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0年,
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项名为《消费信用标志法案(Consumer Credit Labeling Bill)》的法案,用它来指导消费信贷发放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旨在消除授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授信机构,以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这项法律要求授信机构以货币单位描述发放信用的额度,并以信息公开的形式予以披露。在1961年,这个法案又被更名为《诚实借贷法案"(Truth in Lending Bill)》。1967年1月,它被国会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并于1969年7月5日起开始生效。因此,在次序上,《诚实借贷法》是各信用管理专业法律中最早建立的法律。
这项法律共被分为4个章节,具体实施条款是Z条款,各章节的内容分别是:
消费者保护;
不合理信用交易(Extortionate Credit Transaction);
被扣发工资的解决方法;
成立消费信贷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n Credit Finance)。
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类授信机构和赊销商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比较不同授信机构发放的同类消费信贷的条款,从中找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信贷,防止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消费信贷。所谓"不合理信用交易"指的是收费/价格过高的信用交易。这项法律的第三章提供了被扣发工资情况出现时,首先被法案解释成为借贷关系,然后提供同雇主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该法律的第104条款列出了7种例外情况。
法律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款的内容和效果,并且可以同其它信用条款进行比较,避免消费者在知识不够的情况下使用信用条款。法律对授信机构向消费者披露信息的范围、表述方式、内容、表格等做了具体规定。在信用销售情况下,卖方或贷方必须向买方或借方清楚地以确切收费额或者利率表明使用消费者信用或信贷的成本,但不限制卖方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限额[例9-1]。
[例3-1] 某消费者购买一辆"现代 Excel",一次性现金付清的价格为7500美元。该消费者打算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这辆车,首期付款(Down Payment)为1500美元,关于余下的6000美元,从汽车销售商处取得消费信贷。汽车销售商通常向消费者提供若干种支持它的银行的信用条款。对于该消费者,他(她)有如下三种选择:
方案 年利率 还款期 月付额度(美元) 总利息额(美元) 应付总额(美元)
银行A 14% 3年 205.071 382.527 382.52
银行B 14% 4年 163.691 870.087 870.08
银行C 15% 4年 166.98 2 015.04 8 015.04
对于该消费者,从A银行取得的贷款成本最低。从B银行取得的贷款的还款期较长,总的成本绝对值增加488美元。从C银行取得的贷款还款期同B银行的贷款的,但它比B银行的贷款价格高145美元,因为它收取的年利率为15%。"诚实信贷法"要求该汽车销售商必须向该消费者解释清楚三家银行提供消费信贷的条款。
根据该法,消费者有机会改变使用房屋信贷的主意,拥有单方面撤消信贷合同的权利,即:反悔权(Right of Rescission)。消费者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主要有两条,必须是购买其最经常居住的房子,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的期限是签署合同后的72小时以内,并用书面形式统治贷方。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或其它房屋信贷发放者在借方签署合同后的可反悔期间内,并不实际发放贷款。
根据该法,定义信用销售是需要分4期以上付款的分期付款式销售。在这种销售的广告中,必须清楚地注明消费者为此商品或服务付款的全部绝对款额。法案还规定,使用被盗或者假信用卡取得现金或购物超过1000美元者,既构成联邦犯罪。
法律没有规定信贷的年利率上限,只是强调所收取的费用和年利率两项信贷指标要对消费者公开。后来,国会对法律的这个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对授信机构或赊销商在信息披露上所犯过失如何处理,也作了一些规定。
《诚实借贷法》的第108条款指定联邦交易委员会作为主要的政府执法部门。其中的一些条款涉及金融和保险的内容,辅助执法政府部门还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理事会(FD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