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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时间:2013-04-27 14:01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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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于1975年10月28日开始生效,它成为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的标题IIV。这项法律适用于一切向消费者授信或安排消费者申请信用销售的政府机关、商家和个人。法律的可执行条款是规则B,它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制订和执行,适用于任何开办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这项法律并不要求授信机构不顾事实地放贷,而是在对信用申请人的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授信,但不得因申请人的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总之,该法要求所有的申请人都仅仅被考虑与实际申请资格有关的因素,而不会因为某些个人的特征而被拒绝授信。1976年3月,联邦储备委员会对规则B进行了大幅调整。1976年12月29日,联邦储备委员会对规则B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使规则B趋于完善。
    规则B 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信用申请人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授信人的歧视,尽管消费者必须达到合法的年龄才能签署合同。 
    2. 在信用申请人处于领救济状态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授信人也不得歧视信用申请人。
    3. 授信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申请人暗示,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
    4. 授信人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绝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队在后面的申请人。
    5. 在申请人申请不保密的独立账户时,授信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态,除非处于社区财产情况。
    6. 除非如下情况,授信人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
    (1) 配偶被允许使用这一账户;
    (2) 在合同中,配偶负有责任;
    (3) 申请人主要依赖配偶的收入付款; 
    (4) 申请人居所属于社区资产;
    (5) 申请人依赖赡养费生活、靠子女赡养、其它来源的定期式生活费的情况。
    7. 不允许将性别和婚姻状态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信用打分系统必须经统计测试而名声卓著。任何名声卓著的信用打分系统都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其年龄因素而降低信用评分。
    8. 任何授信人不得向申请人提问关于生育打算、生育能力和节育的问题。授信人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继而中断收入。
    9. 授信人不得因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记录而歧视申请人。
    10. 授信人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对其信用评价降低,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的工作连续性情况。 
    11. 授信人可以了解和考虑申请人的赡养费和定期生活费是否有保证获得。
    12. 授信人可以询问申请人使用多少比例的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但必须事前向申请人声明他(她)可以拒绝回答,如果申请人不依靠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
    13. 授信人如果拒绝一个申请,须在30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其决定。授信人必须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问题向授信人提问。
    14. 授信人必须向用户声明它们有权报告信用记录,双方的名字都在报告上。
    15. 授信人在授信时向申请人书面声明:联邦平等信用机会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状态方面进行歧视。另外,针对授信人所在行业,政府监督部门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明的下面。
    16. 在没有证据和用户自愿的情况下,授信人不得因用户的婚姻状态变化而中断用户的信用。
    联邦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是法律指定的政府执法部门。如果信用申请人认为他(她)受到歧视,并掌握证据,申请人可以向政府执法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取得授信人的全额赔偿。法律规定,如果授信人败诉,法院可以判罚授信人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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