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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法研究:信托的辅助工作
时间:2014-06-03 17:32 来源:铁血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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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SA规定了严格的利益冲突规则并且将“信托的”(fiduciary)一词含义定义得比较广,以禁止普通法下可能存在的交易关系。但其中的一个例外就是银行信托的辅助工作。这篇文章就是我想讨论该例外以及提出其执行的建议方针。
    一、介绍
    1974年的退休雇工收入保障法禁止交易的规则一般地禁止雇工受益计划中多种服务的信托服务。这种禁止源自国会对这种情形的担心:信托人会利用信托计划中提供额外的计划服务来取得额外的补偿,并使自身受益。然而,ERISA也包含了一些普通规则中的限制性例外。其中一个就是“银行辅助工作”,豁免适用ERISA的408(b)(6),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对象。
    一般而言,408(b)(6)允许银行担当信托计划中“辅助工作”的提供,来获得额外的报酬。依照该条提供辅助服务,银行必须满足三个原则性条件。第一个是,银行必须采用“内部安全措施”(internal safegurads)保证服务的提供是和银行可靠的实践保持一致的。第二个,银行因提供此项服务获得的报酬金必须是“合理的”。最后,银行必须坚持按照劳工部大臣(Secretary of Labor)所决定“具体方针规则”来运作,以确保该服务的提供不会过量或者按照不合理的、不能最大程度符合信托计划和参加人利益的方式运行。
    银行有能力提供具有广泛多样性的,对劳动者受益计划有用的服务。正是认识到到银行提供服务的这些优点以及在广泛的银行业规则中业已成熟的安全措施,国会才签署法令特许银行提供辅助服务的豁免来为促进最适宜价格的形成,并且使这些服务的提供建立在一种最方便和有效率的基础之上。然而,虽然ERISA的签发过了将近十年,仍然有许多关于这个禁止不合格信托的法令的重要的但未被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劳工部在408(b)(6)的规则中并没有明确定义“辅助服务”一词的含义。更重要的是,劳工部也没有就该法令所要求的具体操作方针做出决定。的确,在1981年劳工部承认,408(b)(6)所提供的是一种不确定的豁免取得方式。
    这篇报告的目的就是分析408(b)(6),以及廓清劳工部制定的规则中尚未得到解答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更改和补充的建议,以使该法令得到完全的执行。报告的第二部分解析了ERISA对于雇工权益计划提供者的禁止交易规则应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408(b)(6)并且对劳工部制定规则中遗留的许多未得到解决的技术性问题,提出了适当的解释性分析建议。比如说,“辅助服务”的定义问题。第四部分就包括了一套“具体操作方针”可行的建议,使法令得以施行。第五部分则是概要和结论。
    二、交易禁止和服务提供者
    (一) 禁止性交易关系

    ERISA对于雇工利益信托计划的行为进行了广泛的规制。ERISA对信托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了(1)对于信托财产拥有自由裁量权或者计划管理控制权的,或者能对计划财产施加任何权利和控制(2)为了获得直接或间接报酬而提出投资建议,或者非为报酬而是有权利和义务而这样做(3)有自由裁量权和责任管理该计划。除了其他原因以外,ERISA的信托责任规则要求受托人避免卷入ERISA第406条规定的“禁止性交易”中。
    第406条规定了两个首要的禁止性交易类型。其中(a)禁止受托人同该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易。“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受托人(2)为该信托提供服务的人(3)计划发起人(4)计划所覆盖的群体(5)同前述人有其他关联的特定人和实体。406(a)列举了此五种利害关系人交易的禁止。与本篇报告有关联的还有406(1)(C)的禁止性事项,也即禁止受托人在计划和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商品、服务、工具”交易。
    406(b)则包含了一套“信托交易禁止”机制,实质上,这是对传统信托法关于受托人义务和忠诚事宜的基本事项的编撰。这样,406(b)(1)禁止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自身而使用信托财产。406(b)(2)(利益冲突)禁止在信托计划同本来与该计划的利益诉求相反的另一方发生的交易。406(b)(3)禁止在有信托财产参与的情况下,信托的受托方在交易中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同信托计划发生交易关系。
    ERISA对于因为信托所知或者应知的禁止交易,而受托人的违反造成了任何损失,规定了个人责任。信托也同样会被要求退还交易中得到的利益给计划,如果联邦地方法院认为合适的话,也可能变更为其他形式的减免(比如免职)。另外,国内税收法也会对所禁止的交易关系的另一方“不适格主体”征收消费税。
    只要是向计划提供了一项服务的人就会成为利害关系人方,所以406(a)有效地排除了该提供方再进行对计划的其他服务的提供。同样地,406(b)禁止受托人提供涉及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服务于计划。然而,由于408(2)承担起“服务提供者豁免”的重任,所以以上的基本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所减轻的。
    (二)“服务提供者豁免”
    尽管有406(a)的禁止性条款,但是利害关系方如果满足408(b)(2)的规定,同样可以使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变得合法。根据劳工部的规则,408(b)(2)描述了利害关系方在此三种情形下可以满足。第一,该服务必须是计划的建设或运行所必须的。这里所言的“必须”的服务是指对养老金计划适合的、有用的,并且是有利于该计划建立的目的的。[13]第二,该服务必须同意签订“合理的合同或者安排”来允许计划能够仅履行简单合理的通知义务便终止该服务,并且不缴纳罚金。最后,利害关系人可能不会获得超过“合理”以上的报酬。由于个案的不同,合理报酬的确定取决于具体事实或者环境。合理报酬包括了适当的直接费用以及事实上招致的其他费用,但是不包括在财政部法规下有关通常必须性交易个人服务报酬被认为是“超出” 的部分。
    虽然408(b)是对406条禁止事项的豁免,但是劳工部对于408(b)(2)的定位只是就406(a)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交易而言的,并不是针对406(b)禁止的交易事项。因此,即使是完全符合了408(b)(2)规定的条件,如果受托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信托行为构成了406(b)的渎职,受托人亦不能提供额外的服务以获取额外的报酬。
    劳工部法规408(b)(2)规定了受托人可以提供其他服务以获取额外报酬,并且不违反405(b)(1)的自我交易禁止的要求的情形。根据该法规,如果受托人不利用任何的权力、控制、责任来提供服务,并因此导致计划(或者第三方)支付额外的报酬的话,信托并不会触犯406(b)(1)的。比如,一信托是由另一个、独立的信托来运营的,一般情况之下,提供其他服务来获取相应酬金并不违背406(b)(1)。
    但是,请注意,劳工部仅仅是“同意”独立信托的额外服务,这并不足以排除一个406(b)(1)的违背行为。貌似,至少独立信托对计划的责任应当包括了为计划获得其他服务的权力。此外,独立信托必须是“独立”的,也即,没有在服务提供时具有影响信托最佳判断力的利益关联。最后,独立信托必须得到该额外服务的充分消息并对该服务和费用表示同意。这种情形可能不会满足要求,比如,独立信托对额外服务做出决定主要依赖于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而该种信息又是提供方权力、控制力、或者责任及于计划的体现。
    408(b)(2)规则所规定的自我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是受托人为信托提供多样性服务的情形下,相伴而生的问题。然而在发布银行辅助服务计划的豁免法令时,国会决定银行可以在限定的情形下为计划提供多样化的信托服务,且不至损害信托最佳利益与参与人利益。
    三、银行辅助服务豁免
    (一) 一般情形

    银行辅助服务豁免是ERISA的信托责任规则的其中之一,是为雇工受益服务计划工程中特定部分所做的考虑。[24]法条和立法历史表明,国会相信它可以赋予银行一些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空间,因为银行的规范化机构可以提供足够的疏漏防范保护。然而,国会也很清楚408(b)(6)的规则和程序应该能够约束银行在提供辅助服务时的判断力。
    劳工部规则的408(b)(6)表明“银行辅助服务”并不属于408(b)(2)的豁免范围,因为辅助服务也可能以其他方式违反406(b)(1)(自我交易)或者406(b)(2)(利益冲突)的规定。这样,不像408(b)(2),408(b)(6)对银行提供辅助服务来获取额外的报酬豁免使用406(b)(1)和406(b)(2)的禁止规定。意思是说,如果一个银行提供多样性的辅助服务符合了408(b)(6)的要求,它就无需征得408(b)(2)所要求的独立信托的事先同意。
    (二) 详细分析
    408(b)(6)由六个独立的要素组成。第一,适用对象只能是“银行或者相似的金融机构”;第二,银行必须担当计划的“信托”角色;第三,只针对信托银行的“辅助服务”;第四,银行只能得到因辅助服务的提供而获取的合理报酬;第五,银行必须采取“足够的内部安全措施”来确保辅助服务的提供同联邦或州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健全的银行和金融实践相一致;第六,提供辅助服务的银行必须遵守劳工部大臣会同联邦或州银行监管当局之后决定的“具体方针”,该方针必须合理地排除了银行在提供辅助服务中(1)通过不必要的或者不合理的方式,以及(2)不符合计划参与人或者受托人最大利益的实现。每一个要素将在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1、“银行或者相似的金融机构”
    辅助服务的豁免只能由联邦或者州当局监管的银行或者类似的金融机构才能享有。408(b)(6)规则所知的“银行或者相似的金融机构”的定义是由408(b)(4)支配的(如果特定条件满足,408(b)(4)允许信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用自己的储蓄投资信托财产)[28]。408(b)(4)对于“银行或者相似的金融机构”的定义包括:(1)处于联邦或者州的监督与检查之下,联邦或者州法律特许的实质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贴现、信托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就像审计长一句货币规则9赋予国家银行的那样(2)联邦与州特许的存贷款协会(3)依据《联邦信用合作社法》101(6)所规定的信用合作社。
    408(b)(4)进一步对“银行或者相似的金融机构”包含了其“附属”。因此,表明劳工部对408(b)(4)对投资信托财产进行豁免的立场,不仅涵盖了信托银行自身的储蓄,还包含了与计划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托银行附属机构。然而408(b)(6)的规定限制了“银行或者相似的金融机构”的定义,以将其附属机构从辅助服务豁免中排除出去。有几个问题,第一,这种限制是否是有意为之,以及第二,是否在任一案子中限制都会符合立法的目的。
    408(b)(6)本身以及立法历史中看不出来国会只打算让银行独享为计划提供辅助服务。的确,国会似乎对联邦或州当局能够为辅助服务提供领域采取有效的漏洞防范保护措施,来抵抗可能的滥用,是比较满意的。许多银行及类似的金融机构为雇员受益计划提供有效服务,是通过组织控股公司或分公司的运行来达到的。因为这些下属机构一般会受到联邦或州当局的规制,所以408(b)(6)的立法本意还是想将这些机构覆盖进去,或者包含其中的,只要提供服务的实体能够得到联邦或州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
    因此,劳工部应当对408(b)(6)进行修订,以澄清银行下属机构在满足408(b)(6)的其他情形时,到底能不能为信托提供服务。
    2、银行信托
    银行为计划进行信托时,是可以享受辅助服务的豁免的。其条件是(1)对计划管理享有自主权或者控制权,或对信托财产的安排享有权力或控制力;(2)为计划提供建议,并获取直接或间接的报酬,或者是有权利、责任这样做;(3)对计划有责任或自主权进行行政管理。一个为信托财产仅仅提供保管或者安保措施的银行一般是不被视为受托人的,在这种情形之下,银行依据的是408(b)(2)而不是408(b)(6)来提供多样的信托服务。
    3、“辅助服务”
    408(b)(6)以及劳工部的其他法规都没有对“辅助服务”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从408(b)(6)和立法历史中给出的唯一一个例子就是无息活期存款户头。另外,劳工部做出结论认为只有银行的证券借贷是辅助服务,其他信用扩展业务都不是。
    然而,对于408(b)(6)自身以及劳工部其他规则的分析至少显露出辅助服务的三个突出特征。第一,正如法规表明的,辅助服务必须被408(b)(2)所包含,否则信托银行肯定要违反406(b)(1)和406(b)(2)的规定。因此,辅助服务必须是为雇工受益计划的建立运行所必须的,而且能够服从信托计划在发出简要通知后即终止服务的提供且不缴纳罚金的要求,这两条都是408(b)(2)包括的含义。
    第二,“辅助服务”在408(b)(6)文中的含义本来就带有可以获取额外报酬的分离的、得到确认的服务。这样的话,辅助服务就会和银行“通常的”收费表中的信托服务区分开来。类比一般的信托法,普通的信托服务中的信托有义务处于管理方针以及一般信托规则和实践之下;服务会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包括其是否具有特定形式的信托范围问题。比如,一家拥有计划投资经理人的信托资格银行,有义务为信托资产的管理提供必须的或者附带的服务,但在其职权范围内保管服务并不是他必须从事的。另一方面,为托管人提供信托服务的银行,为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和管理是其当然的业务,而管理信托财产投资不是必须具有的资质。
    银行信托责任的性质和范围,是区分普通信托和辅助信托服务的首要的基础。本质上讲,辅助服务是一个信托银行基于对计划的其他考虑而有义务提供的。这样,如果独立的投资经理人被赋予了完全的投资权,托管行为了现金余额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比如,通过短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形式)也是被视为“辅助服务”的。而有一些对计划的辅助服务只有在某些场合下才被认为是合适的。一个例子是信托银行在海外市场进行证券投资而进行的外汇兑换交易(即转换金额)。
    银行依赖408(b)(6)来提供辅助服务从而获得额外的报酬,由于方式的无限变化,雇员受益计划的顾客必须得经过仔细考虑以辨明和区分,包含银行收费项目的基本服务目录中,到底那些才是“普通”服务(比如说,财产保管、现金功能、周期状态)。这可以使顾客将真实辅助服务的收费和仅仅提高现有普通服务的收费区分开来,这也能为信托银行辅助服务的提供的良性运作奠定一个合理的基础。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信托银行的辅助服务,都可以得到直接的报酬。有些情况下,银行会因为服务的提供获取间接的利益。比如说计划资金的利用(就像无息活期存款帐户),或者从计划同银行的交易中(比如特定的外汇兑换服务)。“间接获利”将在下文进一步阐述。
    第三,对特定的银行服务而言,辅助服务概念的范围是不限于408条款的其他豁免事项的。也就是说,特定的银行辅助服务的事实会成为408条下属条款中具体豁免的对象,不会将该项服务从408(b)(6)中排除出去。如此的话,劳工部408(b)表明,比如说尽管有408(b)(4)(关于银行储蓄的投资),如果408(b)(6)的条件都满足信托银行可以将信托财产的存款户头合理必要地支付即时发生的计划费用。在这种解释下,不难想象406(b)(8)中的银行集体信托资金服务某种情形下也可以被视作辅助服务。
    4、“合理报酬”
    劳工部没有为408(b)(6)的适用而定义“合理报酬”的概念。然而,由于408(b)(2)与408(b)(6)之间紧密的相互关系,可以认为两款中所使用的这一概念是含义相同的。因此,劳工部应当修改其规则以表明“合理报酬”的标准,以应用到408(b)(2)覆盖的服务中,以及平等地运用到408(b)(6)的辅助服务之中。
    5、“内部安保”
    银行依408(b)(6)而提供辅助服务,必须采取 “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服务条款是同健全的银行和金融实践保持一致。劳工部并没有对这一情况做出精心安排,它只是反复强调依照法令要求特定的内部安保是否同健全的银行和金融实践相一致的问题是由联邦或州银行当局决定的。
    银行应当采取政策和程序来满足这种条件,最好是成文的,以确保银行或其下属机构对计划的辅助服务条款是同银行监管当局制定的法令要求的信托实践相一致。比如说,国家银行的信托活动是受货币审计长根据审计规则9来进行规制的。国家银行建议将非投资存款余额放入无息或其存款户头中,就必须满足规则9的“资金等待投资或分配”的要求。银行是否符合这些要求是在通常的核查程序中被核实的。
    6、“具体方针”
    银行依408(b)(6)提供辅助服务应当遵从劳工部大臣会同联邦和州银行当局所决定的“具体方针”。方针必须足以避免银行以过量的、不合理的方式,或者不符合计划参加人和受益人实现最大利益的方式提供服务。基于和ERISA相随的国会报告,似乎劳工部大臣所定的方针只是本质上一般规则,每个银行又采取或披露了各自的具体方针(与劳工部指引不尽一致),以适应银行的不同情况。
    1976年,劳工部对在“未来某个时间”会出台的方针内容向公众征询意见。然而,在1977年408(b)(6)最后规则出台时,劳工部发表声明称法条所要求的[60]具体方针的部分因为“方针未决的发展状况”而作出保留。自此,银行大部分是顶着风险而适用着408(b)(6)的豁免。也有人建议银行应当脱离“方针”,为“辅助服务”而具体地修正计划文件。似乎这种“自助式”银行安排使得劳工部面临事后指责,到底方针最终会什么事后出台。
    四、对ERISA408(b)(6)“具体方针”的建议
    (一) 要求

    一个银行通过过度和不合理的方式或者同计划参加人最佳利益背离的辅助服务,脱离法令来肯定地回答408(b)(6)的具体方针是怎样排除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如上所述,408(b)(6)考虑辅助服务时并没有考虑独立信托的事先同意。并且,劳工部已经认定没必要要求辅助服务必须按照符合408(b)(6)规定的具体方针的方式提供。
    对408(b)(6)本身及其立法历史的回顾可以看出国会相信信托银行为计划提供辅助服务至少能得到来自三个方面的保护:第一,根据前述,银行提供服务的活动必须受到银行监管当局监管;第二,国会与劳工部希望每个提供辅助服务的银行,应当“报告”或者披露该银行就具体计划所采取的方针;最后,国会认为具体方针应当能够有效地限制银行提供辅助服务时的随意性。
    (二) 对具体方针的建议
    基于上述情况,408(b)(6)所考虑的具体方针,至少足以允许一个信托而不是提供辅助服务的银行作出信息充分的、独立的判断——是否计划应当接受或者继续这些服务还是终止它们。以下所提出的建议试图通过对保护计划利益独立信托足够的信息披露达到上述目的。方针的构造应当能够担起“避风港”的作用,不严格遵守方针的各个细节的银行不一定能被408(b)(6)所排除,尽管不遵守时也可能承担豁免适用的举证责任。
    依照408(b)(6)提供或者建议辅助信托服务银行以及相似的金融机构,如果采取的具体方针的符合以下情形,则被认为是符合408(b)(6)要求的:
    (1)银行必须事先准备一个包含(2)中要求信息的书面公告,无论是服务提供过程中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变化。银行可以为两个以上的辅助服务准备各自独立的信息披露公告。银行必须提供该公告给独立于银行及其下属机构的受托人(独立信托,而不是仅覆盖银行及其下属机构雇员在内的计划)。独立信托在计划文件下的责任必须包含获得或者终止计划服务,而它具有这样的权力。
    (2)(1)中所提到的信息纰漏必须包含至少以下的信息:
    ①对提供的或即将提供的服务描述,包含了该服务是否包含了单一的或者一系列的交易
    ②服务辅助服务的提供是通过银行下属机构来完成的,公告应当就此效果辨明银行和下属机构之间啊的关系
    ③对首要的相关情形下简短的、一般性的描述,包括服务被提供时的先例情形
    e.g.1、一家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意图将杂项现金余额存入自己的无息活期户头中。其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比如表明银行会按照惯例储蓄收入,并且(或者)主要的现金余额是附随性的(比如有待分配和投资的资金),以及会继续这种储蓄只要是为了合适的计划管理需要。
    e.g.2、一家银行拥有许多外币,并且具有计划托管的资质,它想向计划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并且符合计划的货币兑换要求的许多事项(例如,将美元换成外币以购买外国证券)。披露的事项可以包含,比如表明银行为计划进行外币兑换是依据计划投资的正确方向,详言之:外国货币量应当结清外国证券的购买或者被在一次销售过程中获得;购买或者销售是在何日被结清的;交易的最小成本时期否则计划资产将不被投资。
    ④对于计划或者第三方(比如雇工)为辅助服务所支付的报酬,包括何处适用(a)这种报酬的数量(b)计算的方式(c)如果不是银行时,报酬的接受方(例如,银行下属机构),(d)如果银行或者其下属机构对这种报酬加以任意的控制,对这种效果的描述,或者如果计划或者第三方不会对辅助服务进行直接的支付,对实际上银行或者其下属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享受到的利益进行的陈述(比如有无息活期帐户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帐户中的计划资产;或者银行可以被许可进行货币兑换服务‘总之,银行从自身向计划销售商品或者工具时,能够获取的所有利益。)
    ⑤还包括独立信托可能终止服务并且不缴纳罚金(a)银行与信托互相达成一致的时间或者(b)30天或者更少的日子
    ⑥银行合理地相信的决定是否接受或者继续服务的必要理由的信息,以及为独立信托按照要求提供辅助服务的其他合理、可获得的信息
    (3)如果辅助服务是被提供给共同或者集体信托,银行必须提供(1)中所要求的披露信息,以及独立信托的每个计划财产是如何投资或者建议如何投资的信息
    (4)银行必须提供给独立信托关于计划或者第三方按照前3项每月支付给银行或者其下属机构报酬实际数量的信息。银行必须提供的至少每季地,在信息有关事项的不超过45天的时间内公布。该信息可以被包括或者作为银行常规信托信息或者计划会计信息的一部分。本段的要求并不应用于银行(或者下属机构)提供辅助服务且不获得直接报酬的情形(比如,无息活期帐户或者外币兑换服务并没有独立收费)。
    (5)银行应当保持记录以待劳工部的代表或者被授权的雇员来决定上述所要求的条件是否符合。银行应当使这些记录在正常工作时间和习惯场所能够被他们所获取。
    (三) 解释
    所建议的具体方针是某种程度上模仿禁止交易豁免规则(PTE)的82-63制定的,允许受托人提供证券出借服务获得报酬,以及,在较弱程度上,PTE79-1也允许作为受托人的股票经纪人为计划利益实施证券交易。下面一段一段的解释就是对具体方针的解释:
    (1)具体方针的关键概念在于信息的披露以及“独立信托”。第一段将独立信托描述为提供辅助服务的独立于银行的人。而且,独立信托有独立的忠于受托之事有责任和根据把服务的规定和计划直接与相关起来的计划的权威。这样,虽然信托银行根据408(b)(6)的允许为计划提供辅助服务而无需另一个信托的事先同意,但是独立信托在(1)中所体现的那样,处于一种至少就法定权力而言有防止计划被滥用的位置。“独立信托”的概念是基于PTE部分的82-63.
    (2)具体方针的第二个关键部分是银行向独立信托提供的书面披露文件。披露文件的目的就是给独立信托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消息准确的决定,以决定是否银行是否允许和继续一项辅助服务。①与②主要是不言自明的。而③的设计则是为了限制银行在根据国会意图提供辅助服务时的任意性。当然,所提到的那些例子仅仅是说明罢了,而不是对特定服务的完全说明。第④项是在特定安排中包含的特殊规则(比如帐户以及外汇兑换服务),在这些情形中计划并不实际地为这些服务支付具体的报酬。因为银行在提供服务或者向计划售出商品或工具时“使用”了计划的财产,这样来计算银行应当得到的准确报酬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第④项要求银行(下属机构)提供它在提供服务时所获取利益的实质性陈述。第④项所要求的信息是独立信托在决定是否允许银行继续提供辅助信息时不可缺少的。这一条款是模仿PTE79-1来提供的。第⑤项是基于408(b)(2)类似的要求作出的。第⑥项是模仿的PTE82-63。
    (3)该段是阐述向银行集体投资基金提供辅助服务时信息披露程序的特殊推则
    (4)该段是要求银行或者其下属机构向独立信托提供定期的、因为其提供辅助服务而获得的报酬的披露
    (5)该段试图阐述国会关心的银行的具体方针被“报告”给劳工部。该段的检查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银行,统一要求它们提交各自具体方针给劳工部,以获得劳工部的事先批准。根据408(b)(6)的银行应当在任何场合下,被要求符合具体方针以获得豁免适用。
    五、概要和结论
    这篇报告讨论了劳工部修订以及完善其ERISA规则的408(b)(6)的必要性。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提供辅助服务的银行或者类似金融机构不一定能够按照408(b)(6)得到实际的豁免。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了有效的雇员受益计划服务的定价机制;银行提供了不连续服务而不能获得报酬的话,它们就会保护自己一直使用实际结果就会似的消费者停止向他们不需要和不必要的服务缴费。这篇报告分析了408(b)(6)以及相关的内容,并且建议劳工部在充分考虑后作出具体的修正和补充。
    明确来讲,(1)表明408(b)(6)所覆盖的能够提供辅助服务的不仅有银行而且有特定的下属机构;(2)描述了三个“辅助服务”三个相关特征,而这个术语在408(b)(6)以及其他法令中并没有定义;(3)根据408(b)(6)的立法意图表明了“合理报酬”的含义并且它同408(b)(2)中的含义是相同的;(4)勾勒出了银行或类似的金融机构在按照408(b)(6)采取“内部安保”的程序,(5)对劳工部采取的“具体方针”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并且完善408(b)(6)的相关规则。
    我们希望劳工部能够好好利用这次契机来弄清楚408(b)(6)规定的豁免适用如何迅速的获得。这篇报告中我们所建议的“具体方针”包含了408(b)(6)所要求的为劳工部大臣和银行代理机构提供了“咨询”基础。这篇报告首要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工部尽快推进行动,以使对目前禁止交易规则的完全剥夺现状有所放松,但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委任于ERISA自身。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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