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于1978年3月20日开始生效, 法律适用于替债权方进行追账活动的第三方(u.s.congress,fdcpa,1994)。但是,法律规范的是受委托从事追账活动的追账机构,向自然人类型的债务人进行追账的情况。
该法的中心内容如下:
(1)追账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打催账电话, 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
(2)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 追账机构只能同该律师探讨该案。
(3)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追账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
(4)如果追账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当付账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追账机构不得再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知债务人追账机构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
(5)追账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