓励聘请律师,因此一般人都负担得起。
    行政组织
    多个政府机构都设立了拥有类似司法权威的行政组织来处理某些类型的案件。举例来说,在联邦层级,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与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都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进行了各类判决。对于这些机构的判决的上诉,可能会交给联邦的上诉法院审理。
    在州层级,行政组织协助解决民事索赔的一个常见例子是劳工补偿管理局。该局判断员工的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和是否有资格得到劳工补偿费用。许多州的汽车监理所都设置听证委员会决定吊销驾驶执照与否。另一种常见的州行政委员会则裁定公民权事务与涉及歧视之案件。
    民事审判过程
    有些纠纷透过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案、在专门法院,或由行政组织解决。然而,每年仍有许多案件进了民事法院。
    一般而言,刑事审判使用的对抗式过程也使用在民事审判中,只是有一些重要的差异。第一,诉讼者必须适格(have standing)。这个概念是指提出诉讼者在争议结果必须有个人的利害关系,否    则当事人之间就没有真正的争议,而法院也没有实际的案件可以裁决。
    第二个主要差异在于民事案件使用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而非刑事案件中较为严格之「罪证确凿、无合理疑点」的标准。一般来说,优势证据代表有足够的证据克服怀疑与猜测。这明显意谓着民事案件所需的证据少于刑事案件。
    第三个主要差异是,刑事审判中许多被告的正当程序保障都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例如,双方当事人都无权获取律师帮助。宪法第七修正案所保障之拥有陪审团审判权利的是「诉讼的价值必须超        过20美金」的案件。虽然这项修正案尚未于各州施行,不过大部分的州都有类似的宪法保障。
    提出民事诉讼
    提出民事诉讼者称为原告,被控的一方称为被告或答辩人。民事诉讼以原告与被告的名字定名,例如琼斯诉米勒(Jones v. Miller)案,原告的名字置于前。典型的情况是由辩方律师支付费用向合适法院的书记提出诉讼或声请。诉讼声明了诉讼原由、涉及的损失,以及寻求的审判或救济。
    该由哪间法院审理案件则与司法管辖权的概念和审判地点有关:司法管辖权指的是法院执行司法权力的职权,审判地点则代表应该执行该权力的地点。
    当法院拥有被告的事物与人身拥有管辖权,就符合了管辖权之规定。这代表好几个法院都有同一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假设一位俄亥俄州达顿市的居民在一起发生于田纳西州的车祸中严重受伤,他被一辆车从后面撞击,该车驾驶是田纳西州金斯波特市的居民,而这位俄亥俄州居民的人车损伤约为80,000美元。俄亥俄州审判庭拥有事物管辖权,而且非常可能得到被告的管辖权。此外,田纳西州法院可能拥有管辖权,又因为该案涉及各州公民间的诉讼且诉讼金额超过75,000美元,所以俄亥俄州与田纳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也都有管辖权。假使管辖权是唯一的考虑,则原告可在上述的任一法院提告。
    合适的审判地点可能由成文法以避免可能之偏见为理由或纯粹为了方便而规定。联邦法规定合适的审判地点必须是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或伤害发生的地点。州成文法对于审判地点的规定稍有不同,但只要涉及土地,则通常规定合适的审判地点为土地所在之郡。在大部分的其它情况下,审判地点都是被告居住的郡。
    审判地点的问题可能涉及察觉到或害怕法官或未来的陪审团存有偏见。律师有时会为此反对在某地审理案件并要求更换地点。虽然这类反对在曝光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或许较为普遍,但是也出现在民事审判。
    一旦确定适合的法院并提出诉讼后,法院书记将诉讼内容的副本附加于传票中发给被告。传票由警长办公室人员、联邦法院执行官,或私人诉讼服务机构发出。
    传票规定被告必须在一段时间内(通常30天)提出回复,也就是答辩。被告不这么做的话会受到缺席审判。
    由被告、法院书记,以及发送传票者所执行的简单行动启动了民事案件的运作。接下来在真正的庭审之前还会出现一连串的活动,而且可能维持数月。约有75%的案件在这段期间内未经审判便获得解决。
    庭审前的活动
    声请(Motions) 被告一旦收到传票,辩方律师可以提出一些声请。律师可以传票未被妥善传达为由提出要求法院撤销传票的声请。例如,被告可能声称传票未依州法规定当面送达。
    有两种声请可用来澄清或反对原告的申请。其一是取消法院的声请,或以部分请愿书内容偏颇、不当,或不相关为由加以取消。另一种声请是更明确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诉讼细节。
    第四种常在民事案件中提出的声请是驳回原告之诉。此种声请可能主张法院没有管辖权,或可能坚称原告没有提出诉讼之完整法律基础,即使诉讼陈词为真。
    答辩(The Answer) 如果诉讼通过了法官对声请的裁决,被告接着就要提出答辩。答辩可能包括承认、否认、辩护,以及反诉。如果在答辩中承认罪行,则审判时便不需证明事实,若以否认作为答辩,审判时就必须证明事实。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某些事实可能会让原告无法得到赔偿。
    被告也可能另外提出一项名为反诉的诉讼。如果被告从同一事件中找到控告原告的理由,就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以响应原告之请求。原告可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再抗辩。原告可于再抗辩中承认、否认,或针对反诉中的事实陈述提出辩护。
    证据揭示(Discovery) 美国法律体制有证据揭示程序的设计;也就是双方都有资格取得对方拥有的信息。证据揭示的工具包括:
    •  取口供证词(deposition)是证人在法庭外于宣誓后所说的证词。口供证词使用与法庭相同的问与答形式。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必须被告知要进行取证,以便其律师到场交叉盘诘证人。
    •  书面询问(Interrogatory)是指必须在宣誓下回答的书面问题。书面询问可以只提交给案件当事人,不提交给证人,目的在于取得对诉讼另一方所拥有之证据的陈述。
    •  诉讼其中一方如果希望检视文件、信件、图画、图表、地图、照片,或对方拥有的其它对象,可要求调阅诉讼其中一方的相关文件(production of document)。
    •  若对诉讼之一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存疑,法院可令该当事人呈交一份医师检查报告。
    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在出庭之前,法官可召开审前会议,与双方律师进行非正式的案情讨论。通常此会议只允许法官与律师参加,并于法官室进行。
    在这个会议中,法官与双方律师就无异议之事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称之为协议(stipulation),目的是藉由减少法庭中必须争议的议题数量,好让实际的审判更有效率。双方律师也分享案件的证人名单与文件数据。
    律师与法官也可利用审前会议来解决案件。有些法官主动促成案件和解,使之不必上法院审理。
    民事审判
    挑选陪审团 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的陪审团审判权受到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保障。州法律同样保障此项权利。若放弃陪审团审判,则由法官裁定。虽然传统的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的,但是现今的人数不一。大多数联邦地方法院目前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少于12人的陪审团。大多数的州也允许在部分或所有民事审判中使用人数较少的陪审团。
    刑事审判的陪审员必须跨区随机挑选以达公平。大批陪审员被召集至法院,之后当案件被指派于某一法院审理时,再将一小群陪审员候选人派至特定的法庭。
    在陪审团资格审查中,双方律师可以反对某些陪审员。审查完毕后,听取某案件的陪审团就座。律师可能提出理由排除某位陪审团候选人,法官必须决定被反对的人是否公正。双方也可能进行先制性反对 — 没有理由就排除某位陪审员。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已裁定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保护禁止以种族或性别为由取消民事审判中的陪审员资格。先制性反对受限于成文法或法院规定,通常只有二到六人。
    开审陈述 选出陪审团后,双方律师即开审陈述,从原告律师开始。原告律师向陪审团解释案情和原告一方希望证明什么。通常,辩方律师可选择在原告律师陈述结束后立即进行开审陈述,或等到原告的论据完整陈述后再进行。如果辩方律师选择等待,则会从开审陈述开始接连陈述完整论据。开审陈述概述了案情并让陪审团更容易了解提出的证据,用处很大。
    原告论据之陈述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原告是先提出并证实其论据的一方,也是最后结辩的一方。陈述案件时,原告律师通常会传唤证人作证并提出文件或其它证据。
    证人被传唤时,由原告律师对其进行直接询问,接着轮到辩方律师询问或交叉盘诘证人。亚利桑纳州最高法院最近采取了协助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作出更妥善裁决的措施。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该州的最高法院投票决定让陪审员透过法官向证人提出书面问题,其它州也在考虑跟进这项新作法。交叉盘诘后,原告律师可以进行覆主诘问,接下来被告律师可能会进行第二次交叉盘诘。
    一般而言,证人只可就实际上看到的事情作证,不可表达自己的意见。然而这项通则有一重要例外,那就是特别被传唤前来就自己专门领域之事务提出看法的专家证人。
    要成为合格的专家证人,就必须拥有特殊领域的丰富知识。而且,该知识通常必须于公开法庭中被建立。两方通常派出意见相左的专家,若发生这种情形,陪审团必须决定哪一个看法正确。
    当原告一方已提出所有证据,其律师的论据便告一段落。
    声请指示裁决(Motion for Directed Verdict) 原告一方的论据告一段落后,被告通常会声请指示裁决。被告提出这项声请的意思是原告未证实其案件,所以应该输掉官司。此时法官必须决定如果法院程序停止,原告是否可在此时赢得官司。如果法官裁定原告并未提出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就会认可这项声请,并为被告作出裁决。如此一来,原告就输掉官司了。指示裁决的声请类似于审前驳回原告之诉。
    被告论据的陈述 如果指示裁决遭到驳回,被告接下来必须提出证据。被告陈述论据的方式与原告类似,也就是对证人直接询问和提出文件和其它证据。原告有权交叉盘诘证人,接着可能进行覆主诘问和覆反诘问问题(recross questions)。
    原告的反驳 被告陈述论据后,原告可以提出以反驳被告之证据为目的的反证。
    答询原告的反驳 辩方律师可提出证据,对原告反驳的证据提出反击。这种反驳与答询的模式可持续进行到提出所有证据为止。
    结辩(Closing Arguments) 提出所有证据之后,双方律师向陪审团进行结辩,或辩论总结(summations)。最先和最后发言的都是原告律师。也就是说,由原告律师开始和结束辩论,被告律师则于其间辩论。在过程中的这个阶段,律师会攻击对方证据的可信度,并试图证明对方证人不足以采信。为达此目的,律师通常向陪审团提出有说服力的诉求或诉诸情感。然而,其论证必须以有证据支持且审判时已提出之事实为基础。
    给陪审团的指示 假定并未放弃陪审团审判,那么陪审团将于结辩结束后得到指示。法官告知陪审团其判决必须以审判时提出的证据为基础。法官的指示也让陪审员知悉与这个法律概念有关的规定、原则,以及标准。在民事案件中,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是以优势证据为基础的。这表示陪审员必须衡量审判时提出的证据并在心中判断较具影响力的证据,就法律依据与价值而言,有利于原告。
    判决 陪审团进入评议室进行商议。成员们必须在不与外界接触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有时商议时间过长且过于详尽,必须为陪审员供应食物与住宿,直到达成判决为止。判决代表的是陪审员针对证据进行详细讨论与分析之后所获得的一致看法。有时即使陪审团认真商议,却无法达成判决。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法官可能宣布判决无效。这表示可能必须进行新的审判。
    陪审团达成判决后,在引领下回到公开法庭,向法官提交判决。双方当事人获告判决结果。接下来通常会要求陪审团明确表态 - 法官会询问个别陪审员是否同意判决。
    审后声请 达成判决后,不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策略。尽管已做出判决,输的一方仍可提出判决声请。如果法官认为有理性的人不会作出陪审团所达成的判决时,便会批准此种声请。
    输的一方可能请求进行新的审判。这种请求通常以判决违反证据优势为基础。如果法官认为证据根本无法支持陪审团所达成的判决,就会批准这项声请。批准进行新审判的原因很多,包括:超额的赔偿金、极为不当的赔偿金、发现新证据,以及提出证据时发生错误等。
    在某些情况下,输的一方会向法官提出救济声请。如果法官在审判中发现文书错误、新证据,或断定判决结果是由于诈欺行为而起,就可能批准这项声请。
    审判与执行 若裁决对被告有利则审判结束,但对原告有利的裁决则需要进入另一个阶段的诉讼过程。民事案件没有刑罚,但会判处救济或赔偿金。这项决定就称为判决。
    如果被告被处以赔偿金却不自动支付规定的金额,原告可要求法院书记发布执行判决之命令。执行判决之命令会发给警长,要求警长扣押被告的财产并将之拍卖以执行判决。另一项替代方案是下    令置留权(lien),也就是扣留可能用于支付判决之财产的合法权利。
    上诉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审判中出现法律错误,如果法官拒绝于判决后进行新审判之声请,那么不满的一方可以向较高审级的法院上诉。最常见的上诉因素或许是法官可能认可了应被排除之证据、拒绝承认已提出之证据,或未给予陪审团适当的指示。
    律师藉由反对审判时可能的错误,为上诉打下基础。此项反对会成为审判纪录的一部分,而后有可能得到上诉法院的检阅。上诉法院的决定可能是要求下级法院执行先前的裁决或举行新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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