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
美国经济出现了新一轮繁荣,银行倒闭数量逐渐减少,然而随着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其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复杂。为使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联保公司开始检讨制度运行中的不足。
2006年2月8日、15日,美国国会颁布了《2005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2005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对照修改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具体内容包括:
将银行保险基金与储蓄协会保险基金合并,改变存款保险由两个定价不同的基金提供的现状;
将特定退休金账户的保险上限提高到25万美元;
通过建立目标基金,消除费率的剧烈波动;
存保覆盖水平与通货膨胀挂钩,以保持真实覆盖水平不变;
允许联保公司在实际储备发生变化时采取行动,以保证保险基金的适度规模和对银行体系的保护;
减少对保险费率的限制,并授权联保公司董事会根据被保险机构的风险对存款保险进行定价;
法案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管辖的两个存款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基金BIC以及联邦储蓄和储蓄保险基金SAIF合并成存款保险基金(DIF);
为1990年代初在储蓄和贷款危机之后支付储蓄保险的银行提供信用额度;
法案要求FDIC在储蓄保险基金超过总保险储蓄1.5%时,调整费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