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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控股公司法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时间:2013-04-27 14:3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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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监管者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行为。该法重申《麦克法登法》对跨州经营和收购银行的限制,重申《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对银行经营业务的限制,规定控股公司只能从事银行及与其紧密相关的业务,而必须脱离其他业务,这其中包括保险业务。归根到底,此法案限制银行控股公司,尤其是辖有多个银行的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活动,又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监控。
    最初此法指明要求美联储委员会必须批准成立银行控股公司,并且禁止控股公司跨州收购,即其不能收购其总部所在州之外的其他州的银行。此法部分目的是监管银行防止控股公司及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非银行业务。此法基本禁止银行控股公司从事大多数非银行业务,也不许控股公司购买非银行公司的股票。
    后续发展
    1970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补充案,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诸如此类的管制。因为1956年法案只是针对拥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而没有提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所以又发现漏洞,单一银行控股公司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从事多项非银行活动,甚至农业、采矿、房产、批发零售等。1970年的补充案,将1956年对辖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的要求,扩展到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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